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時間金額與他人存入ATM相同,會構成詐欺罪或侵占罪嗎?

如果原告的臨櫃取款時間以及金額和被告現金存入ATM的時間相同,有違反刑事詐欺罪或是侵占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臨櫃取款與被告現金存入ATM之時間及金額相同之情形,需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35條侵占罪。

貳、法律分析

一、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關鍵要件:「持有」之先行關係

侵占罪之成立,行為人必須先持有他人的財物,而後起意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物予以侵吞入己,犯罪才能成立。

本案情形分析

就本案事實觀之:

  • 被告係將現金存入ATM
  • 原告係自行臨櫃取款
  • 被告事先並未持有或保管原告之款項

因此,被告欠缺侵占罪「先持有他人財物」之構成要件,應不成立侵占罪。

二、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須具備以下要件: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詐術之判斷

所謂「詐術」,係指行為人施用欺罔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行為人須用詐術使銀行或他人誤假為真,將財物交付到其手上。

本案可能情形

依題示「時間及金額相同」之情形,可能涉及以下情況:

  • 若被告有施用詐術行為:例如偽造文件、冒用身分、虛構事實等方式,使原告或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則可能構成詐欺罪

  • 若僅為單純巧合:被告正常存款,原告正常取款,時間金額相同僅為偶然,則應不構成詐欺罪

三、舉證責任與因果關係

需證明之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檢察官或告訴人需證明:

(1)詐術行為之存在:被告是否有施用詐術之具體行為

(2)因果關係:原告取款是否因被告詐術而陷於錯誤

(3)不法所有意圖:被告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時間金額相同之證明力

單純「時間及金額相同」之事實:

  • 僅為間接證據
  • 不足以直接證明詐欺或侵占之犯意
  • 需有其他補強證據

四、刑事責任

侵占罪部分

本案被告應不成立侵占罪,理由如前述,被告欠缺「先持有他人財物」之構成要件。

詐欺罪部分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被告可能涉及詐欺罪:

  • 被告有施用詐術之具體行為
  • 原告或銀行因被告之詐術陷於錯誤
  • 原告或銀行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 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若僅有時間及金額相同之巧合,而無其他詐術行為之證據,則應不構成詐欺罪。

參、處理建議

一、若為原告(被害人)

(1)蒐集具體證據:

  • 調取完整交易紀錄
  • 確認被告是否有詐術行為(如偽造文件、冒名等)
  • 證明因果關係

(2)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 若有具體詐術證據,以詐欺罪提告
  • 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3)保全證據:

  • 銀行監視器畫面
  • 交易憑證
  • 通訊紀錄

二、若為被告

(1)主張無詐術行為:

  • 說明存款之正當理由
  • 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2)否認因果關係:

  • 證明與原告取款無關
  • 僅為時間巧合

(3)保留抗辯權利:

  • 若遭起訴,可主張罪證不足
  • 依無罪推定原則進行防禦

三、關鍵建議

單純「時間及金額相同」不足以構成犯罪,需有:

  • 明確之詐術行為
  • 被害人陷於錯誤之因果關係
  • 不法所有意圖之證明

建議當事人應就具體事實提供更詳細資訊,以利進行更精確之法律評估。

肆、結論

考量本案被告將現金存入ATM與原告臨櫃取款之時間及金額相同,若無其他具體詐術行為之證據,應不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35條侵占罪。建議當事人應蒐集完整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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