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詐騙我,前年請我提供我的台幣跟外匯他行銀行帳號及兩張信用卡,拍照正反面,後來line確實有盜刷我的信用卡,還有偽造文書多份保單,保險業務員「我幫你問下信用卡業務」但信用卡申辦卻沒有這張簽名,同間銀行今年說明並沒有,保險業務員line說「我們很開心的你的精神賠償有賠償」,但評議中心近期肉眼認為好像是我的筆跡,我的簽名檔不是長這樣,但忽略我100的line,我還有畫紅色框框,金管會承辦確實也同意我我的三張醫療險保單跟旅平卡怎麼可以處理成這樣,我本來是做豁免跟請求意外賠償金。同間保險公司不認同,同間銀行沒有告知我,只有透過我說明他們的保險公司有問題,個資法卻問保險公司承辦,保險公司的承辦們不斷問我通緝犯長什麼樣跟性侵相關事實,銀行也請我提供我的驗傷單兩份跟診斷對證明書;中間確實有讓我導致我的PTSD憂鬱症觸發,急診重症醫生要我住院,身心科醫生請我去,提及非治療性的心理治療,醫療費用、來往的 但銀行跟保險公司承辦們都寫錯我的內容,金管會的他們的函跟錄音檔跟email都不一樣,他們不斷認為盜刷我信用卡可以、警示帳戶可以、 實際的金錢是精神賠償是怎麼算呢?工作損失費用怎麼算計呢?因為我的一天工作天是700美金,實際的支出有跟他們打的電話費、承辦們請我去保險公司碰面討論但請我帶我自己的筆電因為他們沒有筆電。承辦們都有性騷擾,不斷問我通緝犯長什麼樣、問我性侵怎麼發生的、後續居然要我教他們文書軟體怎麼用,請我提供excel跟邏輯圖跟文書檔讓他們降低工作時間,但我的案子基本上是遞給評議跟檢察官,這算在我的工作時間吧!他們認為我在休息所有可以合理不用付我費用,我居然在修電話費用excel到半夜沒睡覺,正常我是客戶他們是公司是承辦要加班處理,怎麼都要我用工作,這都有 2月初的時候我要求公司理賠是女性,4/10-5月理賠承辦們是女性跟我見面,但5/27後續我都收到是存證信函立即解約、但業務人員硬要我接受三位都是男性,現在還是堅持要我接受我不要的業務員。 銀行跟保險公司的函都是唬我的,請我寫完和解書,我有提供帳戶及我的版本簽名。他們的微軟365是假的,所以我的個資上哪裡的雲端。 這實際損失要怎麼算計呢?
本案涉及保險業務員涉嫌詐欺、偽造文書、信用卡盜刷等多項刑事犯罪,以及保險公司、銀行在處理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權行為。當事人遭受之損害包括:
(一)刑事犯罪部分:保險業務員取得當事人銀行帳號、信用卡資料後,涉嫌盜刷信用卡、偽造多份保單文件。
(二)民事侵權部分:保險公司及銀行承辦人員處理不當,包括性騷擾言行、要求提供不當資料、處理程序違反個資法等情事。
(三)損害結果:導致當事人罹患PTSD、憂鬱症,產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損害等。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業務員以協助辦理保險為由,取得當事人帳戶、信用卡資料,若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且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能成立詐欺罪。惟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檢察官認定而定。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若業務員偽造多份保單文件,且足以生損害於當事人,應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評議中心雖認定簽名「好像」是當事人筆跡,但當事人有LINE對話紀錄可資證明,建議於訴訟中聲請專業筆跡鑑定。
依刑法第339條之2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業務員確有冒用當事人信用卡消費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本罪。
承辦人員不斷詢問「通緝犯長什麼樣」、「性侵怎麼發生」等問題,若情節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惟本案承辦人員之言語騷擾,若未達前述條文所定之肢體接觸程度,則可能僅構成行政罰責任,建議向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保險公司、銀行未妥善保管個資,且向不當對象詢問當事人個資,且具備不法意圖,應可能涉及本罪。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可能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1)信用卡盜刷金額
(2)醫療費用(急診、身心科治療、非治療性心理治療)
(3)工作損失:當事人主張日薪700美金,因處理本案無法工作之天數,惟需充分舉證實際工作損失情形
(4)交通費、電話費等必要費用
(5)為處理本案支出之文書、電腦設備等費用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罹患PTSD、憂鬱症,精神痛苦甚鉅,且遭受性騷擾言行,人格權受侵害,應可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具體金額需視當事人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加害人資力及侵害情節等因素綜合判斷。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除人壽保險外,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若保險公司未依約理賠醫療險、意外險,當事人應可依保險契約請求給付保險金及遲延利息,惟需注意請求權時效。
若銀行未善盡保護持卡人義務,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盜刷損失應可能由銀行負擔。惟仍需視具體契約內容及銀行是否有過失而定。
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保險公司、銀行在履行契約過程中,因債務不履行導致當事人人格權受侵害,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雖本案非化粧品業,但可類推適用其他行業之個資保護規範:
本辦法第10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保險公司、銀行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可能負有類似告知義務。
本辦法第11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
當事人提及保險公司之微軟365可能為假,若涉及個資國際傳輸,應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本辦法第12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並周知所屬人員。」
本辦法第13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本辦法第14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委託之人。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五、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本辦法第15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本辦法第16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防範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本辦法第17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檢討缺失,並訂定預防及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檢查、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第一項第一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本辦法第18條規定:「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紙本及電子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若保險公司、銀行違反上述個資保護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可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裁罰。
