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股權借名登記之合法性問題,以及透過借名登記進行節稅與避稅之界線判斷。核心爭議在於:
根據民法第87條及最高法院判例,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應屬有效之無名契約:
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由約定由一方(出名人)將自己名義出借予他方(借名人),使借名人得以出名人名義登記為股東,而由借名人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負擔義務。
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係以出名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但實際上由借名人享有利益之契約,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外,應屬有效。
借名登記契約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無效: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可能違反之情形包括: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可能違反之情形包括:
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若借名登記純屬虛偽安排,無實質經濟目的,可能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定義: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透過合法手段減輕稅負。
特徵:
合法借名登記節稅案例:
定義:利用法律漏洞或形式安排,規避稅法本旨以減少稅負。
特徵:
可能構成避稅之借名登記:
定義:以違法手段逃避納稅義務。
特徵:
違法借名登記案例: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此條文確立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得依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認定課稅關係。
稅捐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認定實質課稅關係: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稅捐機關可能認定股利所得應歸屬實際出資之借名人,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可能面臨之風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借名登記之股權應計入遺產總額,需舉證證明借名關係存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可能面臨之風險:
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稅捐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實施稅捐保全措施: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為避免爭議,應保存下列證據:
建議:此類情形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節稅。
風險提示:可能被認定為避稅,適用實質課稅原則。
評估借名安排是否具有實質經濟內涵:
關於公司股權借名登記之合法性,應依下列標準判斷:
目的正當性:若借名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如家族企業傳承、公司治理需求等),而非單純稅務考量,應屬合法節稅範疇。
實質經濟性:借名安排應具有真實經濟活動,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若僅為形式安排,缺乏經濟實質,可能被認定為避稅。
程序完備性:應有完整契約及證據,誠實申報納稅,避免違反民法第71條、第72條或第87條規定。
節稅與避稅之界線在於:
節稅: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基於正當商業目的,透過合法手段減輕稅負,符合稅法立法精神。
避稅:濫用法律形式,違反稅法立法精神,缺乏經濟實質之稅負規避,可能面臨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
考量本案涉及股權借名登記可能涉及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稅務風險,建議當事人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就具體情形諮詢專業律師及稅務顧問,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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