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捷運門剛打開,我正要下車,他突然從後方用力推我,讓我重心不穩。因為被推得太突然,我為了避免跌倒、也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才轉身伸手把他隔開,希望不要讓他再靠近我。 但他反而更激烈地推我,我當下很害怕,就把他推開想要離開現場。結果他突然衝上來,先從背後踹我,接著揮拳打我的臉,把我的帽子、眼鏡、口罩都打飛。這些動作都有捷運月台監視器拍到。」 我對他提告傷害,他聲稱手部有瘀青也要告我傷害
本案發生於捷運車廂門開啟時,當事人正準備下車之際,遭對方從後方用力推擠。當事人為避免跌倒及保護自身安全,轉身伸手將對方隔開,惟對方更激烈推擠,當事人遂推開對方欲離開現場。詎料對方從背後踹擊當事人,並揮拳毆打當事人臉部,致帽子、眼鏡、口罩脫落。上開過程經捷運月台監視器完整錄影。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對方主張其手部有瘀青。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上對他人身體或健康施加不法侵害並造成生理機能損害,主觀上具有傷害之故意。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1. 防衛情狀(客觀要件)
本案中,對方從後方推擠當事人,繼而踹擊、揮拳毆打,應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所謂「現在」,係指侵害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不法」,則指侵害行為欠缺正當理由。對方無故攻擊當事人,顯然符合現在不法侵害之要件。
2. 防衛意思(主觀要件)
當事人明確表示「為了避免跌倒」、「保護自己」、「希望不要讓他再靠近」,顯見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防衛認識與防衛意欲,而非出於攻擊或報復之意圖。
3. 防衛行為之相當性
當事人面對對方推擠時,初次僅「伸手隔開」,屬消極防衛手段;面對對方更激烈推擠時,始「推開對方」,屬積極但必要之防衛。當事人未使用任何器具或過度暴力,其防衛手段應屬相當且必要。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理由如下:
依刑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之行為既屬正當防衛,依法不罰。
對方主動從後方推擠當事人,繼而升級為踹擊、揮拳毆打,攻擊頭面部等要害部位,造成明顯外觀可見之結果(帽子、眼鏡、口罩脫落),應具備傷害之故意,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對方主張其手部有瘀青,惟應注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對方主張當事人傷害其手部,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若對方無法舉證證明上開事項,其告訴應難以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須具備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違法性等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台上2523號判決意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方攻擊而受有傷害,應可請求對方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若主張當事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惟當事人之行為既屬正當防衛,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當事人之防衛行為既未逾越必要程度,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告訴狀應詳述對方攻擊過程(時序清楚),說明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並列舉證據清單(監視器錄影、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證人證詞),請求依法偵辦,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應主張: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勘驗監視器錄影、傳喚目擊證人、函詢捷運公司相關紀錄等。
當事人可聲請勘驗監視器錄影、傳喚目擊證人、函詢捷運公司相關紀錄等。
若檢察官建議調解,當事人可考慮,但應注意:
建議立場:
當事人可於刑事判決確定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建議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提起,以刑事判決作為證據。
如前述民事責任部分所述,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費用、物品損害、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
綜合上開有利因素,當事人告訴對方傷害之勝訴可能性高;對方告訴當事人傷害,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亦高。
惟此風險應屬極低,因對方後續攻擊行為明確,且當事人已明確表示防衛意思。
對方告訴當事人傷害,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緩起訴處分或起訴之機率應屬極低。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依法不罰。對方主動攻擊當事人,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當事人應立即保全證據(尤其是監視器錄影),並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針對對方之告訴,當事人應主張正當防衛,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考量本案證據明確(監視器完整錄影),當事人告訴對方傷害之勝訴可能性高;對方告訴當事人傷害,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亦高。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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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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