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我是詐騙被害人,第一位人頭戶本來經協調官講好還30萬了,結果省判長說匯到對方的戶頭只有1003塊,應該其他金額是到其他人的,所以對方咬定這點只願意付5萬,所以只好下次開民事法庭。 第二位人頭戶還沒開庭,起訴書上他說是自己的帳戶遺失而遭盜用,但沒證據所以檢察官不採信,下星期二開庭。 請問小弟該如何向兩位討回款項呢? 我的損失除了被騙的30萬外,因事件導致恐慌症發作,丟失工作,事發已過一年,一個月3萬一年就36萬,可以連帶賠償嗎? 但若被告有負擔或覺得被騙也有責任,也希望能討回30萬就好
委任人遭詐騙損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款項流入兩位人頭戶帳戶。第一位人頭戶原於調解程序中同意賠償30萬元,嗣後改稱僅有1,003元匯入其帳戶,現僅願賠償5萬元,案件將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第二位人頭戶於刑事起訴書中主張帳戶遺失遭盜用,惟因未提出證據,檢察官不予採信,刑事庭訂於下週二開庭。委任人另因本案導致恐慌症發作而失業,一年損失工作收入約36萬元,詢問如何向兩位人頭戶討回款項,以及工作收入損失是否可一併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頭戶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帳戶將被用於詐騙,仍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應構成侵權行為。
另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人頭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若有意思聯絡或行為關連共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認為,提供帳戶者對詐騙所生全部損害應負連帶責任,非僅就流經其帳戶之金額負責。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爭點:實際匯入金額認定
爭點:帳戶遺失抗辯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所失利益應屬可得預期之利益。工作收入損失需證明: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事發已過一年,尚在時效內,應儘速主張權利。
考量委任人表示「若被告有負擔或覺得被騙也有責任,也希望能討回30萬就好」:
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若被告取得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切勿因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應注意收受法院文書,不確定時立即諮詢律師。
考量委任人表示「希望能討回30萬就好」:
本案涉及刑事、民事程序,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包括證據整理及法律分析、出庭陳述及詰問、和解協商、強制執行等事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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