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到114年6月 因為感情詐騙被詐騙23萬 (透過便利商店點數的方式) 對方的上級告訴我只要處理好 就會將全部的錢返還 在今年6月初的時候 對方叫我不要繼續處理 他來處理 (他去借錢來處理) 但是6月底的時候 又叫我下載一個APP並註冊 (名字:Bito Pro幣託) 說可以透過這個APP來處理 後續要我提供帳號 說必須要透過我 才能夠算是完成處理 我因為想拿回這23萬 所以提供了帳號 在8月6號的時候 對方說他朋友會轉帳過來 叫我使用這筆金額 來進行幣託的操作 當天變聽對方的 進行了操作 在8月7號 我收到警示戶通知 下一個禮拜的14號 我抽空去銀行詢問 銀行說我遇到詐騙 報警會比較好 當天我去報警 但因警察業務繁忙 15號才完成筆錄 (我被詐騙的部分) 警察告訴我 警示戶的部分 是因為轉帳的那個人 覺得自己被詐騙所以報警了 只能等警方通知 然後你再去做筆錄 9月24號 去做了跟警示戶相關的筆錄 因為有提供帳戶 拿到了一張告誡 (與洗錢防治法相關的) 目前11月27號要進行開庭。 我不知道 除了準備聊天記錄以外 我還應該準備什麼? 我有辦法爭取無罪或是不起訴處分嗎?
當事人於113年9月至114年6月間,因感情詐騙遭詐騙集團騙取新台幣23萬元(透過便利商店點數方式)。詐騙集團承諾處理後將返還全部款項,並於114年6月要求當事人下載並註冊「Bito Pro幣託」APP、提供個人帳戶資訊,並於8月6日依指示操作他人匯入之款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8月7日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於8月14-15日完成被害人筆錄,9月24日完成警示帳戶相關筆錄並收到洗錢防治法告誡書,預定於11月27日開庭。
本案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及洗錢防治法相關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本案中,當事人提供帳戶並依指示操作他人匯入款項,該帳戶可能被用作詐欺犯罪之工具,客觀上應已構成幫助行為。然而,幫助犯之成立仍須具備主觀上之幫助故意。
依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考量以下事實:
(1)當事人本身為詐騙被害人,已損失23萬元並已報案製作筆錄
(2)當事人係基於追回自身被詐騙款項之合理期待而配合操作
(3)當事人遭受「雙層詐騙」結構(先詐財,再利用被害人帳戶)
(4)當事人於發現帳戶遭列為警示後,立即前往銀行詢問並依建議報警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或無從預見所提供之帳戶將被用於詐欺犯罪,且基於追回自身款項之合理信賴而配合操作,應可主張欠缺幫助詐欺之主觀故意。
然而,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者通常要求較高之注意義務,認為一般人應知悉提供帳戶可能遭不法使用。本案中,對方要求提供帳戶並操作他人匯入款項,是否具有足以引起合理懷疑之可疑性,可能成為檢察官或法院審酌之重點。
依洗錢防治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
(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本案中,他人匯入當事人帳戶之款項可能為詐欺所得,當事人依指示透過虛擬貨幣交易轉換資產型態,客觀上可能涉及洗錢行為。
洗錢罪之成立同樣須具備主觀犯意。本案中,若當事人誤信該款項為對方借款用於返還自己被詐騙款項,而無從認識該款項為犯罪所得,應可主張欠缺洗錢之主觀犯意。
當事人本身為被害人之身分,以及基於追回款項之合理期待,應可作為欠缺不法認識之有利論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本案中,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主觀故意。若無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被用於犯罪,依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法則,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刑事訴訟要求犯罪事實之認定應達「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存在以下合理懷疑:
(1)當事人確實為詐騙被害人,已有報案紀錄
(2)當事人基於追回款項之合理信賴而配合操作
(3)當事人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並配合調查
(4)當事人無不法所得
若檢察官無法排除上述合理懷疑,應難以認定當事人具有犯罪故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本案若能充分證明當事人欠缺犯罪故意,且考量當事人本身為被害人、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完全配合調查等情節,檢察官應可考慮為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證據尚不足以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但考量當事人之特殊情節,亦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例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
