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三審上訴因未寫理由被駁回,還能再上訴嗎?

我與森林法三審上訴遭到駁回,原因是未寫上訴理由而判決駁回,請問我還能再上訴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時,因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而遭判決駁回。當事人詢問是否仍有其他救濟途徑可再行上訴或救濟。

貳、法律分析

一、第三審上訴程序之法定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本案當事人之上訴遭駁回,應屬因未依法定程式記載上訴理由,而經法院認定程序不合法所為之駁回判決。此類駁回係屬程序上之駁回,並非經實體審理後之駁回。

二、程序駁回後之救濟途徑分析

(一)再審程序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其他各款略)

再審制度係針對確定判決認有法定再審事由時,得聲請之非常救濟程序。然而,再審事由主要係針對實體判決有重大瑕疵之情形(如發現新證據、原判決所憑證據已證明為虛偽等)。

本案係因程序不備遭駁回,並非實體判決有誤,原則上可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定之再審事由。惟若當事人能證明駁回判決之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未依法給予補正機會即逕行駁回),則可能有主張再審之空間。

(二)非常上訴之可能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係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針對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然而,此項救濟途徑有以下限制:

  1. 提起權人限制:僅檢察總長得提起,當事人不得自行提起
  2. 實益評估:非常上訴判決縱認原判決違法,僅能撤銷原判決,對當事人之實體利益未必有直接幫助

當事人若認為駁回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處,可考慮向檢察總長陳情,請求提起非常上訴,惟是否提起仍由檢察總長裁量決定。

(三)補正程序之檢視

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本案之關鍵在於:法院於駁回判決前,是否已依法給予當事人補正之機會?

  1. 若法院未給予補正機會即逕行駁回:此情形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可能有主張程序違法之空間
  2. 若法院已給予補正機會但當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此情形下駁回判決應屬合法,當事人再行救濟之可能性較低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本條文雖係規範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限制,但可供參考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則。判決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除非符合法定之例外情形。

四、羈押及扣押物之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若當事人於本案審理期間有遭羈押或扣押物品之情形,於判決駁回確定後,應注意相關權益之保障。

五、案件在第三審之特殊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羈押事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本條文係規範案件在第三審上訴期間,關於羈押等事項之管轄法院。雖與本案救濟途徑無直接關聯,但可供了解第三審程序之特殊性。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1. 詳閱駁回判決全文
  • 確認判決駁回之具體理由
  • 檢視判決中是否記載曾給予補正機會
  • 確認判決送達日期,以利計算後續救濟期限
  1. 調閱相關訴訟文書
  • 調閱原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狀
  • 調閱第二審判決內容
  • 檢視是否曾收到法院之補正通知
  1. 保全相關證據
  • 保存所有訴訟文書及送達證明
  • 若有未收到補正通知之情形,應保留相關證據

二、救濟途徑評估

(一)若法院未給予補正機會

考量法院若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給予補正機會即逕行駁回,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建議:

  1. 評估聲請再審之可行性
  • 主張原駁回判決未給予補正機會,違反法定程序
  • 同時檢附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理由
  • 應於判決確定後儘速提出(建議於20日內)
  1.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 評估案件之程序瑕疵是否重大
  • 研擬具體之再審理由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二)若法院已給予補正機會但未補正

此情形下駁回判決應屬合法,救濟可能性較低。建議:

  1. 評估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補正
  • 例如:未收到補正通知
  • 例如:因重病住院無法處理
  • 若有上述情形,仍可嘗試聲請再審
  1. 向檢察總長陳情
  • 若認為駁回判決確有違法之處
  • 可向檢察總長陳情,請求提起非常上訴
  • 惟是否提起仍由檢察總長裁量

三、其他注意事項

  1. 時效限制
  • 再審聲請:建議於判決確定後儘速提出
  • 非常上訴:無期限限制,但宜儘速陳情
  1. 成本效益評估
  • 評估繼續救濟之訴訟成本
  • 考量案件實體勝訴之可能性
  • 衡量救濟成功後之實際利益
  1. 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熟悉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
  • 由律師評估具體救濟策略
  • 協助準備相關法律文書

四、風險提醒

  1. 救濟成功率:程序駁回案件之救濟成功率通常不高,應審慎評估
  2. 訴訟成本:繼續救濟將產生律師費用及相關成本,應考量成本效益
  3. 實體審理:即使程序救濟成功,仍需面對實體審理,應一併評估實體勝訴可能性
  4. 期限壓力:若決定聲請再審,應注意時效限制,避免逾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第三審上訴未記載理由而遭駁回之情形,考量此類駁回係屬程序上之駁回,原則上可能不符合再審之法定事由,惟若能證明法院未依法給予補正機會即逕行駁回,則可能有主張程序違法而聲請再審之空間。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詳閱駁回判決全文,確認法院是否曾給予補正機會,並評估聲請再審或向檢察總長陳情提起非常上訴之可行性。考量程序駁回案件之救濟成功率通常不高,且即使程序救濟成功仍需面對實體審理,建議委任熟悉刑事訴訟程序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救濟策略,並衡量繼續救濟之成本效益。

若決定聲請再審,應把握時效儘速提出聲請,並準備充分之理由及證據。若評估救濟可能性較低,亦可考慮其他法律途徑或接受判決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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