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的時候碰到詐騙 被詐騙了23萬 他說要轉帳處理 提供帳戶後 另一個受害者轉帳進來 然後報警起訴 近期準備開庭 身份是詐騙案的被告 該怎麼準備比較好
當事人可能同時具有「詐欺被害人」與「幫助詐欺被告」之雙重身分。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案若當事人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使另一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可能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認定為幫助犯,應可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考量當事人自己也是被害人,情狀應可憫恕,可能適用本條酌減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若情節輕微且已和解,應可能適用本條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理由如下:
強調雙重被害人身分: 「我自己也是被害人,先被詐騙23萬元,在驚慌失措下又被騙提供帳戶,完全不知道帳戶會被用來詐騙他人。」
說明提供帳戶之情境: 「詐騙集團謊稱要幫我處理退款/解除設定,我在被騙的恐慌中才提供帳戶,當時完全沒想到會害到其他人。」
證明欠缺犯罪認識: 「我從未想過要幫助詐騙集團,如果知道會害到別人,絕對不會提供帳戶。」
要件(刑法第74條):
有利事由: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當事人欠缺幫助詐欺之犯罪故意,應著重於:
考量當事人自己也是被害人之情形,若能充分證明不知帳戶用途,且積極和解,應有相當機會:
時間緊迫,建議立即採取行動,尤其是委任律師與蒐集證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