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拿我的現金做財務規劃卻沒交代,只有提款和存款時間相近能告不當得利嗎?

原告與被告為鄰居,原告主張被告答應替原告財務規劃所以把現金交付被告,原告提出的證據為原告臨櫃提款紀錄跟被告現金ATM存款時間相近且金額相近,可以求償不當得利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原告與被告為鄰居關係,原告主張曾將現金交付被告進行財務規劃,嗣後欲請求返還。原告提出之證據為:原告臨櫃提款紀錄與被告現金ATM存款紀錄,兩者時間相近且金額相近。原告擬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損害

(3)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4)無法律上原因

二、本案爭點分析

(一)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實務,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

  • 原告應證明事項:確有交付金錢予被告之事實、交付金錢欠缺法律上原因(非贈與、非借貸等)、被告受有利益且原告受有損害

  • 被告可能抗辯事項:否認收受金錢,或主張收受金錢有法律上原因(如係贈與、借貸、投資等)

(二)本案證據力評估

原告現有證據之侷限:

  • 間接證據之不足:提款與存款時間、金額相近僅為「間接事實」,無法直接證明「交付行為」之存在,不能排除巧合之可能性

  • 欠缺直接證據:無交付現場之證人、無被告收受之收據或簽收文件、無雙方關於財務規劃之書面約定、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佐證

  • 參考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法院認定事實須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僅憑間接證據,若有合理懷疑存在,不得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三)可能之訴訟風險

  • 證據不足風險:被告若否認收受金錢,原告可能難以證明交付事實,法院可能認定原告未盡舉證責任

  • 被告可能抗辯:主張係原告贈與(有法律上原因)、主張係借貸關係(應循債務不履行請求)、完全否認收受金錢

三、財務規劃契約之性質

若原告主張係「委任財務規劃」,應屬民法委任契約關係,原告可能需改依債務不履行或委任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主張,但仍需證明委任關係之存在。

四、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惟仍應儘速處理以保障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一)補強證據蒐集(重要)

  • 直接證據:尋找交付現場之證人、調閱交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提供雙方通訊軟體(LINE、簡訊等)對話紀錄、提供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間接證據:原告提款後之行蹤證明(如交通紀錄、通聯紀錄)、被告存款前後之行蹤、雙方約定財務規劃之相關文件、其他金錢往來紀錄

  • 專家意見:若金額較大,可考慮聲請鑑定提款與存款之關聯性

(二)訴訟策略建議

  • 主位聲明: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需充分補強交付事實之證明

  • 備位聲明:若能證明委任關係,可依委任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主張,或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 訴前調解:建議先循調解途徑解決,可降低訴訟成本及時間,調解過程中觀察被告態度,評估勝訴可能性

二、訴訟風險評估

(一)勝訴可能性評估

考量現有證據僅為間接事實,證明力可能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被告若否認收受金錢,原告可能難以證明交付事實,勝訴可能性偏低。

(二)敗訴後果

  • 需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

  • 可能需負擔被告之律師費用(若法院裁定)

  • 可能影響後續其他請求權之行使

三、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1至2週內):

  • 立即蒐集補強證據:回想交付當日情況是否有其他證人、調閱自己當日之行蹤紀錄(如手機定位、悠遊卡紀錄)、整理與被告所有往來紀錄(通訊軟體、電話、書信)

  •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所有證據資料進行完整評估,討論具體訴訟策略

中期(1個月內):

  • 發函催告:以存證信函正式向被告請求返還,觀察被告回應作為後續證據

  • 聲請調解: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嘗試和解可能性

長期(視情況而定):

  • 評估起訴:若調解不成且證據充足,再考慮提起訴訟;若證據仍不足,應審慎評估訴訟效益

  • 其他救濟途徑:若涉及詐欺,可考慮刑事告訴,但仍需面對相同之證據問題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需證明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本案依現有證據(提款與存款時間、金額相近),可能不足以證明交付事實及不當得利之成立。原告面臨之主要困難為:

(1)僅有間接證據,欠缺直接證明交付行為之證據

(2)無法排除巧合或其他合理可能性

(3)舉證責任在原告,但現有證據可能難以達到法院要求之證明程度

二、建議方案(依優先順序)

  • 方案一(最優先):積極補強證據,若能找到證人或其他直接證據,勝訴機會應可提升

  • 方案二:先行調解,降低訴訟風險,保留和解空間,透過調解過程觀察被告態度

  • 方案三:審慎評估後再起訴,僅在證據充足情況下提起訴訟,避免敗訴後之不利後果

  • 方案四:若證據始終不足,考慮其他救濟途徑(如刑事告訴)或評估是否放棄請求,避免擴大損失

三、特別提醒

  • 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仍應儘速處理

  • 證據保全:所有相關證據應妥善保存,避免滅失

  • 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法院判斷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確認具體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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