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盜刷信用卡、文件不符,我該如何申請評議或提告侵權?

保險公司跟銀行:函、電話跟email內容都不一樣,偽造文書,跟保險業務員的line對不起來 確實我有去急診打針,莫名其妙重症,醫生請我住院,但住院是精神病房是三個月起跳,我被保險公司跟銀行問通緝犯跟他們無關的事實,算散步性影像?實際保險公司要求我報警業務員、要求我幫他們製作excel,及提供word,我半夜沒睡覺好心幫他們解決,但後來和解談判他們拖到很快破裂,中間還有可以抽換我的附件。中間有個資法,保險業務員真的的盜刷我的信用卡,我還跑了三間他行銀行,我怕保險業務員在偵辦報警我的的帳戶變警示帳戶,保險公司一下說要賠償2000一下說要可以解約兩年的保險費? 評議中心也寫錯了,看似很像我的簽名,但草書不是我的,失能要怎麼在要怎麼認定,急診醫生不會建議要住院,身心科醫生有提及非治療性的心理治療是不需要的,我的一天工作天是800美金,承辦都有性騷擾部分,保險公司承辦們要求我接受男性的保險業務員,但我早已提出我不要男性的理賠,跟我碰面的是女性理賠們,但實際工作的是男性,加上評議跟刑事訴訟間不能寄存證信函解約。加上我也要跟承辦們白天在他們公司碰面?為什麼我白天要,他們認為我有空,這要怎麼證明侵權呢跟保險法171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委任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 相對人
  1. 保險公司
  2. 銀行
  3. 保險業務員

二、爭議事項概要

  1. 文書真實性爭議:保險公司函文、電話、email內容不一致,疑似涉及偽造文書
  2. 個資外洩與盜刷:保險業務員涉嫌盜刷信用卡
  3. 理賠爭議:住院必要性、失能認定標準
  4. 性騷擾問題:理賠過程中之性別歧視與騷擾
  5. 和解破裂:賠償金額反覆變更(2,000元 vs 兩年保費)
  6. 程序瑕疵:評議中心文件錯誤、簽名真偽爭議
  7. 不當要求:要求製作Excel、Word文件及白天到公司碰面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5條)

1.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若保險公司函文、email內容與LINE對話紀錄不一致,且評議中心文件上之簽名疑似偽造,可能涉及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主體:保險公司承辦人員或業務員
  • 客觀要件:製作不實文書或變造既有文書
  • 主觀要件:故意為之,且足以生損害於委任人

若函文、email、電話紀錄內容前後矛盾,且與LINE對話無法勾稽,應屬可能涉及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形。

2.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若明知賠償金額、理賠條件等事項不實,仍登載於業務文書(如理賠通知函、評議文件),可能成立本罪。

證據保全建議

  • 保存所有函文正本及信封
  • 截圖保存email、LINE對話完整內容
  • 調取電話錄音(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申請評議中心提供完整卷宗
  • 若涉及簽名偽造,應保留本人真實簽名樣本供鑑定

(二)詐欺罪與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務員若盜刷委任人信用卡,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

2. 刑法第339條之3(不正利用電腦設備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信用卡資料,並以不正方法進行刷卡消費,應屬可能涉及本罪。

處理建議

  • 立即至警局報案,對保險業務員提出詐欺及不正利用電腦設備告訴
  • 申請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近一年)
  • 調取盜刷時之監視器畫面或交易紀錄
  • 向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

(三)誣告罪風險提醒(刑法第169條)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出刑事告訴前,應確保所指控之事實有相當證據支持。若指控不實,可能面臨誣告罪之反訴風險。建議:

  • 僅就有明確證據之事項提出告訴
  • 避免臆測或誇大事實
  • 委任律師協助評估證據充分性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之下列行為,應屬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 製作不實文書,侵害委任人之財產權及名譽權
  • 盜刷信用卡,侵害財產權
  • 性騷擾行為,侵害人格權
  • 不當要求(製作文書、白天碰面),侵害自由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若違反保險法第17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涉及:

  • 隱私權侵害:個資外洩、信用卡遭盜刷
  • 名譽權侵害:被質問通緝犯等無關事項
  • 自由權侵害:被迫深夜製作文書、白天到公司碰面
  • 人格權侵害:性騷擾行為
  • 健康權侵害:精神壓力導致需就醫

