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被害人如何向人頭戶追討款項?能否一併求償精神損害賠償?

您好,想請教,我是詐騙被害人,第一位人頭戶本來經協調官講好還30萬了,結果省判長說匯到對方的戶頭只有1003塊,應該其他金額是到其他人的,所以對方咬定這點只願意付5萬,所以只好下次開民事法庭。 第二位人頭戶還沒開庭,起訴書上他說是自己的帳戶遺失而遭盜用,但沒證據所以檢察官不採信,下星期二開庭。 請問小弟該如何向兩位討回款項呢? 我的損失除了被騙的30萬外,因事件導致恐慌症發作,丟失工作,事發已過一年,一個月3萬一年就36萬,可以連帶賠償嗎? 但若被告有負擔或覺得被騙也有責任,也希望能討回30萬就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遭詐騙損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款項流入兩位人頭戶帳戶。第一位人頭戶原於調解程序中同意賠償30萬元,嗣後改稱僅有1,003元匯入其帳戶,現僅願賠償5萬元,案件將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第二位人頭戶於刑事起訴書中主張帳戶遺失遭盜用,惟因未提出證據,檢察官不予採信,刑事庭訂於下週二開庭。委任人另因本案導致恐慌症發作而失業,一年損失工作收入約36萬元,詢問如何向兩位人頭戶討回款項,以及工作收入損失是否可一併請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求償之法律依據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頭戶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帳戶將被用於詐騙,仍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應構成侵權行為。

另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人頭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若有意思聯絡或行為關連共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認為,提供帳戶者對詐騙所生全部損害應負連帶責任,非僅就流經其帳戶之金額負責。

(二)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1. 所受損害(積極損害)
  • 被詐騙之30萬元本金
  •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
  1.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
  • 工作收入損失部分,需證明:
  • 因果關係:恐慌症與詐騙事件之關聯性
  • 損害實際發生:提出醫療診斷證明、原工作收入證明
  • 實際無法工作之期間及金額
  1. 精神慰撫金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因詐騙導致恐慌症,身體健康受侵害,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各被告責任分析

(一)第一位人頭戶

爭點:實際匯入金額認定

  1. 舉證責任
  • 被告抗辯僅收到1,003元,應由其舉證證明
  • 委任人應提出:完整匯款紀錄、警方調查報告、金流追查資料
  1. 法律責任
  • 即使僅1,003元匯入該帳戶,仍不影響其提供帳戶之侵權責任
  •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就全部損害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提供帳戶者對詐騙所生全部損害應負責,非僅就流經其帳戶之金額負責

(二)第二位人頭戶

爭點:帳戶遺失抗辯

  1. 過失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帳戶保管義務: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契約約定之保管義務、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 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帳戶持有人亦負有妥善保管帳戶之義務
  1. 舉證責任
  • 被告主張遺失應提出:報案紀錄、掛失證明、其他證明文件
  • 若無法提出證明,法院通常不採信(如本案檢察官不採信)

三、過失相抵問題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1. 詐騙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
  • 實務上認定標準:是否違反一般人應有之注意義務
  • 常見情形:輕信不合理之投資報酬、未查證對方身分、違反常理之匯款行為
  1. 本案建議
  • 若法院認定有與有過失,可能減輕被告賠償金額
  • 但不影響請求權存在,僅影響金額

四、工作收入損失請求之可行性

(一)因果關係證明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所失利益應屬可得預期之利益。工作收入損失需證明:

  1. 恐慌症與詐騙事件之因果關係(醫療診斷)
  2. 恐慌症導致無法工作(醫師診斷證明)
  3. 實際工作收入損失(原雇主證明、薪資單等)

(二)損害計算

  1. 計算期間
  • 自發病至痊癒或症狀穩定期間
  • 需醫療證明支持
  1. 計算基礎
  • 原工作月薪3萬元
  • 實際無法工作期間
  1. 注意事項
  • 若期間內有其他收入,應予扣除
  • 需證明確實因恐慌症而無法工作

五、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事發已過一年,尚在時效內,應儘速主張權利。

參、訴訟策略建議

一、第一位人頭戶(民事訴訟)

(一)訴訟請求

  1. 主要請求
  • 請求連帶賠償30萬元本金
  • 精神慰撫金(建議10至30萬元)
  • 工作收入損失(需充分舉證)
  1. 備位請求
  • 若法院認定有過失相抵,至少請求30萬元本金

