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屋買賣交易,買方於交易過程中告知賣方「附近屋價便宜」,促使賣方決定出售。然成交後,賣方查詢發現附近房價並非如買方所述便宜,因此質疑買方是否構成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客觀要件:
1. 關於「附近屋價便宜」之陳述性質
本案買方陳述「附近屋價便宜」,此一陳述應屬於主觀價值判斷,而非客觀事實之陳述。理由如下:
2. 交易磋商與詐術之區別
在房地產交易實務中:
3. 賣方之注意義務
在房地產交易中,賣方作為財產所有人:
考量本案情形,買方行為應不構成詐欺罪,理由如下:
(1)欠缺詐術要件:「附近屋價便宜」應屬交易磋商中之主觀意見表達,而非虛構客觀事實之詐術
(2)因果關係薄弱:賣方若未盡查證義務即決定出售,其錯誤判斷應非完全由買方陳述所致
(3)交易常態:此類價格評論應屬買賣雙方正常議價過程
(4)自我保護義務:賣方對自身財產價值負有調查義務,不能完全依賴買方片面陳述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情形: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可能涉及之問題:
若賣方欲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
(1)主張買方違反誠信原則:
(2)主張撤銷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若賣方提起詐欺告訴,應注意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量本案情形:
不建議提起詐欺告訴,理由如下:
(1)構成要件不符:買方行為應不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2)成本效益考量:提告將耗費時間、金錢成本,且成功機率不高
(3)誣告風險:若被認定為無理由提告,可能反遭誣告罪追訴
若認為交易確有不公,可考慮以下方式:
(1)重新協商:
(2)民事救濟(成功機率較低):
未來進行重大財產交易時,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委託專業人士:如不動產經紀人、估價師協助評估
(2)查詢實價登錄:利用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3)多方比價:參考多筆鄰近交易案例,建立合理價格區間
(4)審慎評估:不輕信單方面陳述,應多方查證
(5)保留證據:交易過程相關文件、對話紀錄妥善保存
(6)諮詢專業:重大交易前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關於買方陳述「附近屋價便宜」之行為,應屬交易磋商過程中之主觀意見表達,而非刑法上之詐術,因此應不構成詐欺罪。賣方作為財產所有人,對自身財產價值負有調查義務,不能僅因輕信買方片面之詞而未查證,即主張遭詐欺。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不提起刑事告訴,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自身成本,並避免誣告風險。若確認有損害,可審慎評估民事救濟之可行性,但應注意成功機率可能不高。最務實之處理方式,應為與買方重新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
未來應記取教訓,於重大財產交易時善盡查證義務,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以保障自身權益。
聲明: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交易細節及法院認定而定。如有進一步法律需求,建議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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