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推下捷運月台後自衛推回,反遭毆打,他也告我傷害怎麼辦?

「當時捷運門剛打開,我正要下車,他突然從後方用力推我,讓我重心不穩。因為被推得太突然,我為了避免跌倒、也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才轉身伸手把他隔開,希望不要讓他再靠近我。 但他反而更激烈地推我,我當下很害怕,就把他推開想要離開現場。結果他突然衝上來,先從背後踹我,接著揮拳打我的臉,把我的帽子、眼鏡、口罩都打飛。這些動作都有捷運月台監視器拍到。」 我對他提告傷害,他聲稱手部有瘀青也要告我傷害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發生於捷運車廂門開啟時,當事人正準備下車之際,遭對方從後方用力推擠。當事人為避免跌倒及保護自身安全,轉身伸手將對方隔開,惟對方更激烈推擠,當事人遂推開對方欲離開現場。詎料對方從背後踹擊當事人,並揮拳毆打當事人臉部,致帽子、眼鏡、口罩脫落。上開過程經捷運月台監視器完整錄影。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對方主張其手部有瘀青。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上對他人身體或健康施加不法侵害並造成生理機能損害,主觀上具有傷害之故意。

(二)正當防衛之適用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1. 防衛情狀(客觀要件)

本案中,對方從後方推擠當事人,繼而踹擊、揮拳毆打,應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所謂「現在」,係指侵害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不法」,則指侵害行為欠缺正當理由。對方無故攻擊當事人,顯然符合現在不法侵害之要件。

2. 防衛意思(主觀要件)

當事人明確表示「為了避免跌倒」、「保護自己」、「希望不要讓他再靠近」,顯見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防衛認識與防衛意欲,而非出於攻擊或報復之意圖。

3. 防衛行為之相當性

當事人面對對方推擠時,初次僅「伸手隔開」,屬消極防衛手段;面對對方更激烈推擠時,始「推開對方」,屬積極但必要之防衛。當事人未使用任何器具或過度暴力,其防衛手段應屬相當且必要。

(三)本案當事人行為之法律評價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理由如下:

  1. 防衛時點明確:捷運門開啟、準備下車時遭推擠,侵害正在進行中。
  2. 防衛手段適當:當事人僅伸手隔開、推開對方,未使用過度暴力。
  3. 防衛必要性:面對持續升級之攻擊,當事人之反應應屬合理且必要。
  4. 不具傷害故意:當事人主觀上僅欲避免自己跌倒受傷、阻止對方繼續侵害、脫離危險現場,並無積極傷害對方之意圖。

依刑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之行為既屬正當防衛,依法不罰。

(四)對方行為之法律評價

對方主動從後方推擠當事人,繼而升級為踹擊、揮拳毆打,攻擊頭面部等要害部位,造成明顯外觀可見之結果(帽子、眼鏡、口罩脫落),應具備傷害之故意,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對方主張其手部有瘀青,惟應注意:

  1. 對方為攻擊之起始者,當事人僅為防衛性反應。
  2. 對方手部瘀青可能係其主動攻擊過程中自己造成,或與本次衝突無關。
  3. 即使對方手部瘀青確與本次衝突有關,亦可能係當事人正當防衛所生,依刑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之行為不罰。

(五)舉證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對方主張當事人傷害其手部,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 瘀青確實存在。
  2. 瘀青與本次衝突有因果關係。
  3. 瘀青非其攻擊過程中自己造成。

若對方無法舉證證明上開事項,其告訴應難以成立。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須具備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違法性等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台上2523號判決意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方攻擊而受有傷害,應可請求對方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可請求之項目

  1. 醫療費用: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請求診療費、藥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2. 物品損害:眼鏡等物品之維修或重購費用。
  3.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而定。
  4. 工作損失:若因傷請假導致收入減少,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賠償。

(三)對方請求之可能性

對方若主張當事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惟當事人之行為既屬正當防衛,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當事人之防衛行為既未逾越必要程度,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證據保全與訴訟策略

一、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一)時效性證據(7日內完成)

  1. 監視器錄影(關鍵證據)
  • 立即向捷運公司申請調閱監視器錄影光碟
  • 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說明調閱理由(刑事案件需要)
  • 監視器錄影可證明攻擊起始者、暴力升級過程,以及當事人僅為防衛性反應
  1. 傷勢照片
  • 多角度拍攝臉部傷勢及身體其他部位傷勢
  • 照片應含時間戳記
  • 與身分證件合照證明本人
  • 拍攝物品損壞情形(眼鏡等)
  1. 診斷證明書
  • 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詳細記載傷勢
  • 保留所有就醫紀錄及收據

(二)一般性證據(14日內完成)

