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獎品沒夾到自己拿,店家要求賠償,我該負責嗎?

娃娃機上方獎品取得方式錯誤 私自拿取 未告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在娃娃機台上方直接取得獎品,而非透過正常遊戲方式取得,且未告知業者或支付相應費用。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竊盜罪或侵占罪等相關法律問題,並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竊盜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行為應檢視是否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1. 客觀構成要件

(1)竊取行為:當事人未經業者同意,直接從娃娃機上方取得獎品,而非透過投幣遊戲的正常方式取得,此行為應屬破壞他人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關係之竊取行為。

(2)他人之動產:娃娃機內的獎品屬於業者所有之動產,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本案獎品為有體物,自屬動產無疑。

(3)破壞持有關係:將原本由業者持有並置於娃娃機內供遊戲使用的獎品,未經合法程序即轉為自己持有。

  1. 主觀構成要件

(1)故意:當事人應明知獎品應透過投幣遊戲取得,卻選擇直接拿取,具有竊盜之故意。

(2)不法所有意圖:意圖將獎品據為己有,排除業者之所有權,且事後未告知業者或補繳費用,更加確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1. 違法性與有責性

本案若無業者同意等阻卻違法事由,且當事人具備責任能力,應認為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二)侵占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原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嗣後易持有為所有。

本案當事人係未經合法程序直接取得獎品,並非原已合法持有後才起意侵占,故應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以竊盜罪論處。

(三)刑責減輕事由

  1. 自首減輕

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若當事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方或業者坦承,可能適用自首減輕規定。

  1. 情節輕微免刑

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犯第320條之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本案若獎品價值不高,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主動賠償,可能爭取免刑。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未經同意取走獎品,侵害業者之所有權,應構成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獎品本身之價值或業者進貨成本

(2)因此行為造成業者之其他損失

(二)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獎品,應返還該利益予業者。

若獎品仍存在,應返還原物;若已使用或毀損,應償還相當之價額。

三、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惟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實、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責任處理

(一)主動和解策略

  1. 立即處理事項

(1)停止任何類似行為

(2)保留相關證據(如獎品、發生時間等資訊)

(3)準備賠償金額

  1. 短期處理事項(建議1至3日內完成)

(1)主動聯繫業者說明情況並誠摯道歉

(2)提出具體賠償方案並協商和解

(3)爭取取得書面和解書或諒解書

(二)自首或自白

  1. 若業者尚未報案,可考慮主動向警方說明,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2. 若已遭查獲,應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爭取自白減刑之機會。

(三)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1. 若獎品價值不高,且已與業者達成和解,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並配合履行賠償、公益服務等條件。

  2. 若經起訴,可向法院爭取緩刑宣告,避免入監服刑。

  3. 依刑法第61條規定,本案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甚至可能爭取免刑。

二、民事責任處理

(一)損害賠償協商

  1. 賠償獎品市價或業者進貨成本

  2. 可能需額外賠償業者因此產生之損失

  3. 建議簽訂書面和解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返還不當得利

  1. 若獎品仍在且完好,應返還原物

  2. 若已使用或毀損,應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後續注意事項

  1. 確實履行和解條件,避免業者撤回和解

  2. 若收到警方通知,應配合調查並保持誠實態度

  3.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4. 妥善保存所有和解及賠償證明文件

四、風險評估

(一)最佳情況

與業者達成和解,業者不提告或撤回告訴,無刑事紀錄,僅需履行民事賠償義務。

(二)一般情況

業者提告,但因和解並取得諒解,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需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及民事賠償。

(三)較不利情況

遭起訴並判刑,可能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影響未來就業及生活。

(四)風險控管建議

本案若獎品價值不高(通常娃娃機獎品價值約數百元至數千元),且當事人態度良好、主動賠償並取得業者諒解,多數情況下可能獲得較輕之處理。建議把握黃金處理時間,主動積極與業者溝通協商,以避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娃娃機上方直接取得獎品而未告知業者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動與業者聯繫,誠摯道歉並提出賠償方案,爭取和解並取得諒解書。若能在案件未被發覺前自首,或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並積極賠償,可能依刑法第62條或第61條規定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若獎品價值不高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透過積極和解及賠償,應有機會避免刑事前科紀錄。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及訴訟策略規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實、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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