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房子因為外牆漏水需要施作防水工程,需要借道隔壁大樓的防火巷搭建鷹架,與隔壁大樓管委會洽談後,有個別委員用防火巷安全和相關法規為由,或擔心噪音汙染等問題拒絕借道施工,請問這樣做合理嗎? 我可以如何爭取借道施工?
當事人因自有房屋外牆漏水,需進行防水工程,施工過程中需借用隔壁大樓之防火巷搭建鷹架。經與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洽談後,遭個別委員以防火巷安全、相關法規限制及噪音污染等理由拒絕借道施工。當事人詢問該拒絕是否合理,以及如何爭取借道施工之權利。
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雖本條文主要規範土地通行權,但在建築物維修之必要情形下,司法實務上認為可類推適用於「施工通行權」,特別是在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案時。本案若當事人之房屋外牆防水工程確實無法從自有土地範圍內完成施工,且採用其他方式(如吊車、高空作業車)需費過鉅,應可類推適用本條規定,主張臨時性施工通行權。
依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本條文雖係規範土地所有人應防免對鄰地造成損害,但反面解釋,當自己建築物有損害(如漏水)需修繕時,在必要範圍內且已採取適當損害防免措施之情況下,應可請求鄰地所有人容忍合理之施工行為。當事人若能證明已規劃完善之施工計畫,包括安全防護措施、噪音管制、施工時間限制等,以降低對隔壁大樓之影響,則隔壁大樓應負有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
依民法第79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本條文明確規定,當他人有通行權時,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其侵入。若當事人依前述法理可主張臨時性施工通行權,則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則上不得完全禁止借道施工。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當事人之房屋外牆若屬專有部分,則當事人負有修繕義務。外牆漏水若不處理,可能造成建築物結構損害,甚至影響公共安全,因此修繕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外牆漏水涉及共同壁或相關設施,更凸顯修繕之必要性。此時若隔壁大樓無正當理由拒絕借道,可能影響建築物整體安全維護。
若施工期間確實會完全阻斷防火巷通行,影響消防安全及緊急避難,則拒絕可能有其合理性。但若當事人之施工計畫僅為部分占用,且保留足夠通行空間(如至少保留防火巷1/2以上寬度),並設置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則此理由應較難成立。
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若主張相關法規限制,應具體指明違反何項法規。若僅為臨時性施工使用,且施工計畫符合建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通常不構成違法占用。管理委員會不得以抽象之「法規限制」為由,完全拒絕合理之借道請求。
施工噪音確實可能造成困擾,但此應屬可透過施工時間管制(如限制於平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噪音防制措施(如使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音設施)等方式解決之問題,不應成為完全拒絕之絕對理由。
當事人之維修需求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且外牆漏水若持續惡化,可能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相對而言,隔壁大樓所受影響為暫時性,且可透過適當配套措施(如施工時間限制、安全防護、噪音管制、提供補償金等)大幅降低。兩相權衡,應認為當事人之維修權益應受保障,隔壁大樓負有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
基於相鄰關係之法理,隔壁大樓對於當事人必要且合理之維修施工,應負有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特別是在下列情況下:
(1)施工確有必要性且具急迫性 (2)無其他替代方案或替代方案成本過鉅 (3)已採取適當之損害防免措施 (4)施工期間有限且為臨時性質 (5)願意支付合理之使用補償金
若隔壁大樓無正當理由拒絕,導致當事人無法進行必要維修,建築物持續損害,或被迫採用成本過高之替代方案,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明知當事人有修繕必要,且借道施工為合理請求,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如漏水持續惡化造成之損害擴大、被迫採用高成本替代方案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情形原則上不涉及刑事責任。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拒絕借道施工,係屬民事權利義務之爭議,尚難認定有何刑事犯罪行為。
若當事人之外牆漏水問題持續惡化,可能涉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之問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有維護建築物安全之義務。若因無法借道施工而導致建築物安全問題,主管機關可能介入處理。
防火巷之設置與維護涉及消防安全。若施工計畫確實會影響防火巷之消防功能,應事先向消防主管機關報備,並取得同意。反之,若施工計畫已妥善規劃,不影響消防安全,則隔壁大樓以此為由拒絕,應較難成立。
施工過程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包括施工時間限制、噪音標準等。當事人應確保施工計畫符合相關規定,以降低對隔壁大樓之影響。
鷹架搭建及施工過程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確保施工安全。當事人應選擇合格之施工廠商,並投保適當之保險。
建議當事人發函予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內容應包括:
說明漏水情況之嚴重性與維修必要性(附照片、影片或鑑定報告)
提出完整施工計畫,包括:
若協商不成,建議發送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1)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有權於施工期間借用防火巷
(2)排除妨害之訴:請求隔壁大樓管委會不得妨礙合理之施工行為
(3)損害賠償之訴:若因拒絕借道導致損害擴大或額外支出,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
(1)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87條、第788條規定
(2)主張隔壁大樓負有容忍義務
(3)主張管委會拒絕缺乏法律依據
(1)漏水照片、影片與鑑定報告 (2)施工計畫書與安全評估報告 (3)替代方案之成本估算(如吊車施工之報價單) (4)與管委會之往來函件紀錄 (5)專業技師或建築師之意見書 (6)類似案例之判決或函釋 (7)施工廠商之資格證明與保險證明
若漏水情況緊急,可考慮:
雖可能成本較高,但仍應評估:
關於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拒絕是否合理,考量以下因素:
當事人之外牆漏水涉及建築物結構安全與居住品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負有修繕義務,且修繕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
基於民法第787條、第788條、第790條等相鄰關係規定之法理,在必要範圍內,鄰地所有人應負有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
施工為臨時性質,且可透過適當措施(如施工時間限制、安全防護、噪音管制、提供補償金等)大幅降低對隔壁大樓之影響。
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提理由(如防火巷安全、相關法規限制、噪音污染等)均可透過適當施工計畫與配套措施解決,不應成為完全拒絕之絕對理由。
若當事人確實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案,或替代方案成本過鉅,則借道施工應屬合理請求。
綜合上述,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拒絕,若未考量當事人之修繕必要性,且未給予合理協商空間,應認為不具完全合理性。但若當事人之施工計畫確實會嚴重影響防火巷之消防安全功能,或未提出適當之配套措施,則拒絕可能有其合理性。
關於如何爭取借道施工,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保持理性與耐心:鄰里關係需長期維持,應盡量以和平方式解決,避免關係惡化。
專業協助: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評估具體個案情況,並代為處理相關法律程序。本意見書僅為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與證據而定。
證據保全:所有溝通與施工過程均應完整記錄,以備不時之需。建議製作完整之文件檔案,包括照片、影片、函件、會議紀錄等。
成本效益評估:訴訟曠日廢時且有成本(包括律師費、裁判費等),應審慎評估是否值得進行。若替代方案之成本與訴訟成本相當,可考慮採用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評估:即使有法律上請求權,仍應評估替代方案之可行性。若替代方案可行且成本合理,可避免訴訟之不確定性與時間成本。
考量當事人主張借道施工權利之勝訴可能性,應注意以下因素: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綜合評估,若當事人能提出完善之施工計畫,證明已盡力降低對隔壁大樓之影響,且確實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案,則勝訴可能性應屬中等偏高。但仍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避免訴訟之不確定性與成本。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與勝訴可能性,仍需視實際事實、證據及法院審理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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