  1. 目擊證人
  • 尋找現場其他乘客
  • 詢問捷運站務人員
  • 製作證人名單

二、刑事告訴策略

(一)提告文件準備

  1. 刑事告訴狀
  2. 診斷證明書
  3. 監視器錄影光碟
  4. 傷勢照片
  5. 證人名單

(二)告訴狀重點

告訴狀應詳述對方攻擊過程(時序清楚),說明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並列舉證據清單(監視器錄影、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證人證詞),請求依法偵辦,追究刑事責任。

(三)針對對方告訴之答辯

當事人應主張:

  1. 當事人行為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依法不罰。
  2. 對方手部瘀青可能係其主動攻擊過程中自己造成,或與本次衝突無關;即使存在,亦為當事人正當防衛所生。
  3. 請求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畫面,事實自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勘驗監視器錄影、傳喚目擊證人、函詢捷運公司相關紀錄等。

三、偵查程序應對

(一)製作筆錄注意事項

  1. 詳述防衛意思:「我只是要保護自己」、「我只想離開,是他一直攻擊我」。
  2. 說明防衛必要性:「如果不推開他,我會受更重的傷」。
  3. 強調被動性:避免使用「互毆」、「衝突」等詞彙,應強調「防衛」、「保護自己」。
  4. 對應監視器畫面:說明每個時間點之行為,例如「這個時間點可以看到他踹我」。
  5. 陳述務必一致:從報案、筆錄到偵查,陳述內容應前後一致。

(二)聲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可聲請勘驗監視器錄影、傳喚目擊證人、函詢捷運公司相關紀錄等。

四、調解之考量

若檢察官建議調解,當事人可考慮,但應注意:

(一)有利條件

  • 對方願意認錯道歉
  • 對方願意賠償醫療費用
  • 對方願意撤回告訴

(二)不利條件

  • 對方要求當事人也撤告(不宜接受)
  • 對方要求各退一步(不宜接受)
  • 對方不願認錯

(三)調解策略

建議立場:

  1. 堅持對方應負完全責任。
  2. 當事人無需道歉或賠償。
  3. 可考慮接受對方道歉及賠償後撤告。
  4. 但對方必須先撤回對當事人之告訴。

五、民事求償

(一)求償時機

當事人可於刑事判決確定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建議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提起,以刑事判決作為證據。

(二)可請求項目

如前述民事責任部分所述,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費用、物品損害、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

肆、法律風險評估

一、當事人部分

(一)有利因素

  1. 監視器完整錄影(客觀證據)。
  2. 明確的防衛意思表示。
  3. 防衛手段相當且必要。
  4. 對方為攻擊起始者。
  5. 對方暴力程度明顯較高。

綜合上開有利因素,當事人告訴對方傷害之勝訴可能性高;對方告訴當事人傷害,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亦高。

(二)風險因素

  1. 若監視器畫面未能完整呈現初始推擠過程。
  2. 若無其他目擊證人佐證。

惟此風險應屬極低,因對方後續攻擊行為明確,且當事人已明確表示防衛意思。

二、對方部分

(一)不利因素

  1. 主動攻擊者。
  2. 暴力程度升級。
  3. 攻擊要害部位。
  4. 造成明顯傷害結果。

(二)其告訴可能結果

對方告訴當事人傷害,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緩起訴處分或起訴之機率應屬極低。

伍、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項目(優先順序)

(一)緊急(3日內)

  1. 向捷運公司申請監視器錄影(最重要)。
  2. 拍攝傷勢照片。
  3. 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二)重要(7日內)

  1. 尋找目擊證人。
  2. 整理證據清單。
  3. 諮詢律師準備告訴狀。

(三)一般(14日內)

  1. 提出刑事告訴。
  2. 準備偵查程序應對策略。

二、預估時程

  • 證據保全階段:1-2週
  • 提出告訴:第2-3週
  • 偵查程序:3-6個月
  • 起訴/不起訴:第6-8個月
  • 一審判決(若起訴):第12-18個月

三、特別提醒

  1. 監視器錄影最重要:此為本案關鍵證據,務必盡速取得。
  2. 陳述務必一致:從報案、筆錄到偵查,陳述內容應前後一致。
  3. 強調防衛性質:避免使用「互毆」、「衝突」等詞彙,應強調「防衛」、「保護自己」。
  4. 保持冷靜理性:偵查程序中保持冷靜,理性陳述事實。
  5. 委任律師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權益。

陸、結論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依法不罰。對方主動攻擊當事人,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當事人應立即保全證據(尤其是監視器錄影),並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針對對方之告訴,當事人應主張正當防衛,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考量本案證據明確(監視器完整錄影),當事人告訴對方傷害之勝訴可能性高;對方告訴當事人傷害,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亦高。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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