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男友分手後,男友要求當事人償還交往期間共同花費的金錢,並威脅若不償還就要求簽發本票。本案涉及情侶間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認定,以及本票簽發的法律效力問題。
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須具備兩要件:
情侶交往期間的共同消費,除非有明確約定為借貸關係,否則法律上通常推定為:
若男友主張為借貸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男友應負舉證責任,證明:
依票據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
若男友以威脅手段要求簽發本票,可能涉及:
男友的行為可能涉及: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男友以威脅手段要求還錢或簽本票,且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應已構成本罪要件。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男友以脅迫方式強迫當事人簽發本票(行無義務之事),應涉及本罪。
理由:
建議立即保存以下證據:
建議以書面(如Line訊息)明確表示:「我們交往期間的花費是基於感情的共同消費,並非借貸關係,我沒有義務返還。你若認為我有債務,請提出具體證據,我不會簽發任何本票。」
關於本案情侶交往期間的共同花費,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為借貸關係,否則法律上應認定為贈與或共同消費,當事人應無返還義務。考量男友以威脅手段要求簽發本票,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保全證據,絕對不要在壓力下簽發本票。
本票一旦簽發,即使原因關係不存在,仍須面對強制執行的風險。建議當事人明確拒絕男友要求,若遭持續威脅應立即報警處理,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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