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詐騙集團利用帳戶收贓款,現在成被告,開庭前該怎麼準備?

8月的時候碰到詐騙 被詐騙了23萬 他說要轉帳處理 提供帳戶後 另一個受害者轉帳進來 然後報警起訴 近期準備開庭 身份是詐騙案的被告 該怎麼準備比較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基本事實

  1. 時間:民國113年8月
  2. 當事人身分:詐欺案件被告
  3. 涉案金額:新臺幣23萬元
  4. 案件經過
  • 當事人遭遇詐騙
  • 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處理轉帳
  • 另一受害者將款項轉入當事人帳戶
  • 該受害者報警,當事人遭起訴
  1. 目前狀態:即將開庭,身分為被告

二、法律地位分析

當事人可能同時具有「詐欺被害人」與「幫助詐欺被告」之雙重身分。

貳、法律分析

一、涉嫌罪名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0條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案若當事人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使另一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可能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本案關鍵爭點

(一)主觀犯意問題

  1. 是否知悉帳戶將被用於詐騙?
  • 當事人自稱也是被害人
  • 是否認知提供帳戶之用途
  • 有無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1. 參考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認為,提供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如可預見可能被用於犯罪,仍提供者,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 但若確實遭詐騙而不知情,則欠缺犯罪故意

(二)客觀行為分析

  1. 提供帳戶之經過
  • 詐騙集團如何取得帳戶?
  • 提供帳戶之方式(存摺、提款卡、密碼等)
  • 是否有金錢往來紀錄
  1. 與詐騙集團之互動
  • 通訊紀錄內容
  • 是否有可疑對話
  • 詐騙集團之話術內容

三、有利與不利情節

(一)有利情節

  1. 當事人本身也是詐騙被害人
  2. 若能證明確實不知帳戶用途
  3. 主動配合調查
  4. 無前科紀錄(推定)
  5. 未實際獲利

(二)不利情節

  1. 已有另一被害人受害
  2. 提供帳戶之行為客觀上助長犯罪
  3. 社會對詐騙犯罪之嚴懲期待

四、量刑相關規定

(一)幫助犯減輕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認定為幫助犯,應可減輕其刑。

(二)酌減其刑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考量當事人自己也是被害人,情狀應可憫恕,可能適用本條酌減其刑。

(三)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若情節輕微且已和解,應可能適用本條免除其刑。

(四)科刑審酌事項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犯罪之動機、目的
  •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犯罪之手段
  •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犯罪後之態度

參、處理建議

一、開庭前準備事項

(一)蒐集有利證據【最重要】

  1. 證明自己也是被害人
  • 與詐騙集團之完整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等)
  • 詐騙集團之話術內容截圖
  • 自己被詐騙23萬元之證明(轉帳紀錄、報案紀錄)
  • 向警方報案之三聯單或受理案件證明
  1. 證明不知帳戶用途
  • 詐騙集團如何說服提供帳戶(例如:聲稱要退款、解除分期付款等)
  • 當時對話內容顯示不知情
  • 提供帳戶之時間點與被詐騙時間之關聯
  1. 證明無犯罪故意
  • 個人學經歷背景(證明判斷能力)
  • 生活狀況(證明無犯罪動機)
  • 品行證明(良民證、鄰里長證明等)

(二)撰寫書狀

  1. 刑事答辯狀
  • 詳述被詐騙經過
  • 說明提供帳戶之原因
  • 強調欠缺犯罪故意
  • 表達願意配合調查之態度
  1. 準備證據清單
  • 列明所有有利證據
  • 按時間順序整理
  • 製作對照表

(三)委任辯護人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理由如下:

  1. 案情涉及主觀犯意之認定,需專業法律論述
  2. 需要熟悉詐欺案件實務操作
  3. 律師可協助交互詰問、爭取有利判決
  4. 避免因不熟悉程序而損害權益

二、開庭應對策略

(一)基本態度

  1. 誠實陳述:據實說明被詐騙經過
  2. 表達悔意:對造成他人損失表示歉意
  3. 積極配合:願意協助追查詐騙集團
  4. 展現誠意:願意與被害人和解

(二)答辯重點

  1. 強調雙重被害人身分: 「我自己也是被害人,先被詐騙23萬元,在驚慌失措下又被騙提供帳戶,完全不知道帳戶會被用來詐騙他人。」

  2. 說明提供帳戶之情境: 「詐騙集團謊稱要幫我處理退款/解除設定,我在被騙的恐慌中才提供帳戶,當時完全沒想到會害到其他人。」

  3. 證明欠缺犯罪認識: 「我從未想過要幫助詐騙集團,如果知道會害到別人,絕對不會提供帳戶。」

(三)詰問準備

  1. 預想檢察官可能提問
  2. 準備合理說明
  3. 避免前後矛盾

三、和解建議

(一)和解之重要性

  1. 刑法第59條適用:和解可作為酌減其刑之依據
  2. 刑法第61條適用:情節輕微且和解,可能免除其刑
  3. 緩刑可能性:和解有助於爭取緩刑
  4. 減輕刑責:即使有罪,量刑也會較輕

