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我看到線上國考題平台有人提供的詳解是抄襲他人的(抄襲學術單位提供的詳解參考書,該詳解為付費的)。抄襲時間已經隔了超過半年,而我是這三個月內注意到的。我想要告發,請問具體該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我告發他,除了具體步驟不知道之外,我也不清楚該以甚麼法條來舉報。另外,我證物該如何準備才不會讓自己也陷入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 需求目標:具體告發方向,還有告發後如何追蹤,並且希望全程匿名。
當事人發現某線上國考題平台使用者,將付費學術單位出版之詳解參考書內容,未經授權抄襲後上傳至平台供他人使用。抄襲行為發生於半年前,當事人於近三個月內發現此情事,欲進行檢舉但希望維持匿名,並詢問具體檢舉程序、適用法條及證據蒐集方式。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國考題詳解參考書屬於學術範圍之創作,具有原創性,應屬受保護之語文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術單位編撰之詳解參考書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付費參考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出版單位或著作人。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條第1項第5款明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抄襲者未經授權將他人著作內容複製,應已構成重製權之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抄襲者將著作上傳至網路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應已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抄襲者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可能涉犯前開罪責。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10年。本案抄襲行為發生於半年前,尚未逾追訴時效。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本案若符合前開但書規定(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均得告發。惟實務上仍需著作權人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始能有效追訴。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同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人得依前開規定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惟告發權則不限於被害人,任何人發現犯罪事實均得告發。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方式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惟完全匿名可能影響案件追蹤效率。
主旨:檢舉侵權行為
貴社您好:
本人發現XXX線上國考題平台(網址:XXX)上,帳號為XXX之使用者, 疑似未經授權,將貴社出版之「XXX詳解參考書」(ISBN:XXX)內容 上傳至該平台供他人瀏覽。
具體情形如下:
檢附相關截圖供參,建議貴社查證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
本人因個人因素不便具名,若有需要進一步資訊,可回覆此信箱聯繫。
敬祝 事業順利
關心著作權之民眾 敬上 民國XXX年XX月XX日
附件:平台截圖
#### (二)次要方案:向檢調機關告發
1. **管轄機關選擇**
- 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保護)
- 電話:(02)2766-8899
- 檢舉信箱:可查詢刑事局官網
- 地方檢察署
- 選擇平台業者所在地或當事人所在地之地檢署
- 可書面或親自遞狀
- 保智警察大隊
- 各縣市警察局設有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2. **告發狀撰寫要點**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XXX(可使用匿名或化名) 聯絡方式:(可提供匿名信箱)
被告發人:不詳(線上平台帳號:XXX)
告發事實: 一、被告發人於民國XXX年XX月間(具體時間不詳),在XXX線上 國考題平台,未經著作財產權人XXX出版社同意,擅自重製該 社出版之「XXX詳解參考書」(ISBN:XXX)內容,並上傳至 前開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
二、被告發人前開行為,侵害XXX出版社之著作財產權,可能涉犯 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嫌。
