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7至8月間,我朋友楊喆翔因出車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卻發現其在2024年9月考的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晚間遭人用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因此車禍當下為無照身分,無法申請理賠,而他跟我分享這件事,我便陪他至監理站辦理恢復駕照,順便去中和警局報案偽造文書,現駕照已恢復。 警方2025年10月11日發函書面通知我2025年10月24日22時至中和分局做筆錄,稱2025年4月27日22:00~24:00,有人使用我們家網路IP來註銷楊喆翔的駕照,網路登記人是我爸,而我現在收到新北地檢署的被告傳票,而爸爸收到新北地檢署的證人傳票。 諮詢律師後,律師表示此狀況無法應對,因為我沒有案發時2025年4月27日22:00後的不在場證明,IP地址又來源自我家,顯然無法排除我有操作電腦的能力,除非提出不在場證明否則對我來說非常不利,甚至檢方還會對我多加一條誣告。又因為楊喆翔提供給檢方他自己2024年年底有在個人IG上發過他的駕照照片,只有遮住身分證字號其他資訊都沒有遮蔽,而我剛好瀏覽過,也有瀏覽紀錄,這點對我又更不利了。 2025年4月27日16:30我在中和環球跟媽媽逛街,順便吃晚餐,隔天2025年4月28日是禮拜一,我當時身為高三學生,還需要上課,不可能太晚休息,我的電腦平常也都不關機,只會關閉螢幕,除非故障或系統更新才會手動重啟,而我們家網路密碼也不複雜,是家裡電話號碼。 檢警的論點以及10/11詢問我的概要: 1. 我與當事人楊喆翔熟識,且事前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發生,還陪同他報案,有很嚴重的嫌疑。 2. 爸爸年事已高不會操作網路,媽媽與哥哥不曾跟楊喆翔接觸,又查出註銷駕照的IP登記在我爸名下,我和爸爸同居,自然而然只會懷疑我 3. 我使用自己的IG帳號,瀏覽過楊喆翔在IG所發布的駕照截圖,也留下了瀏覽紀錄 4. 我無法證明案發當下(22:00~24:00)我人在做什麼,也沒有不在場證明,只口說無憑的說自己當時在睡覺 我想主張 1.我不知道他的身分證上面記載的資訊、戶籍地等相關資訊,也沒有蒐集他個資的理由 2.4/27周日晚間我和媽媽在中和環球吃晚餐,而當時身為高三學生的我,隔日4/28周一還需要上課,因此不可能那麼晚還不睡覺 (有4/27消費紀錄和對話截圖、4/28學校的出席紀錄可以佐證) 3.家裡的網路密碼是八位數電話號碼,我家屬於公寓社區,很多住戶都有機率能連線,且網路名稱就是英文wenjiahouse,也有我們的共同好友知道我家在哪 5.我的電腦裡有裝遠端操控軟體(TeamViewer、ANYDESK),是之前在測試平板雙螢幕使用的,ANYDESK已經移除了,晚上睡覺時電腦都不會關機,只會關螢幕電源,有可能被入侵 6.我沒有動機註銷楊喆翔的駕照,因為我們無冤無仇,平常也是好朋友,這樣做不會為我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請幫我評估現階段應該怎麼辯護,以及如何在法庭上答辯
當事人因友人楊喆翔的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晚間22:00-24:00遭人透過監理站網站線上註銷,而該操作IP位址來自當事人家中網路(登記在當事人父親名下),現遭檢方以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偵辦,並收到被告傳票;當事人父親則收到證人傳票。
對當事人不利的情況:
當事人主張: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本案檢方應證明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本案檢方目前所持證據屬間接證據,包括:
依實務見解,間接證據須達到「唯一性」及「排他性」,始得為有罪認定。亦即,應排除其他一切合理可能性,方能認定被告有罪。
檢方可能認為當事人陪同報案係「賊喊捉賊」,而以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追訴。該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本案應注意:
檢方論點: IP位址來自當事人家中,且當事人具備操作能力,應認定為當事人所為。