(二)舉證重點

  1. 證明被告責任
  • 刑事判決書或起訴書
  • 警方金流調查報告
  • 被告帳戶交易明細
  1. 證明損害範圍
  • 匯款證明
  • 醫療診斷證明(恐慌症)
  • 原工作收入證明
  • 失業證明
  1. 反駁被告抗辯
  • 即使僅1,003元流入,依民法第185條規定,仍應負全部連帶責任
  • 提供帳戶行為本身即具可責性

二、第二位人頭戶(刑事附帶民事或另行起訴)

(一)程序選擇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可提起
  • 優點:免繳裁判費、可利用刑事調查結果
  • 缺點:若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可能被駁回
  1.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優點:不受刑事判決影響
  • 缺點:需繳裁判費

(二)開庭應對重點

  1. 針對「帳戶遺失」抗辯
  • 詢問:何時發現遺失?是否報案?報案時間?
  • 詢問:是否向銀行掛失?掛失時間?
  • 詢問:遺失前最後一次使用時間?
  • 強調:若真遺失,應有即時處理措施
  1. 證明被告過失或故意
  • 帳戶使用紀錄異常
  • 短時間內大量資金進出
  • 被告對帳戶使用情形之認識

三、損害賠償金額建議

(一)務實請求方案

考量委任人表示「若被告有負擔或覺得被騙也有責任,也希望能討回30萬就好」:

  1. 訴訟上請求
  • 本金30萬元
  • 精神慰撫金20萬元
  • 工作收入損失36萬元(若能充分舉證)
  • 合計:86萬元
  1. 和解底線
  • 本金30萬元
  • 可考慮分期付款
  • 若被告確有困難,可酌減精神慰撫金

(二)分別請求策略

  1. 第一位人頭戶
  • 已進入民事程序,應積極主張全部權利
  • 強調其改口僅願賠5萬元不合理
  1. 第二位人頭戶
  • 視刑事庭審理結果決定策略
  • 若刑事判決有罪,民事求償較有利

肆、具體行動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1. 蒐集證據
  • 完整匯款紀錄及銀行對帳單
  • 警方報案紀錄及調查報告
  • 金流追查完整資料
  • 恐慌症診斷證明書(載明發病時間、原因、治療期間)
  • 原工作單位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
  • 離職證明(載明離職原因)
  • 就醫紀錄及醫療費用收據
  1. 醫療證明補強
  • 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載明:
  • 恐慌症與詐騙事件之因果關係
  • 病情對工作能力之影響
  • 需休養或無法工作之期間
  • 預估治療期間
  1. 工作損失證明
  • 向原雇主申請:離職前薪資證明、離職原因說明(若因病離職)
  • 若有求職紀錄,一併保留

二、第一位人頭戶民事訴訟準備

  1. 訴狀撰寫重點

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事實及理由要點
  • 詐騙經過及損害發生
  • 被告提供帳戶之侵權行為
  • 損害項目及金額計算
  • 因果關係說明
  • 反駁被告「僅1,003元」抗辯之理由
  1. 證據清單
  • 證物一:匯款證明
  • 證物二:警方調查報告
  • 證物三:刑事判決書或起訴書
  • 證物四:醫療診斷證明
  • 證物五:工作收入證明
  • 證物六:其他相關證據

三、第二位人頭戶刑事庭應對

  1. 開庭前準備
  • 整理詐騙經過時序表
  • 準備詢問被告問題清單
  • 攜帶所有證據資料
  1. 庭上陳述要點
  • 清楚說明受騙經過
  • 強調被告帳戶遺失抗辯不可採
  • 請求法院調查被告帳戶使用紀錄
  • 表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意願
  1. 刑事附帶民事評估
  • 若檢察官起訴且證據充分,可考慮提起
  • 若案情複雜或證據不足,建議另行起訴

四、和解協商策略

(一)和解時機

  1. 第一位人頭戶
  • 民事開庭前
  • 第一次開庭時
  • 言詞辯論終結前
  1. 第二位人頭戶
  • 刑事判決前
  • 刑事判決後民事訴訟中

(二)和解條件建議

  1. 理想方案
  • 賠償30萬元本金
  • 精神慰撫金10至20萬元
  • 分期付款(視被告經濟能力)
  1. 最低底線
  • 至少賠償30萬元本金
  • 可接受較長分期(如2至3年)
  • 提供擔保或保證人
  1. 和解書應載明事項
  • 賠償總額及給付方式
  • 分期付款時間表
  • 遲延給付之違約金
  • 拋棄其他請求權聲明

