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提供假資訊給評議中心和金管會,我有錄音和email證據,算偽造文書嗎?

依照銀行法的規定,銀行要遵照銀行法跟評議中心跟遵照憲法民法刑法規定,擅自告知評議跟金管會是假的資訊,但email及錄音檔確實我都有證據,是否是偽造文書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主張銀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供不實資訊,而當事人持有電子郵件及錄音檔等證據可證明銀行所提供資訊為虛偽。當事人詢問銀行此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偽造文書罪之適用分析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成立須行為人無製作權而製作名義人名義之文書,或變更真正文書之內容。

本案若銀行係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向評議中心或金管會提出報告,縱使內容不實,因文書名義人為銀行本身,應不符合偽造文書罪之「冒用他人名義」要件,較難以本罪論處。

(二)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銀行職員明知事實真相,卻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報告或文件中記載不實內容,且該不實記載足以損害當事人權益或公眾利益,應可能成立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須為從事業務之人(銀行職員符合此要件)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銀行提供不實資訊,導致金管會等公務機關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可能涉及本罪。惟須注意金管會是否確實將該不實資訊登載於公文書,以及是否足生損害。

(四)行使偽造文書罪

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若銀行將登載不實之文書提出予評議中心或金管會,可能另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

本案所引用之刑法第184條係關於「損壞軌道、燈塔、標識」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規定,與本案情形無涉。

若銀行提供不實資訊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回歸民法侵權行為之一般規定。銀行若故意或過失提供不實資訊,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當事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契約責任

銀行與客戶間存在契約關係,銀行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若銀行違反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當事人可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

銀行受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規規範,若違反法定義務,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當事人可向金管會檢舉,由主管機關調查並依法處理。

四、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一)電子郵件證據

電子郵件可作為證明銀行實際作為或承諾之證據。建議保留完整郵件內容,包括寄件人、收件人、時間、主旨及內文,必要時可辦理公證以強化證據力。

(二)錄音檔證據

錄音檔之證據能力須符合法律規定。依刑法第24條及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或因避免危難之行為不罰。若當事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障自身權益而錄音,一般認為具有合法性。惟仍建議確認錄音之合法性,避免證據能力受質疑。

依刑法第316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銀行職員雖非本條列舉之特定職業,但仍負有保密義務,當事人使用錄音證據時應注意相關法律規範。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 立即備份所有電子郵件,保留完整郵件標頭資訊
  • 將錄音檔妥善保存,必要時製作逐字稿
  • 考慮辦理公證或以存證信函方式固定證據
  • 向評議中心或金管會申請閱覽銀行提供之資料,比對其與實際情況之差異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途徑

若認為銀行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可考慮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罪名建議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主,並視具體情況評估是否併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告訴時應注意:

  •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 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及後續偵查程序

(二)行政途徑

  •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檢舉,要求調查銀行是否提供不實資訊
  • 若原評議結果受銀行不實資訊影響,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補充說明,要求重新評議

(三)民事途徑

若因銀行提供不實資訊而受有損害,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及早採取行動。

三、專業諮詢

本案涉及複雜之法律問題及證據評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協助規劃訴訟策略及證據整理。律師可協助:

  • 評估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 分析可能涉及之罪名及成立可能性
  • 規劃最適當之救濟途徑
  • 代理進行訴訟程序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應儘速提出
  • 民事請求權時效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權利消滅

(二)成本效益評估

訴訟需投入相當之時間、金錢及精力,建議評估:

  • 可能獲得之結果或賠償
  • 訴訟成本及風險
  • 是否有其他解決途徑(如協商、調解等)

(三)證據合法性

使用證據時應確保其合法性,避免因證據取得方式不當而影響證據能力,甚至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肆、結論

關於銀行向評議中心及金管會提供不實資訊之行為,考量銀行係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較難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惟若銀行職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文書,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若因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建議當事人優先進行證據保全,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情況,選擇最適當之救濟途徑。可同時考慮刑事告訴、行政檢舉及民事求償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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