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會不會洩露我的個人資料?不動產所有權狀會被公開嗎?

不動產預告登記會有所有權狀個人資料公開問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時,是否會產生所有權狀上個人資料公開的問題。本案涉及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公示原則、預告登記之法律性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法律議題。

貳、法律分析

一、預告登記之性質與法律效力

(一)預告登記之法律依據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預告登記係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而設之登記制度,目的在於防止登記名義人於本登記完成前擅自處分不動產。

(二)預告登記之保全效力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此為預告登記之核心效力,應能有效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

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預告登記之效力仍有其限制。

二、不動產登記資料之公開性質

(一)登記公開原則之法律基礎

依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同條第2項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土地登記制度採公示原則,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使第三人得以知悉不動產之權利狀態。

(二)預告登記之記載方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1項規定:「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預告登記應屬限制登記之一種,應記載於土地登記簿。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第1項規定:「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預告登記完成後,相關資訊應記載於登記簿,包括請求權人之基本資料、預告登記之原因及日期等。

三、權利書狀與登記謄本之區別

(一)權利書狀之性質

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權利書狀係發給權利人之證明文件,由權利人自行保管,應非公開文件。

(二)預告登記對權狀之影響

預告登記完成後,應不會換發新的所有權狀,原所有權狀仍由所有權人持有。預告登記事項應記載於登記簿,而非記載於權狀上。第三人需透過申請登記謄本方能得知預告登記之存在。

四、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規範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地政機關提供登記資料查詢,應屬執行法定職務之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地政機關對於登記資料之個人資料,應負有維護正確性之義務。

(二)公示原則與隱私權之平衡

不動產登記制度採公示原則,旨在保障交易安全,此為公共利益之考量。雖涉及個人資料之揭露,但在公益與私益權衡下,應屬法律明文規定之必要措施。登記謄本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資訊,依現行實務應有部分遮隱機制,以兼顧隱私權保護。

五、預告登記之申請與塗銷程序

(一)申請程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8款規定,預告登記應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第2項規定:「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登記名義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

(二)塗銷程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6條第1項規定:「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同條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請求權人會同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時,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當保全目的達成後,應儘速辦理塗銷登記。

參、處理建議

一、正確認知預告登記與權狀之關係

(一)預告登記應僅記載於登記簿,不會記載於所有權狀上,因此不會直接導致所有權狀上個人資料之公開。

(二)所有權狀由所有權人持有,應屬非公開文件,第三人無法直接取得。

(三)預告登記不會導致換發新權狀,原權狀仍由所有權人保管。

二、理解登記資料公開之必然性

(一)預告登記資料會記載於登記簿,任何人均可申請登記謄本查詢,此為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公示原則,應屬法律明文規定之必要措施。

(二)透過申請登記謄本,第三人可能得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姓名、部分遮隱之身分證字號、預告登記之原因及登記日期等資訊。

(三)此種公開係基於保障交易安全之公共利益考量,在公益與私益權衡下,應屬合理範圍。

三、評估預告登記之必要性

(一)建議當事人權衡預告登記之保全效力與個人資料公開之風險,評估是否確實需要辦理預告登記。

(二)若交易安全之需求較高,預告登記應仍為必要之保全手段。

(三)可考慮其他替代性保全措施(如公證、信託等),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其可行性。

四、善用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一)向地政機關確認登記謄本會揭露哪些個人資料,以及現行之遮隱機制。

(二)若有特殊隱私需求,可向地政機關諮詢是否有其他保護措施。

(三)定期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是否有異常之查詢或利用情形。

五、適時辦理塗銷登記

(一)當保全目的達成後(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建議儘速辦理塗銷預告登記。

(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6條第3項規定,若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可於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時,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以簡化程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是否會產生所有權狀上個人資料公開問題,經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後,建議注意以下事項:

(一)預告登記應不會直接導致所有權狀上個人資料之公開,因預告登記僅記載於登記簿,不會記載於權狀上。所有權狀由所有權人持有,應屬非公開文件。

(二)預告登記資料會記載於登記簿,任何人均可申請登記謄本查詢,因此會有一定程度之個人資料公開。此種公開係基於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原則,旨在保障交易安全,應屬法律明文規定之必要措施。

(三)雖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但在公益與私益權衡下,登記資料仍須揭露一定程度之個人資料。現行實務對於身分證字號及住址資訊應有部分遮隱機制。

(四)建議當事人權衡預告登記之保全效力與個人資料公開之風險,評估是否確實需要辦理預告登記,並善用現有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五)當保全目的達成後,建議儘速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以減少個人資料持續公開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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