本案涉及當事人在娃娃機台上方直接取得獎品,而非透過正常遊戲方式取得,且未告知業者或支付相應費用。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竊盜罪或侵占罪等相關法律問題,並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行為應檢視是否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1)竊取行為:當事人未經業者同意,直接從娃娃機上方取得獎品,而非透過投幣遊戲的正常方式取得,此行為應屬破壞他人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關係之竊取行為。
(2)他人之動產:娃娃機內的獎品屬於業者所有之動產,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本案獎品為有體物,自屬動產無疑。
(3)破壞持有關係:將原本由業者持有並置於娃娃機內供遊戲使用的獎品,未經合法程序即轉為自己持有。
(1)故意:當事人應明知獎品應透過投幣遊戲取得,卻選擇直接拿取,具有竊盜之故意。
(2)不法所有意圖:意圖將獎品據為己有,排除業者之所有權,且事後未告知業者或補繳費用,更加確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若無業者同意等阻卻違法事由,且當事人具備責任能力,應認為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原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嗣後易持有為所有。
本案當事人係未經合法程序直接取得獎品,並非原已合法持有後才起意侵占,故應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以竊盜罪論處。
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若當事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方或業者坦承,可能適用自首減輕規定。
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犯第320條之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本案若獎品價值不高,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主動賠償,可能爭取免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未經同意取走獎品,侵害業者之所有權,應構成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獎品本身之價值或業者進貨成本
(2)因此行為造成業者之其他損失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獎品,應返還該利益予業者。
若獎品仍存在,應返還原物;若已使用或毀損,應償還相當之價額。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惟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實、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1)停止任何類似行為
(2)保留相關證據(如獎品、發生時間等資訊)
(3)準備賠償金額
(1)主動聯繫業者說明情況並誠摯道歉
(2)提出具體賠償方案並協商和解
(3)爭取取得書面和解書或諒解書
若業者尚未報案,可考慮主動向警方說明,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若已遭查獲,應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爭取自白減刑之機會。
若獎品價值不高,且已與業者達成和解,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並配合履行賠償、公益服務等條件。
若經起訴,可向法院爭取緩刑宣告,避免入監服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本案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甚至可能爭取免刑。
賠償獎品市價或業者進貨成本
可能需額外賠償業者因此產生之損失
建議簽訂書面和解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若獎品仍在且完好,應返還原物
若已使用或毀損,應賠償相當之金額
確實履行和解條件,避免業者撤回和解
若收到警方通知,應配合調查並保持誠實態度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妥善保存所有和解及賠償證明文件
與業者達成和解,業者不提告或撤回告訴,無刑事紀錄,僅需履行民事賠償義務。
業者提告,但因和解並取得諒解,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需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及民事賠償。
遭起訴並判刑,可能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影響未來就業及生活。
本案若獎品價值不高(通常娃娃機獎品價值約數百元至數千元),且當事人態度良好、主動賠償並取得業者諒解,多數情況下可能獲得較輕之處理。建議把握黃金處理時間,主動積極與業者溝通協商,以避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關於當事人在娃娃機上方直接取得獎品而未告知業者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動與業者聯繫,誠摯道歉並提出賠償方案,爭取和解並取得諒解書。若能在案件未被發覺前自首,或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並積極賠償,可能依刑法第62條或第61條規定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若獎品價值不高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透過積極和解及賠償,應有機會避免刑事前科紀錄。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及訴訟策略規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實、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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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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