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是否可能導致權狀所有權人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當事人關切預告登記制度之運作,是否會使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個人資料遭不當揭露或利用。
依土地法第79-1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預告登記係為保全請求權而為之登記,具有保全將來本登記請求權之效力。
依土地法第79-1條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此規定賦予預告登記對抗效力,確保請求權人將來得以實現其請求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規定:「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此規定確保預告登記之申請須經登記名義人同意,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第1項規定,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第3項規定:「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此規定顯示,一般民眾僅能申請第二類資料,該類資料已隱匿部分個人資料,應屬合理之公開範圍。
依民法第759-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此為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原則之體現,登記資料之適度公開係為維護交易安全所必要。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規定:「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預告登記屬限制登記之一種,其記載內容應包括請求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請求權之種類、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標的物之標示等資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6條規定:「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前項請求權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請求權人會同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時,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此規定提供預告登記之塗銷機制,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關於不動產預告登記是否會導致權狀所有權人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考量預告登記制度係依土地法第79-1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之正常登記程序,且現行制度已透過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之資料分類機制,在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間取得平衡,一般民眾申請之第二類資料已隱匿部分個人資料,應屬合法之資訊揭露,建議所有權人正確認知預告登記制度,無需過度擔憂,但仍應定期查詢登記狀況,並善用相關保護機制。
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提供更詳細之案件事實以進行深入分析,必要時可諮詢地政士或不動產專業律師。如涉及爭議,應儘早尋求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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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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