(二)和解方案

  1. 賠償金額
  • 評估自身經濟能力
  • 可提出分期賠償方案
  • 強調自己也是被害人,經濟困難
  1. 和解時機
  • 越早和解越有利
  • 最好在一審判決前完成
  • 可請律師或調解委員協助
  1. 和解內容
  • 書面和解書
  • 載明賠償金額、方式
  • 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之意

四、量刑爭取

(一)適用法律依據

  1. 幫助犯減輕(刑法第30條):
  • 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 詐欺罪最重5年,幫助犯可減至2年6月以下
  1. 酌減其刑(刑法第59條):
  • 自己也是被害人,情狀可憫
  • 無前科,品行良好
  • 已與被害人和解
  • 未實際獲利
  1. 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
  • 情節輕微
  • 已和解並賠償
  • 深具悔意

(二)爭取緩刑

要件(刑法第74條):

  1. 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有利事由

  • 與被害人和解
  • 犯後態度良好
  • 無再犯之虞
  • 有正當職業

五、後續法律救濟

(一)如一審判決不利

  1. 上訴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
  2. 繼續爭取和解:二審仍可和解
  3. 補強有利證據:持續蒐集證據

(二)如判決有罪確定

  1. 易科罰金:6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2. 緩刑期間:遵守緩刑條件
  3. 聲請再審:如有新證據

肆、風險評估與預期結果

一、最佳情況

  • 法院認定欠缺犯罪故意,判決無罪
  • 或適用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

二、次佳情況

  • 認定為幫助犯,適用刑法第30條、第59條減輕其刑
  • 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 或宣告緩刑

三、不利情況

  • 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
  • 需入監服刑

四、影響判決之關鍵因素

  1. 能否證明自己也是被害人(最關鍵)
  2. 能否證明不知帳戶用途
  3. 是否與被害人和解
  4. 犯後態度
  5. 前科紀錄

伍、具體行動檢核表

開庭前(立即執行)

  • 委任律師(強烈建議)
  • 整理所有通訊紀錄
  • 調閱自己被詐騙之報案紀錄
  • 準備轉帳證明
  • 撰寫詳細被騙經過
  • 蒐集品行證明文件
  • 評估和解可能性與金額
  • 準備答辯狀

開庭時

  • 攜帶所有證據正本
  • 誠實陳述被騙經過
  • 表達悔意與歉意
  • 說明願意和解
  • 配合法官、檢察官詢問

開庭後

  • 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 補充提出有利證據
  • 追蹤案件進度
  • 準備上訴(如有必要)

陸、結論

一、核心策略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當事人欠缺幫助詐欺之犯罪故意,應著重於:

  1. 自己也是詐欺被害人之事實
  2. 提供帳戶時不知用途
  3. 無幫助犯罪之主觀意思

二、最重要建議

  1. 立即委任律師:專業協助至關重要
  2. 積極蒐證:完整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3. 爭取和解:大幅提升有利判決機會
  4. 誠實應對:避免因說謊而失去法官信任

三、注意事項

  1. 切勿再與詐騙集團聯繫
  2. 保持電話暢通,配合司法調查
  3. 不要試圖湮滅證據
  4. 如實陳述,不要編造故事

四、預期結果

考量當事人自己也是被害人之情形,若能充分證明不知帳戶用途,且積極和解,應有相當機會:

  • 獲判無罪或免刑
  • 或判處輕刑並緩刑
  • 最壞情況下,也可爭取易科罰金

時間緊迫,建議立即採取行動,尤其是委任律師與蒐集證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保險業務員盜刷信用卡、文件不符,我該如何申請評議或提告侵權?

保險公司跟銀行:函、電話跟email內容都不一樣,偽造文書,跟保險業務員的line對不起來 確實我有去急診打針,莫名其妙重症,醫生請我住院,但住院是精神病房是三個月起跳,我被保險公司跟銀行問通緝犯跟他們無關的事實,算散步性影像?實際保險公司要求我報警業務員、要求我幫他們製作excel,及提供word,我半夜沒睡覺好心幫他們解決,但後來和解談判他們拖到很快破裂,中間還有可以抽換我的附件。中間有個資法,保險業務員真的的盜刷我的信用卡,我還跑了三間他行銀行,我怕保險業務員在偵辦報警我的的帳戶變警示帳戶,保險公司一下說要賠償2000一下說要可以解約兩年的保險費? 評議中心也寫錯了,看似很像我的簽名,但草書不是我的,失能要怎麼在要怎麼認定,急診醫生不會建議要住院,身心科醫生有提及非治療性的心理治療是不需要的,我的一天工作天是800美金,承辦都有性騷擾部分,保險公司承辦們要求我接受男性的保險業務員,但我早已提出我不要男性的理賠,跟我碰面的是女性理賠們,但實際工作的是男性,加上評議跟刑事訴訟間不能寄存證信函解約。加上我也要跟承辦們白天在他們公司碰面?為什麼我白天要,他們認為我有空,這要怎麼證明侵權呢跟保險法171條

2025-11-23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