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詐騙、盜刷、性騷擾,保險公司要賠償我的精神傷害費、醫療費和工作損失嗎?

我碰到保險業務員詐騙,證據有提給評議中心,有line的對話,包含信用卡正反面及盜刷我的信用卡跟存摺,跟銀行跟保險公司討論時,從二月到十月,其實應該要去評議中心不是保險公司請我每次製作他們的excel 及 word跟邏輯圖,但他們認為我現在在休息可以幫他們工作,我的工作是算700美金一天,金控四位窗口也有表達,確實他們都有跟公司表明加,有錄音檔及信件但函寫的一下賠償一下沒有賠償,中間有恐嚇,加上我承辦請我教他們怎麼用文書軟體,最後我發現他們的微軟365是假的,所以我的個資是上傳哪裡到雲端裡,確實中間讓我想自殺,有看醫生也有到急診,急診重症醫生請我住院,因為多次問我性騷擾及不斷表達*侵及傷害及詢問我通緝犯長什麼樣,也有在銀行強制提供。明明是保險公司要自己對保險業務員提告,為什麼要叫我報警,我還要給我的,但在評議及刑事偵查裡,卻記了5/27存證信函立即解約,內控內稽問題;銀行推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本來就要稟告給,中間為何我的個資會透過銀行窗口給保險公司,這是保險法171條;保險公司四位承辦認為盜刷信用卡沒有問題、警示帳戶沒有問題、@侵的受傷照片給同事們主管們沒有問題、半夜拿我的存摺沒有問題,評議認為可以讓我的簽名,但司法應該不是這樣,因為我有跟金管會承辦說明,我明明來申請我的理賠,只是中間發現我還有被拿我的存摺。 實際工作損失,我的狀況病例確實有加重,因為中間有精神傷害罪,醫療支出、跟保險公司討論的車費、諮商師支出,保險請我製作關係圖幫他們工作?這些也是可以舉證的對吧? 精神賠償也可以算計?實際損失?工作損失也可以說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保險業務員涉嫌詐欺、盜刷信用卡、個資外洩等多項違法行為。委託人遭保險業務員盜用信用卡及存摺,並在處理過程中遭受精神傷害、性騷擾、恐嚇等不法侵害。委託人已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並持有LINE對話紀錄、錄音檔、信件等證據。保險公司及銀行在處理過程中涉嫌推諉責任、洩漏個資,且要求委託人從事非其義務之工作。委託人因本案身心受創,曾產生自殺意念並就醫治療,目前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保險業務員盜刷信用卡、盜用存摺之行為,應已構成詐欺罪之要件。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業務員施用詐術(盜用信用卡資訊)使委託人陷於錯誤或無從防範,進而交付財產(信用卡遭盜刷),且業務員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建議委託人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並提供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正反面照片外洩證據等相關證據。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1. 保險業務員部分:非法蒐集、處理委託人個資(信用卡資訊、存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 保險公司及銀行部分:

  • 銀行窗口將委託人個資提供予保險公司,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關於個資利用之限制規定
  • 保險公司未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可能違反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相關人員之行為符合本條要件,應負刑事責任。

(三)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若保險公司承辦人員有恐嚇言論,且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程度,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建議委託人保留相關錄音檔及通訊紀錄,作為證據使用。

(四)性騷擾防治法違反

承辦人員多次詢問性騷擾相關問題、提及性侵等內容,可能構成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承辦人員之行為符合本條要件,委託人可依法提出告訴。

(五)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

若保險公司使用假冒的Microsoft 365,導致委託人個資上傳至不明雲端,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委託人保留相關證據,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及銀行之行為,應已不法侵害委託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財產上損害賠償

委託人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1)信用卡盜刷損失:實際遭盜刷金額

(2)工作損失:委託人因處理本案無法工作之損失。若委託人之工作報酬為每日700美元,且因本案自2月至10月無法工作(約240天),則工作損失約為168,000美元(約新台幣5,040,000元)。惟實際損失天數仍應視具體情況認定。

(3)醫療支出:就診、急診、住院等醫療費用

(4)交通費用:往返保險公司、銀行、醫院之交通費

(5)諮商費用:心理諮商師之費用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委託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精神疾病加重、自殺意念),應得請求精神賠償。精神賠償金額之認定,應考量侵害情節之嚴重性(性騷擾、恐嚇、個資外洩)、委託人所受痛苦程度(就醫紀錄、自殺意念)、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參考實務見解,類似案件精神賠償約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惟實際金額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

(二)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179條)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保險公司要求委託人製作Excel、Word、邏輯圖等文件,實為保險公司應自行處理之業務,保險公司因此受有利益,委託人應得請求相當於勞務價值之報酬(每日700美元×工作天數)。

(三)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其業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銀行對其職員洩漏個資之行為,亦同。