伍、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訴訟風險

  1. 過失相抵風險
  • 法院可能認定被害人有部分過失
  • 建議:強調詐騙手法專業、難以防範
  1. 因果關係認定風險
  • 工作收入損失部分,因果關係可能被質疑
  • 建議:充分補強醫療證明
  1. 被告無資力風險
  • 即使勝訴,被告可能無力賠償
  • 建議:訴訟前調查被告財產狀況

二、程序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
  • 本案事發一年,尚在時效內
  1. 管轄法院
  • 侵權行為地法院
  • 被告住所地法院
  • 兩者均有管轄權
  1. 裁判費計算
  • 86萬元請求:裁判費約8,810元
  • 30萬元請求:裁判費約3,300元

三、支付命令風險提醒

若被告取得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切勿因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應注意收受法院文書,不確定時立即諮詢律師。

陸、結論

一、綜合評估

  1. 請求權基礎明確
  • 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人頭戶提供帳戶之侵權責任應屬成立
  • 30萬元本金請求有理
  1. 工作收入損失請求需補強
  • 因果關係證明是關鍵
  • 建議充分準備醫療證明
  1. 和解為優先考量
  • 訴訟曠日廢時
  • 執行困難
  • 建議積極協商和解

二、具體建議

(一)短期目標(1至2個月)

  1. 完成所有證據蒐集
  2. 第二位人頭戶刑事庭積極主張權利
  3. 評估第一位人頭戶和解可能性

(二)中期目標(3至6個月)

  1. 第一位人頭戶民事訴訟進行
  2. 視第二位人頭戶刑事結果決定民事策略
  3. 持續嘗試和解協商

(三)務實建議

考量委任人表示「希望能討回30萬就好」:

  1. 訴訟策略
  • 訴訟上請求較高金額(86萬元)
  • 保留和解協商空間
  • 底線為30萬元本金
  1. 和解策略
  • 主動提出分期付款方案
  • 可考慮減免部分精神慰撫金
  • 確保至少取得30萬元本金
  1. 執行策略
  • 和解成立後確實執行
  • 必要時聲請強制執行
  • 注意執行時效

三、委任律師建議

本案涉及刑事、民事程序,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包括證據整理及法律分析、出庭陳述及詰問、和解協商、強制執行等事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保險業務員詐騙、盜刷、性騷擾,保險公司要賠償我的精神傷害費、醫療費和工作損失嗎?

我碰到保險業務員詐騙,證據有提給評議中心,有line的對話,包含信用卡正反面及盜刷我的信用卡跟存摺,跟銀行跟保險公司討論時,從二月到十月,其實應該要去評議中心不是保險公司請我每次製作他們的excel 及 word跟邏輯圖,但他們認為我現在在休息可以幫他們工作,我的工作是算700美金一天,金控四位窗口也有表達,確實他們都有跟公司表明加,有錄音檔及信件但函寫的一下賠償一下沒有賠償,中間有恐嚇,加上我承辦請我教他們怎麼用文書軟體,最後我發現他們的微軟365是假的,所以我的個資是上傳哪裡到雲端裡,確實中間讓我想自殺,有看醫生也有到急診,急診重症醫生請我住院,因為多次問我性騷擾及不斷表達*侵及傷害及詢問我通緝犯長什麼樣,也有在銀行強制提供。明明是保險公司要自己對保險業務員提告,為什麼要叫我報警,我還要給我的,但在評議及刑事偵查裡,卻記了5/27存證信函立即解約,內控內稽問題;銀行推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本來就要稟告給,中間為何我的個資會透過銀行窗口給保險公司,這是保險法171條;保險公司四位承辦認為盜刷信用卡沒有問題、警示帳戶沒有問題、@侵的受傷照片給同事們主管們沒有問題、半夜拿我的存摺沒有問題,評議認為可以讓我的簽名,但司法應該不是這樣,因為我有跟金管會承辦說明,我明明來申請我的理賠,只是中間發現我還有被拿我的存摺。 實際工作損失,我的狀況病例確實有加重,因為中間有精神傷害罪,醫療支出、跟保險公司討論的車費、諮商師支出,保險請我製作關係圖幫他們工作?這些也是可以舉證的對吧? 精神賠償也可以算計?實際損失?工作損失也可以說明?

2025-11-23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