考量委任人日薪達800美金之專業人士身分,且情節涉及多重侵害,應屬情節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財產上損害項目

| 項目 | 計算基礎 | 說明 | |-----|---------|-----| | 工作損失 | 日薪USD 800 × 處理天數 | 包括報警、跑銀行、製作文書、出席會議等時間 | | 醫療費用 | 急診、精神科診療收據 | 因本案壓力導致之就醫費用 | | 交通費用 | 往返三間銀行、保險公司 | 檢附單據或以實際里程計算 | | 文書製作費用 | 深夜製作Excel/Word | 可主張合理報酬或加班費 | | 信用卡盜刷損失 | 實際被盜刷金額 | 若銀行未全額返還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考量因素:

  • 性騷擾情節重大
  • 個資外洩及信用卡遭盜刷
  • 精神壓力導致需就醫
  • 擔心帳戶被列警示戶
  • 委任人社會地位(日薪800美金之專業人士)
  • 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之惡性程度

建議請求金額:新台幣50萬元至100萬元

(二)保險契約相關請求權

1. 保險法第54條(契約解釋原則)

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本案中,關於失能認定、住院必要性等爭議,若契約條款有疑義,應作有利於委任人之解釋。

2. 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本條雖規範要保人之義務,但反面解釋,保險人亦應誠實處理理賠事宜,不得前後矛盾、製作不實文書。保險公司若違反誠信原則,應負相應責任。

失能認定爭議

關於失能認定,應依保險契約約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表」判斷。若急診醫師建議住院,應屬具有醫療必要性。委任人可:

  • 申請病歷複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 請急診醫師出具「建議住院」之意見書
  • 請身心科醫師說明治療必要性
  • 若保險公司拒賠,可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聲請鑑定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民法第28條(損害賠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

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本案相對人為私人機構,應類推適用)

第2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3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保險業務員若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不法蒐集處理個資,委任人得請求:

  • 實際損害賠償(盜刷金額、衍生費用)
  • 精神慰撫金(每事件500元至20,000元)
  • 若有實際損害,得請求實際損害額

三、行政責任

(一)保險法第171條(保險業不得有之行為)

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保險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 第1款: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不實之告知或說明
  • 第3款: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不當之勸誘
  • 第5款:其他足以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行為

本案中,保險公司可能違反之情形:

| 違法行為 | 違反款項 | 具體事實 | |---------|---------|----------| | 函文內容反覆變更 | 第1款 | 賠償金額從2,000元變更為兩年保費,構成不實告知 | | 要求製作Excel/Word | 第5款 | 不當要求被保險人協助行政作業 | | 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 第5款 | 強制指派男性理賠人員,違反委任人意願 | | 要求白天到公司 | 第5款 | 未考量被保險人工作時間,造成經濟損失 | | 質問無關事項 | 第5款 | 詢問通緝犯等與理賠無關之事項 |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規定,保險業違反第171條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400萬元以下罰鍰。

檢舉途徑

  •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檢舉
  • 檢舉專線:(02)8968-0899
  • 線上檢舉:金管會網站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

若保險公司承辦人員有性騷擾行為,且強制指派男性理賠人員違反委任人意願,可能涉及性別歧視。委任人可:

  • 向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請求民事賠償
  • 要求保險公司改善內部性騷擾防治機制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評議程序)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評議中心之評議決定,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作為仲裁判斷。若評議書內容有錯誤,委任人可:

  • 申請更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5項)
  • 拒絕接受評議(於收受評議書10日內表示不同意)
  • 提起民事訴訟(不受評議結果拘束)

關於「評議與刑事訴訟期間不能解約」之疑問:

  • 評議期間:申請評議後至評議決定前,不得解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期間:無此限制,委任人仍可行使解約權

(二)和解契約效力

本案和解談判破裂,原因包括:

  • 賠償金額反覆變更
  • 保險公司拖延談判
  • 要求不當條件(報警業務員、製作文書)

和解未成立,雙方仍可主張原有權利,且和解過程不得作為不利認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7日內)