三、保險法相關規範

(一)保險法第171條

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保險業對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銀行窗口將委託人個資提供予保險公司,可能已違反本條規定。

(二)保險法第177條之1

依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案保險公司未能有效管理業務員,導致發生詐欺、盜刷等情事,可能已違反內控內稽義務。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本案委託人已於5月27日發存證信函解約,並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惟應注意:

  1. 評議結果對金融機構有拘束力,但委託人不受拘束
  2. 若不服評議結果,委託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
  3. 評議程序不影響刑事告訴權

五、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雖本案主要涉及保險業及銀行業,但若保險公司或銀行有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參考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措施。

依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外部網路入侵防範對策、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與因應機制等資訊安全措施。

依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討缺失,並訂定預防及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本案若保險公司或銀行未依上述規定辦理,可能已違反相關法令。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優先順序)

(一)刑事告訴(最優先)

  1. 向警察機關報案

建議委託人攜帶證據(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正反面照片、盜刷明細、存摺影本、錄音檔)向警察機關報案,告訴罪名包括詐欺罪、個資法違反、恐嚇罪、性騷擾防治法違反等,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作為後續民事求償依據。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若警方不受理或處理消極,可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建議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以確保權益。

(二)保全證據

  1. LINE對話紀錄:截圖並備份,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調取LINE公司伺服器紀錄
  2. 錄音檔:整理逐字稿,標註恐嚇、性騷擾等關鍵內容
  3. 醫療紀錄: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急診紀錄
  4. 工作損失證明:勞動契約、薪資證明、客戶證明等
  5. 交通費用:車票、計程車收據等
  6. 諮商費用:諮商師收據、療程紀錄

(三)發函保險公司及銀行

建議委託人以存證信函方式,向保險公司及銀行發函,列舉業務員及承辦人員之違法行為,要求保險公司及銀行說明個資外洩經過,並要求賠償具體金額(財產損害+精神賠償),限期回覆(例如14日內),否則提起訴訟。存證信函副本應寄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二、民事求償程序

(一)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1. 財產上損害

建議委託人詳細計算各項財產上損害,包括信用卡盜刷損失、工作損失、醫療支出、交通費用、諮商費用、製作文件勞務等,並保留相關單據作為證據。

  1.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考量本案侵害情節嚴重(性騷擾、恐嚇、個資外洩導致精神疾病加重、產生自殺意念),建議請求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至100萬元。惟實際金額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保險公司及銀行不願和解或和解條件不合理,建議委託人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被告為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員(連帶賠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訴訟費用依請求金額計算,可先繳1/2,勝訴後由被告負擔。

(三)聲請假扣押(建議辦理)

為防止被告脫產,建議在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假扣押,提供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之1/3),凍結被告財產,確保將來勝訴後可執行。

三、行政申訴管道

(一)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

建議委託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舉保險公司內控內稽缺失、業務員管理不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舉銀行洩漏個資。檢舉內容應包括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77條之1(內控內稽)、銀行違反個資法、銀行法相關規定,並要求金管會裁罰並命其改善。

(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委託人已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應注意評議結果對委託人無拘束力,不服仍可提起訴訟。評議程序免費,但曠日廢時,建議與民事訴訟並行,以免超過時效。

四、其他建議

(一)心理健康照護

建議委託人持續就醫治療,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定期諮商,紀錄可作為精神賠償之依據。若有自殺意念,請立即撥打1925(安心專線)或1995(生命線)。

(二)委任律師

本案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多重程序,且法律關係複雜,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民事起訴狀,出庭應訊、辯論,與保險公司、銀行談判和解,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和解可能性評估

若保險公司及銀行願意和解,建議考量和解金額是否合理(至少應涵蓋實際損失)、是否要求保險公司懲處相關人員、是否要求出具道歉聲明、刑事部分是否撤告(建議保留追訴權)等因素。

五、時效提醒

  1. 刑事告訴權時效: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 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民法第197條)
  3. 評議申請時效:收受保險公司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後60日內

建議委託人儘速採取行動,以免超過時效。

六、證據清單建議

建議委託人製作完整證據清單,包括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正反面照片、信用卡盜刷明細、錄音檔、診斷證明書、急診紀錄、存證信函、工作契約、交通費收據、諮商費收據等,並註明各證據所欲證明之事項。

肆、結論

關於保險業務員涉嫌詐欺、盜刷信用卡、個資外洩等行為,應已構成刑法詐欺罪、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等罪名,建議委託人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關於保險公司及銀行在處理過程中涉嫌推諉責任、洩漏個資、要求委託人從事非其義務之工作等行為,可能已違反保險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建議委託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委託人所受損害嚴重且多重,包含財產損害(盜刷、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害(性騷擾、恐嚇、疾病加重),建議委託人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委託人所受損害均可舉證並請求賠償,包含實際財產損失、工作損失、醫療支出、交通費用、諮商費用及精神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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