辯護論點:
檢方論點: 當事人曾瀏覽被害人IG駕照照片,應知悉相關資訊。
辯護論點:
檢方論點: 當事人與被害人熟識,可能因故意圖陷害。
辯護論點:
檢方論點: 當事人無法提出案發時段(22:00-24:00)之不在場證明。
辯護論點:
雖本案提供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台上2570號、111年台上4869號)係關於其他案件類型,但其揭示之證據判斷原則仍可適用:
重點:檢方僅有間接證據,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辯護要點:
可能情境一:他人使用當事人家中網路
可能情境二:電腦遭遠端入侵
可能情境三:真正犯人另有其人
1. 關於IP位址來源
檢方指控:IP來自當事人家中,應為當事人所為。
辯護主張:
補強證據:
2. 關於不在場證明
檢方指控:當事人無法證明案發時段在做什麼。
辯護主張:
補強證據:
3. 關於瀏覽IG駕照
檢方指控:當事人曾瀏覽被害人駕照照片,應知悉相關資訊。
辯護主張:
補強證據:
4. 關於電腦操作能力
檢方指控:當事人具備電腦操作能力。
辯護主張:
補強證據:
5. 關於熟識且陪同報案
檢方指控:當事人與被害人熟識且陪同報案,有重大嫌疑。
辯護主張:
補強證據:
1. 欠缺犯罪動機
2. 欠缺犯罪能力
3. 行為不合常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建議聲請:
開場陳述: 「檢察官,我與楊喆翔是好友,得知他駕照被註銷後,我也很震驚,因此陪他去報案。我絕對沒有做這件事。」
主要論點:
關於犯罪能力: 「我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完整資料。他在IG上發的駕照照片已經遮住身分證字號,光從照片無法取得這些資訊。監理站註銷駕照需要輸入完整的身分證字號和戶籍地址,我根本沒有這些資料。」
關於時間軌跡: 「4月27日晚上我與母親在中和環球吃飯,這裡有消費紀錄可以證明。回家後因為隔天4月28日週一要上課,我就睡了。我當時是高三學生,不可能那麼晚還不睡覺。」
關於網路環境: 「我家網路密碼很簡單,就是家裡的電話號碼八位數。WiFi名稱是wenjiahouse,很容易讓人知道是我家的網路。我們住公寓社區,很多鄰居都可能連得上。而且我們的共同好友也知道我家在哪裡。」
關於電腦安全: 「我電腦有裝TeamViewer和ANYDESK這些遠端軟體,是之前測試平板雙螢幕用的。我晚上睡覺時電腦都不關機,只會關螢幕,所以有可能被別人遠端入侵操控。」
關於犯罪動機: 「我沒有任何動機這樣做。我們是好朋友,平常相處都很好,沒有任何恩怨。註銷他的駕照對我沒有任何好處,也不會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如果我真的要做這種事,也不會用自己家的IP,更不會陪他去報案。」
結尾陳述: 「我願意配合所有調查,也願意提供所有證據。但我真的沒有做這件事,請檢察官明察。」
若檢方提及誣告可能,應說明:
本案的核心在於:檢方目前僅有間接證據(IP位址、熟識關係、瀏覽紀錄等),尚無法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應不足以達到「無合理懷疑」的有罪認定標準。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指出檢方證據不足,存在多種合理可能性:
提出當事人的有利事證:
強調存在其他可能性:
短期目標(偵查階段): 爭取不起訴處分
中期目標(若起訴): 爭取無罪判決
長期目標: 維護當事人清白
立即行動(偵訊前):
偵訊當日:
偵查階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訴訟策略應與您的律師討論後決定。建議立即尋找願意積極辯護的專業刑事律師,本案並非絕境,仍有多種辯護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只要積極辯護,應有很大機會維護您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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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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