(一)證據保全

  • 備份所有電子郵件、LINE對話記錄(建議使用截圖並註記時間)
  • 申請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近一年)
  • 調取保險公司電話錄音(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申請評議中心完整卷宗
  • 拍攝所有函文正本(含信封,以證明寄送時間)
  • 保留本人真實簽名樣本(供日後筆跡鑑定使用)

(二)醫療證明

  • 申請急診病歷及醫囑單
  • 請急診醫師出具「建議住院」之診斷證明書
  • 請身心科醫師出具意見書(說明治療必要性及「非治療性心理治療不需要」之具體意涵)

(三)刑事告訴

  • 至警局對保險業務員提出詐欺、不正利用電腦設備告訴
  • 對保險公司承辦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若有明確證據)
  • 申請信用卡盜刷之監視器畫面或交易紀錄

注意事項

  • 提出刑事告訴前,應確保所指控之事實有相當證據支持,避免誣告風險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證據充分性

二、中期策略(1個月內)

(一)行政檢舉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71條
  • 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檢舉時應檢附具體事證(函文、email、LINE對話截圖等)

2. 向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

  • 性騷擾事件
  • 性別歧視(強制指派男性理賠人員)

3.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更正

  • 指出評議書錯誤之處
  • 提供正確事證
  • 若不接受評議結果,應於收受評議書10日內表示不同意

(二)民事求償準備

1. 計算損害金額

財產上損害:

  • 工作損失:USD 800/日 × 實際處理天數
  • 醫療費用:依收據核實
  • 交通費用:依單據或實際里程計算
  • 文書製作費用:可主張合理報酬
  • 信用卡盜刷損失:實際被盜刷金額(若銀行未全額返還)

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新台幣50萬元至100萬元

2. 發函催告

  • 以存證信函通知保險公司限期賠償(建議給予14日期限)
  • 副本金管會、評議中心
  • 內容應載明:具體求償項目、金額、法律依據、期限

三、訴訟策略(必要時)

(一)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保險金給付(保險法第54條)
  • 個資法損害賠償(個資法第28條)

管轄法院

  • 侵權行為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
  •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訴訟費用

  • 若請求金額100萬元,裁判費約10,000元
  • 可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二)保全程序

若擔心保險公司脫產或證據滅失,可聲請:

  •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保全財產
  • 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保全證據或暫時狀態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保險公司銷毀相關文件

(三)筆跡鑑定

若評議中心文件上之簽名疑似偽造,可向法院聲請筆跡鑑定(民事訴訟法第341條):

  • 提供本人真實簽名樣本
  • 由法院囑託鑑定機關(如刑事警察局)鑑定
  • 若鑑定為偽造,可追加偽造文書罪告訴

四、和解談判建議

(一)談判籌碼

  • 刑事告訴(偽造文書、詐欺)
  • 行政檢舉(金管會、性平會)
  • 媒體曝光(消費者保護團體)
  • 民事訴訟(高額求償)

(二)和解條件

金錢賠償

  • 實際損失(工作損失、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
  • 精神慰撫金50萬元
  • 保險金全額給付
  • 信用卡盜刷損失

非金錢條件

  • 保險公司書面道歉
  • 撤換承辦人員
  • 改善內部性騷擾防治機制
  • 保證日後理賠由女性人員處理

保密條款

  • 可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對外聲張
  • 但委任人保留向主管機關檢舉權利

(三)談判技巧

  • 委任律師出面(避免直接接觸,減少衝突)
  • 錄音存證(經對方同意)
  • 要求書面回覆(避免口頭承諾事後反悔)
  • 設定談判期限(避免無限期拖延)

五、特殊問題處理

(一)「白天到公司碰面」要求

法律分析

保險公司應配合被保險人時間,依保險法第64條誠信原則及保險法第171條第5款「其他足以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行為」,保險公司不得不當要求。

委任人日薪800美金,白天工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應屬可能違反保險法第171條。

應對方式

  • 以書面(email)回覆:「本人工作時間為白天,無法配合,請安排晚間或週末時間,或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
  • 若保險公司拒絕,可向金管會檢舉「不當要求」
  • 保留往來紀錄作為日後求償證據

