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繼承人跟全部繼承人騙取了私章,將土地辦為公同共有,強迫繼承人們去領取印鑑證明想把土地全賣給熟人,有時候騷擾有時候編理由博取同情,想辦法要拿到印鑑證明
本案涉及某繼承人(以下稱「行為人」)涉嫌以不當手段取得其他繼承人之私章,擅自將遺產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並試圖透過騷擾、欺瞞等方式,強迫其他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意圖將土地出售予特定第三人。此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及民事侵權,並可能影響繼承人之繼承權利。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應先確認全體繼承人之範圍,以釐清何人有權參與遺產處理。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各繼承人應依法定應繼分享有遺產權利。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成立公同共有關係。本案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若係基於真實繼承關係,登記本身應屬合法;然若登記過程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則該登記之效力可能受到質疑。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遺產管理人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選,若行為人未經合法授權即擅自處理遺產,應屬無權處分。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各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平等之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不當手段侵害他人之繼承權益。
若行為人盜用他人私章製作不實文件,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罪,以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若進而持偽造文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類犯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以編造理由、博取同情等方式,使其他繼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印鑑證明或私章,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以騷擾、威脅等方式,強迫其他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或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其他繼承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本案行為人若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妨害其他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利,或偽造、變造繼承相關文件,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惟此需視具體事實及法院認定而定。
依民法第114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宥恕行為人,則行為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然本案被繼承人已過世,應無宥恕之可能。
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若行為人之行為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被害人得請求回復。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被害人應注意時效限制,儘速行使權利。
若土地登記係基於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該登記應屬無效或得撤銷。被害人得向法院提起確認登記無效之訴,或請求塗銷不實登記。
若行為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若因行為人之不當行為導致額外費用支出,該費用應由行為人自行負擔,不得由遺產支付。
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持續扶養之人,該等人之權益亦應予以保障。
依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若行為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曾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該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以確保各繼承人權益之公平。
建議被害繼承人儘速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罪名可包括偽造文書、詐欺、強制、恐嚇等罪。提出告訴時應檢附相關證據,包括:
(1) 私章遺失或被盜用之證明
(2) 騷擾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簡訊、電話錄音等)
(3) 證人證詞
(4) 地政機關登記資料
為防止行為人於訴訟期間處分土地,建議向法院聲請對系爭土地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此措施可有效保全被害人之權益。
被害人可檢附刑事告訴狀繕本,向地政機關申請於土地登記簿加註禁止處分,以防止土地遭不當移轉。
建議申請調閱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確認是否有偽造文書情事,並作為後續訴訟之證據。
應儘速蒐集並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並備份)、電話錄音(注意合法性)、證人聯絡方式、私章保管狀況證明等。
(1) 提起確認登記無效之訴:主張登記係基於偽造文書,應屬無效,請求塗銷不實登記。
(2) 提起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之訴: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被侵害之繼承權。
(3)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1) 積極參與偵查程序,配合檢察官調查,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2) 必要時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以維護自身權益。
(3) 聲請調查證據,包括調取地政機關登記卷宗、鑑定印文真偽、傳喚證人等。
若行為人願意和解,可考慮協議分割遺產,建議委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擬定分割協議書,確保各繼承人取得應有之權益。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若行為人之行為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可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請求確認行為人無繼承權。
(1) 加強文件保管:私章、身分證件等應妥善保管,考慮使用保險箱。
(2) 設定通知機制:向地政機關申請「異動即時通」服務,土地有任何登記異動立即收到通知。
(3) 定期查詢:定期至地政機關查詢土地登記現況,利用網路查詢系統監控。
(1) 委任律師:建議委任專精繼承及不動產訴訟之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擬定策略、代理訴訟。
(2) 諮詢地政士:了解土地登記實務操作,協助辦理相關登記事項。
(3) 尋求法律扶助: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符合資格者可獲免費律師協助。
與其他繼承人保持聯繫,共同商討對策,避免被各個擊破。必要時可召開親屬會議,共同決定遺產處理方式。
(1) 刑事告訴時效: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為10年;強制罪為5年;恐嚇罪為5年。
(2) 民事請求權時效:繼承權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關於本案行為人以不當手段取得私章、辦理登記並強迫其他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強制、恐嚇等刑事犯罪,以及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利,建議被害繼承人應儘速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假處分及禁止處分登記,以保全權益。
(2) 積極蒐集證據,包括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登記資料等。
(3)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複雜之刑事及民事程序。
(4) 規劃長期策略,透過訴訟程序確保自身權益,必要時主張行為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146條、第1151條等規定,繼承人之權利受法律保障,任何侵害繼承權之行為均可透過法律途徑救濟。同時,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平等之權利,不得以不當手段侵害他人權益。
本案情節複雜,涉及刑事、民事多重法律關係,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以免權益受損擴大。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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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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