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夾出物品附贈刮刮卡中獎,這樣算違法賭博嗎?

娃娃機夾出物後附贈刮刮卡 另外贈與獎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娃娃機業者在消費者夾取物品後,額外附贈刮刮卡並提供獎項的經營模式。此種經營方式可能涉及刑法賭博罪、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等相關法律問題,需審慎評估其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 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但書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賭博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射倖性:輸贏取決於偶然機會

(2)財產變動:有財物得喪之可能

(3)對立性:當事人間具有對立關係

(二) 本案事實涵攝

(1)娃娃機本體經營部分:

消費者投幣後必然可操作機台,雖夾取成功與否具偶然性,但已取得遊戲服務對價,實務上多認定為射倖性買賣而非賭博行為。

(2)附贈刮刮卡部分:

本案若有附贈刮刮卡並提供額外獎項之情形,該刮刮卡之中獎與否完全取決於刮開結果,具有高度射倖性。若獎項價值顯著,可能已逾越刑法第266條第3項「供人暫時娛樂之物」之範疇,應成立賭博行為。

(三)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有業者意圖營利,以娃娃機結合刮刮卡方式供給賭博機會之情形,可能涉及本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四) 沒收規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本案若有成立賭博罪之情形,相關刮刮卡、獎品及財物可能遭沒收。

二、行政責任

(一)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限制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3條規定:「公益彩券發行之種類及總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第4條第1項規定:「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案刮刮卡若具備下列特徵,可能被認定為類彩券:

(1)需支付對價(即使是購買娃娃機服務)

(2)中獎與否純屬機率

(3)提供金錢或具財產價值之獎品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未經許可發行類彩券之行為,建議釐清刮刮卡之性質及獎項內容,以確認是否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二) 主管機關之查核權限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本案若有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類彩券發行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本條規定進行查核。

(三) 行政罰則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8條規定,經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限制發行、停止發行或取消資格等處分。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20條規定:「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四)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相關規定

依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5條第5款規定,行政組掌理「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事項。

本案若有娃娃機場所涉嫌賭博之情形,可能遭警政機關取締。

三、民事責任

(一) 消費者保護相關責任

本案若有業者宣稱保證中獎或誇大中獎機率之情形,可能違反廣告真實義務,消費者得主張相關民事權利。

(二) 不當得利返還

本案若有經營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賭博之情形,消費者可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 停止附贈刮刮卡活動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賭博罪或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情形,建議業者立即停止附贈刮刮卡之經營模式,以降低法律風險。

(二) 法律風險評估

建議業者評估下列風險:

(1)刑事風險:可能涉及刑法第266條賭博罪或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2)行政罰風險:可能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或遭警政機關取締

(3)民事風險:可能產生消費爭議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二、合法替代方案

(一) 純粹贈品模式

建議業者改採夾取成功後確定贈送特定小禮品之模式,無射倖性,屬於促銷活動,惟需注意贈品價值之合理性。

(二) 集點兌換制度

建議業者改採消費累積點數、達一定點數可兌換獎品之模式,無賭博性質,屬會員回饋機制。

(三) 保證取物機制

建議業者提高夾取成功率或設定保夾機制,降低射倖性,回歸服務本質。

三、若已實施之因應措施

(一) 諮詢主管機關

建議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政府查詢,確認是否需要停業或改善。

(二) 保全證據

建議業者保存經營紀錄、中獎紀錄等資料,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或訴訟使用。

(三) 消費者溝通

建議業者若需停止活動,應妥善處理已發出之刮刮卡,避免消費糾紛。

四、長期合規建議

(1)建立法遵制度:定期檢視促銷活動之合法性

(2)諮詢專業意見:重大促銷活動前諮詢律師

(3)員工教育訓練:使員工了解相關法規限制

(4)投保責任險:降低潛在法律風險

肆、結論

關於娃娃機附贈刮刮卡之經營模式,考量可能涉及刑法賭博罪、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相關規定之情形,建議業者立即停止此種經營模式,改採合法促銷方式(如確定贈品、集點兌換),並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評估個案具體風險,與主管機關溝通,確保經營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具體事實、證據及主管機關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請合格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提供後續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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