(二)「評議與刑事訴訟期間不能解約」

法律分析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申請評議後至評議決定前,不得解約。但此限制僅適用於評議期間,刑事訴訟期間無此限制。

建議

  • 若評議結果不滿意,可於收受評議書10日內表示不接受
  • 刑事訴訟不影響解約權利,委任人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解約
  • 若保險公司拒絕解約,可主張其違反保險法,並向金管會檢舉

(三)簽名真偽鑑定

處理方式

  • 向法院聲請筆跡鑑定(民事訴訟法第341條)
  • 提供本人真實簽名樣本(建議提供多份不同時期之簽名)
  • 若鑑定為偽造,可追加偽造文書罪告訴
  • 同時可主張評議程序有重大瑕疵,拒絕接受評議結果

肆、結論

本案涉及偽造文書、個資外洩、性騷擾、保險理賠爭議等多重法律問題,情節複雜且嚴重。考量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違反保險法及個資法,並對委任人造成財產上及精神上之重大損害,建議採取「刑事告訴 + 行政檢舉 + 民事求償」三管齊下策略。

優先處理順序

  1. 立即報警:對保險業務員盜刷信用卡提出詐欺及不正利用電腦設備告訴
  2. 證據保全:備份所有電子郵件、LINE對話、函文,申請銀行交易明細及電話錄音
  3. 向金管會檢舉: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71條
  4. 發存證信函:催告保險公司限期賠償
  5. 評估訴訟:若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預估賠償金額

  • 財產上損害: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依實際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等計算)
  • 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50萬元至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 合計:新台幣70萬元至150萬元

重要提醒

  1. 保留所有證據:截圖、錄音、函文正本,證據為訴訟勝敗關鍵
  2. 避免單獨接觸:與保險公司往來應有第三人在場或錄音,避免事後爭議
  3. 委任律師:本案法律關係複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多重程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4. 注意時效: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罪後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應儘速處理
  5. 避免誣告風險:提出刑事告訴前,應確保所指控之事實有相當證據支持

本案情節涉及委任人之工作、健康、名譽、隱私等多重權益,且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之行為惡性重大,建議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不排除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判決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進行完整案情分析及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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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

查看解答

保險業務員詐騙、盜刷、性騷擾,保險公司要賠償我的精神傷害費、醫療費和工作損失嗎?

我碰到保險業務員詐騙,證據有提給評議中心,有line的對話,包含信用卡正反面及盜刷我的信用卡跟存摺,跟銀行跟保險公司討論時,從二月到十月,其實應該要去評議中心不是保險公司請我每次製作他們的excel 及 word跟邏輯圖,但他們認為我現在在休息可以幫他們工作,我的工作是算700美金一天,金控四位窗口也有表達,確實他們都有跟公司表明加,有錄音檔及信件但函寫的一下賠償一下沒有賠償,中間有恐嚇,加上我承辦請我教他們怎麼用文書軟體,最後我發現他們的微軟365是假的,所以我的個資是上傳哪裡到雲端裡,確實中間讓我想自殺,有看醫生也有到急診,急診重症醫生請我住院,因為多次問我性騷擾及不斷表達*侵及傷害及詢問我通緝犯長什麼樣,也有在銀行強制提供。明明是保險公司要自己對保險業務員提告,為什麼要叫我報警,我還要給我的,但在評議及刑事偵查裡,卻記了5/27存證信函立即解約,內控內稽問題;銀行推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本來就要稟告給,中間為何我的個資會透過銀行窗口給保險公司,這是保險法171條;保險公司四位承辦認為盜刷信用卡沒有問題、警示帳戶沒有問題、@侵的受傷照片給同事們主管們沒有問題、半夜拿我的存摺沒有問題,評議認為可以讓我的簽名,但司法應該不是這樣,因為我有跟金管會承辦說明,我明明來申請我的理賠,只是中間發現我還有被拿我的存摺。 實際工作損失,我的狀況病例確實有加重,因為中間有精神傷害罪,醫療支出、跟保險公司討論的車費、諮商師支出,保險請我製作關係圖幫他們工作?這些也是可以舉證的對吧? 精神賠償也可以算計?實際損失?工作損失也可以說明?

20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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