當事人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銀行局提出申訴,要求調查保險公司、銀行之內控缺失,並依保險法、銀行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裁罰。
信用卡盜刷金額:需提供信用卡帳單證明實際盜刷金額
醫療費用:需提供急診、身心科、心理治療等收據
工作損失:當事人主張日薪700美金,需提供勞動契約、薪資單、報稅資料、工作日誌等證明實際工作損失
交通費:需提供往返銀行、保險公司、醫院等交通費收據
通訊費:需提供電話費帳單
文書處理費用:需計算製作Excel、邏輯圖等實際工時,並以合理時薪計算
考量當事人罹患PTSD、憂鬱症,需住院治療,且遭受性騷擾言行,個資遭不當使用,保險公司、銀行處理態度不當等因素,建議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具體金額需視當事人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加害人資力及侵害情節等因素綜合判斷。
建議對保險業務員提出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冒用信用卡罪之告訴;對保險公司、銀行承辦人員若有涉及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等情事,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應備文件包括:
刑事告訴狀
LINE對話紀錄(含業務員承認盜刷、精神賠償等對話)
信用卡帳單(證明盜刷事實)
偽造之保單文件
真實簽名樣本對照
醫療診斷證明書(PTSD、憂鬱症)
與承辦人員之錄音檔、email往來紀錄
性騷擾相關證據(詢問通緝犯、性侵問題之紀錄)
時效注意: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建議立即提出告訴,避免逾期。
建議至警察局刑事組報案,製作筆錄,申請將涉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作為後續民事求償證據。
建議對保險業務員(個人)、保險公司(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銀行(僱用人責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訴訟標的包括:
財產上損害賠償:信用卡盜刷金額、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交通費、通訊費、文書處理費用等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相當金額
遲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考量保險業務員可能脫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建議聲請假扣押。擔保金約為請求金額之1/3。
建議向保險局檢舉保險公司違法行為,要求保險局調查保險公司內控缺失,並請求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裁罰保險公司。
建議向銀行局檢舉銀行未善盡信用卡保護義務,要求銀行局調查銀行內控缺失。
當事人已向評議中心申請,但評議結果不利。需注意評議決定不具拘束力,當事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評議中心認定簽名「好像」是當事人筆跡,但此認定不具證據力,民事訴訟中可聲請筆跡鑑定,由專業機構鑑定。
建議向保險公司、銀行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性騷擾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雇主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建議聲請保全保險公司、銀行之監視器錄影(證明見面情形)、電話錄音、微軟365雲端資料(若為假的,更可證明違法)、承辦人員之電腦、手機(可能有不當對話紀錄)等證據。
建議將LINE對話紀錄截圖並備份,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錄音檔製作逐字稿,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Email往來列印並公證;向醫院申請完整病歷,包含急診紀錄、身心科診療紀錄。
拒絕接受男性業務員:當事人已明確表示因性騷擾創傷,不願接受男性承辦,此為合理要求,保險公司應可能予以尊重。若保險公司堅持,可向金管會申訴。
拒絕簽署和解書:在損害賠償金額未確定前,建議切勿簽署任何和解書。保險公司、銀行可能以低額和解金誘導簽署,放棄後續求償權利。
拒絕提供不當資料:承辦人員要求提供驗傷單、診斷證明,應僅提供必要範圍。詢問性侵細節、通緝犯長相等,已可能構成性騷擾,應明確拒絕並錄音存證。
當事人主張日薪700美金,屬高額工作損失,需充分舉證,包括勞動契約或聘僱證明、薪資單、報稅資料、工作日誌(證明因處理本案無法工作之日期)、主管或客戶證明(證明因本案影響工作)等。
建議提供醫療診斷證明書(PTSD、憂鬱症)、醫師診斷書(載明病因與本案之因果關係)、心理治療紀錄、住院證明(急診醫師建議住院)、日常生活影響說明(如無法工作、社交障礙等)等證據。
刑事告訴: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刑訴法第237條)
民事損害賠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民法第197條)
保險金請求: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內(保險法第64條)
建議立即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避免時效消滅。
建議先提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點為免繳裁判費,可利用刑事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有罪,民事較易勝訴。惟若刑事判決無罪或不起訴,附帶民事訴訟會被駁回,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建議同時準備獨立民事訴訟,以防萬一。
建議先位聲明請求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銀行連帶賠償;備位聲明若法院認定保險公司、銀行無責任,則請求保險業務員單獨賠償。
建議聲請筆跡鑑定(證明保單簽名非當事人所為)、調取監視器(證明見面情形)、調取通聯紀錄(證明電話往來次數)、傳喚證人(金管會承辦人員、醫師等)。
建議最低接受金額為財產上損害實際金額加上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理想和解金額為財產上損害實際金額乘以1.5加上更高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建議約定金錢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若分期需約定遲延利息及期前清償條款)、非金錢給付(保險公司公開道歉、保險公司承諾改善內控機制、銀行承諾加強信用卡安全措施)、保密條款(視當事人意願決定是否接受,若接受需約定違約金)等條件。
建議明確記載和解範圍(僅就本案和解,不影響其他權利)、保留追訴權(若發現對方有隱瞞事實,和解無效)、公證(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取得執行名義)。
本案情節重大,涉及刑事犯罪及民事侵權,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提出刑事告訴,追究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及銀行承辦人員之刑事責任。
(二)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加上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三)向金管會申訴,要求裁罰保險公司及銀行。
(四)保全證據,包括LINE對話、錄音、email等,並辦理公證。
(五)拒絕不當要求,包括拒絕男性承辦、拒絕簽署和解書、拒絕回答性騷擾問題。
(六)充分舉證,特別是工作損失(日薪700美金)及精神損害(PTSD、憂鬱症)。
考量本案涉及多項法律關係,且事實複雜,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時效緊迫,應立即採取行動。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訴訟策略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審理情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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