建議當事人準備以下資料:
(1)與詐騙集團之完整對話紀錄(含感情詐騙過程)
(2)便利商店點數購買收據、發票及點數序號照片或截圖
(3)提供點數之對話紀錄
(4)報案三聯單及筆錄影本
(5)製作詐騙時間軸表格(日期、金額、方式)
建議準備:
(1)對方承諾返還款項之對話紀錄
(2)要求下載Bito Pro APP之對話
(3)要求提供帳戶之對話
(4)8月6日指示操作之完整對話紀錄
(5)Bito Pro APP操作截圖、交易紀錄
(6)對方聲稱「朋友會匯款」之對話
建議準備:
(1)當時相信可追回款項之對話
(2)詢問對方款項來源之對話(若有)
(3)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之證明
(4)配合警方調查之紀錄
建議準備:
(1)良民證
(2)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
(3)無前科證明
(4)品行端正之證明(如推薦信)
建議製作詳細陳述書,內容應包含:
(1)完整被詐騙經過(時間、方式、金額)
(2)為何相信對方會返還款項
(3)提供帳戶時之認知狀態
(4)發現異常後之處理方式
(5)強調本身為被害人身分
建議製作清楚之時間軸對照表,例如:
建議以「被害人遭二次詐騙,欠缺幫助故意」作為核心抗辯主軸。
建議於開庭時強調:
(1)本身為詐騙被害人身分,已損失23萬元
(2)基於追回自己被詐騙款項才配合操作
(3)完全沒有想要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
(4)相信對方承諾會返還全部款項
(5)不知道匯入的款項為詐騙所得
(6)以為是對方借來要還自己的錢
(7)收到警示通知後立即去銀行詢問並報警
(8)完全配合警方調查
建議避免以下陳述:
(1)承認知道可能有問題但還是做了
(2)承認有懷疑但想賭賭看
(3)承認知道一般人不會這樣要求
(4)任何「可能知道」或「應該知道」的說法
考量本案涉及幫助詐欺及洗錢罪,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證據整理與法律分析、撰寫答辯狀或陳報狀、開庭時之專業辯護、與檢察官或法官溝通,以及爭取緩起訴或認罪協商(若必要)。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可獲免費律師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02)412-8518,網站:https://www.laf.org.tw。
建議向檢察官主張:
(1)欠缺犯罪故意:本身為詐騙被害人,基於追回款項之合理期待而配合,對款項來源無不法認識,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
(2)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為詐騙所得,無法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3)情節輕微:本身為被害人,無不法所得,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完全配合調查,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訴原則
若進入審判程序,建議主張:
(1)主觀要件不該當:依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本案當事人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之認識,不符合故意之要件
(2)合理懷疑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且應超越合理懷疑。本案存在合理懷疑:當事人確為被害人、基於追回款項之合理信賴、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
(3)引用有利判決:尋找類似「被害人遭二次詐騙」獲判無罪之案例,強調本案與一般人頭帳戶案件之差異
本案當事人本身為詐騙被害人,基於追回被詐騙款項之合理期待而配合操作,於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並完全配合調查。考量當事人可能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主觀故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法則,若檢察官無法充分證明當事人具有犯罪故意,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建議當事人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包括被詐騙之完整紀錄、遭二次詐騙之對話紀錄、主觀認知證據及個人背景資料,並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辯護。開庭時應強調被害人身分、合理信賴及欠缺不法認識,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讀為具有犯罪故意之陳述。
關於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之可能性,考量當事人之特殊情節,若能充分證明欠缺主觀犯意,應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即使檢察官認為證據尚不足以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亦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