證據: 一、平台網頁截圖(如附件一) 二、被抄襲書籍資訊(如附件二) 三、比對說明(如附件三)
請求事項: 請依法偵辦被告發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
此致 XXX地方檢察署
告發人:XXX(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附件: 一、平台截圖X張 二、書籍封面及版權頁影本 三、比對說明文件
3. **匿名告發之執行**
- 使用化名或代號
- 提供匿名電子信箱作為聯絡方式
- 可委託律師代為告發(律師有保密義務)
- 親自遞狀時可要求不記錄真實身分(實務上較困難)
#### (三)第三方案:向平台業者檢舉
1. **使用平台檢舉機制**
- 多數平台設有「檢舉侵權」機制
- 填寫平台提供之侵權通知表單
- 平台可能要求提供身分證明(若當事人非權利人,可能無法檢舉)
2. **注意事項**
- 部分平台要求檢舉人為權利人
- 可能需要提供身分證明
### 三、告發後追蹤方式
#### (一)刑事案件追蹤
1. **取得案件編號**
- 告發時請求機關提供收案編號
- 記錄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2. **查詢偵查進度**
- 定期(如每月)以電話或書面查詢
- 使用告發時之聯絡方式(匿名信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偵查不公開,但告發人可詢問案件進度
3. **偵查終結通知**
- 若起訴,檢察署會發函通知
- 若不起訴,告發人非告訴人,可能不會收到通知
- 可主動查詢結果
#### (二)匿名追蹤之限制
- 完全匿名情況下,機關較難主動聯繫
- 建議至少保留匿名信箱供機關聯繫
- 可定期主動查詢,但需提供案號
### 四、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 (一)自身法律風險
1. **證據蒐集風險**
- 合法:截圖公開網頁內容
- 合法:描述抄襲事實
- 風險:完整重製參考書內容作為證據
- 風險:散布參考書電子檔
2. **誹謗風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指控不實,可能涉及誹謗罪。建議:僅陳述客觀事實,避免主觀臆測;對於不確定之事項,使用「疑似」、「可能」等字眼。
#### (二)實務考量
1. **著作權人意願**
-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部分條文為告訴乃論
- 第92條雖為非告訴乃論(符合特定條件時),但實務上仍需著作權人配合
- 若著作權人不願追究,檢警可能不積極偵辦
2. **證據充分性**
- 需證明「實質相似」且「接觸可能」
- 建議由著作權人提供原始著作進行比對
- 當事人的檢舉可作為線索,但完整舉證仍需權利人
3. **平台責任**
- 平台若為單純提供空間,可能主張免責
- 但平台接獲通知後應移除侵權內容
### 五、證據準備檢查表
- 平台網址及完整截圖(含日期時間)
- 抄襲者帳號資訊
- 被抄襲書籍完整資訊(書名、作者、出版社、ISBN、出版日期)
- 具體抄襲段落之文字說明(例:「平台XXX處內容與參考書第XX頁第X段完全相同」)
- 平台使用條款截圖(證明未經授權)
- 網頁公證(若預算許可)
### 六、匿名聯繫方式建議
1. **電子信箱**
- ProtonMail(瑞士,隱私保護佳)
- Tutanota(德國,加密信箱)
- 避免使用國內常見信箱
2. **其他注意事項**
- 避免在信件中透露可識別身分之資訊
- 使用公共網路或VPN連線
- 定期檢查匿名信箱以接收回覆
## 肆、結論
### 一、核心建議
考量當事人希望維持匿名並有效處理侵權行為,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優先通知著作權人**,由權利人決定是否追究,這是最安全且有效的方式
2. **證據蒐集應謹慎**,避免自己也觸犯著作權法
3. **可維持匿名**,但需保留聯繫管道以利追蹤
4. **耐心等待**,智慧財產權案件偵辦需時較長
### 二、分階段處理方案
#### 第一階段:低調檢舉(建議優先)
- 使用匿名信箱聯繫出版社
- 提供平台連結及抄襲事實說明
- 由著作權人決定後續處理
- 優點:完全匿名、無需涉入後續程序、由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
#### 第二階段:向平台檢舉
- 若平台允許第三人檢舉
- 提供侵權事實說明
- 注意:部分平台要求檢舉人為權利人,可能需要提供身分證明
#### 第三階段:向檢警告發
- 僅在前兩階段無效時考慮
- 採用前述告發狀格式
- 保留匿名信箱供聯繫
### 三、重要提醒
1. 本案抄襲行為雖已逾半年,但未逾追訴時效,仍可告發
2. 當事人的角色應定位為「提供線索者」,而非「舉證者」
3. 完整舉證責任在著作權人,當事人無需承擔過多風險
4. 若著作權人不願追究,實務上難以推動
5. 保持匿名可能影響案件追蹤效率,需有心理準備
6. 證據蒐集時應避免完整重製參考書內容,以免自身觸法
7. 陳述事實時應客觀謹慎,避免涉及誹謗風險
### 四、後續建議
建議當事人可先採取第一階段方案(匿名通知著作權人),觀察後續發展再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若需要更詳細的法律協助或代為處理,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