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逃兵役至36歲才回國,會被起訴或罰款嗎?

我有雙重國籍,但我十八歲後出國。 有兵役問題。至今沒收到審判結果。我36隨後回國會碰到什麼樣的情況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具有雙重國籍身分,於年滿18歲後出國,未履行兵役義務,至今未收到相關審判結果。現年36歲,擬返回台灣,詢問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

貳、法律分析

一、兵役義務之認定

依據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即使具有雙重國籍,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原則上仍負有兵役義務。

當事人現年36歲,若於本年12月31日前返國,仍屬役齡男子範圍;若於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後返國,則已除役,免除兵役義務。

二、役男出境管制規定

(一)役齡男子出境限制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包括:

  •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外合作學位課程,最長不得逾二年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 因其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二)當事人情況分析

若當事人於18歲後未經許可出境,可能涉及違反役男出境相關規定;若當事人出境時已辦理僑民身分或有其他合法出境事由,則應另當別論。由於當事人未說明出境時是否經核准及出境事由,本意見書將分別就不同情境進行分析。

三、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

(一)刑事責任部分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相關規定,若當事人有意圖避免召集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二、毀傷身體。三、拒絕接受召集令。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3. 追訴權時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若涉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之罪(最重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若涉及同條第2項之罪(最重本刑為一年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若當事人持續未返國接受召集,犯罪行為可能具有繼續狀態,追訴權時效應自行為終了之日(即返國之日)起算。

(二)行政管制部分

  1. 入境管制: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服兵役役男設有入境管制系統,返國時可能於機場即被攔檢,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2. 兵役處理:若返國時仍在役齡範圍內(36歲以下),應接受徵兵處理;若已屆滿37歲,則免除兵役義務,但仍可能面臨前述刑事責任之追訴。

四、雙重國籍之特殊考量

(一)僑民身分認定

  1.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2.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規定,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若當事人具有僑民身分,可能有不同之服役規定。

(二)年齡與服役義務

若當事人返國時已屆滿37歲(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後),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已除役,免除兵役義務。但若返國時仍在36歲以下,仍應履行兵役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返國前準備

(一)確認役齡狀態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返國時是否已屆滿37歲。若已屆滿37歲,兵役義務自動解除,但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應評估追訴權時效是否已過。

(二)諮詢專業律師

考量當事人情況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委任熟悉兵役法規之律師,詳細評估個案情況,包括:

  • 確認是否有合法出境事由或僑民身分
  • 評估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及追訴權時效
  • 擬定因應策略

(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建議準備以下文件:

  • 雙重國籍證明
  • 出境期間居住證明
  • 僑民身分證明(如有)
  • 出境時之相關核准文件(如有)
  • 其他有利證據

二、返國後處理

(一)主動聯繫戶籍地役政單位

建議返國後主動聯繫戶籍地役政單位,說明出境原因及現況,配合辦理相關兵役手續。主動配合之態度,可能有助於爭取較有利之處理結果。

(二)配合司法程序

若面臨刑事追訴,建議配合調查,展現悔意。依實務經驗,主動配合調查者,檢察官可能考量給予緩起訴處分或為其他有利之處理。

三、風險評估

(一)高風險情況

若當事人有以下情形,可能面臨較高之法律風險:

  • 未經許可擅自出境
  • 無僑民身分
  • 返國時未滿37歲
  • 曾收到召集令而未返國應召

(二)中風險情況

若當事人有以下情形,可能面臨中等程度之法律風險:

  • 有部分合法出境事由但程序不完備
  • 具僑民身分但相關證明文件不齊全
  • 返國時已滿37歲但部分犯行可能未罹時效

(三)低風險情況

若當事人有以下情形,法律風險相對較低:

  • 出境經合法核准
  • 具完整僑民身分證明
  • 返國時已滿37歲且主要犯行已罹時效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雙重國籍身分及18歲後出國,現年36歲擬返國可能面臨之情況,建議如下:

(一)若返國時已屆滿37歲,兵役義務已解除,但仍應注意可能面臨之刑事追訴風險。考量追訴權時效及犯罪行為之繼續狀態,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風險。

(二)若返國時未滿37歲,仍應履行兵役義務,且可能面臨刑事及行政責任。建議返國前充分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三)若當事人具有僑民身分,可能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相關規定,建議確認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無論何種情況,建議採取主動配合之態度,返國後立即聯繫戶籍地役政單位說明情況,並配合相關單位之調查及處理。

由於兵役法規涉及個人自由及刑事責任,且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實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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