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要我還共同花費的錢,威脅簽本票,這樣合法嗎?

男友跟我已經撕破臉,要我規還在一起花的錢,不然就簽本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男友分手後,男友要求當事人償還交往期間共同花費的金錢,並威脅若不償還就要求簽發本票。本案涉及情侶間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認定,以及本票簽發的法律效力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情侶間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

(一)贈與或借貸的認定標準

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須具備兩要件:

  • 金錢交付:借款人確實有給付金錢予他方
  • 借款合意:雙方明確認知該金錢往來為「借貸」而非「贈與」

(二)情侶間消費的法律推定

情侶交往期間的共同消費,除非有明確約定為借貸關係,否則法律上通常推定為:

  • 贈與行為:基於情誼所為之無償給付
  • 共同消費:雙方共同享受利益,無返還義務

(三)舉證責任

若男友主張為借貸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男友應負舉證責任,證明:

  • 雙方有借款合意
  • 具體借款金額
  • 約定返還條件

二、本票簽發的法律風險

(一)本票的法律效力

依票據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

  • 本票為文義證券,簽名者須依票據記載文義負責
  • 本票具有無條件支付的效力
  • 執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二)簽發本票的重大風險

  1. 喪失抗辯權利: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2. 強制執行風險:執票人取得本票裁定後,可直接查封財產
  3. 票據流通性:本票可能轉讓予第三人,屆時更難主張原因關係抗辯

(三)脅迫簽發本票的效力

若男友以威脅手段要求簽發本票,可能涉及: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相關刑事責任風險

男友的行為可能涉及:

(一)恐嚇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男友以威脅手段要求還錢或簽本票,且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應已構成本罪要件。

(二)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男友以脅迫方式強迫當事人簽發本票(行無義務之事),應涉及本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絕對不要簽發本票

理由:

  1. 本票一經簽發即具強制執行效力
  2. 即使原因關係不存在,仍須先支付款項再另行訴訟
  3. 本票可能被轉讓,屆時更難主張抗辯

(二)保全證據

建議立即保存以下證據:

  1. 通訊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等對話內容
  2. 消費紀錄:共同消費的發票、收據、刷卡紀錄
  3. 證人:共同友人可證明交往期間消費性質者
  4. 威脅證據:男友要求還錢或簽本票的對話、錄音等

(三)明確拒絕並留下紀錄

建議以書面(如Line訊息)明確表示:「我們交往期間的花費是基於感情的共同消費,並非借貸關係,我沒有義務返還。你若認為我有債務,請提出具體證據,我不會簽發任何本票。」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若男友持續威脅

  1. 報警處理:
  • 可能涉嫌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或第304條強制罪
  • 可申請保護令(若符合家暴法要件)
  1. 蒐集證據後提告:
  • 保存威脅的對話紀錄、錄音
  • 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二)若男友提起民事訴訟

  1. 主張消費性質為贈與或共同消費:
  • 提出交往期間互有往來的證據
  • 證明無借款合意
  1. 要求男友舉證:
  • 借款合意的證據(借據、對話紀錄等)
  • 具體金額及交付證明
  1. 主張部分抵銷:
  • 若男友也有花費在當事人身上
  • 可主張互相抵銷

(三)若不慎已簽發本票

  1. 確認本票要件是否完備:
  • 金額、日期、簽名是否齊全
  • 若要件不備,本票無效
  1. 主張票據原因關係抗辯:
  • 在本票裁定程序中主張
  • 提出被脅迫或無原因關係的證據
  1.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主動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被脅迫、無原因關係等

三、預防性建議

(一)溝通策略

  1.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對話
  2. 書面溝通為主:便於保存證據
  3. 必要時有第三人在場:避免單獨見面

(二)尋求專業協助

  1. 法律諮詢:
  • 向律師詳細說明案情
  • 評估具體法律風險
  1. 心理支持:
  • 尋求親友或專業心理諮商協助
  • 避免因壓力而做出不利決定

四、具體行動步驟

  • 第一步:立即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第二步:明確拒絕簽發本票,並以書面留下紀錄
  • 第三步:若遭持續威脅,立即報警處理
  • 第四步: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告或等待對方起訴
  • 第五步:若對方提告,積極應訴並主張抗辯

肆、結論

關於本案情侶交往期間的共同花費,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為借貸關係,否則法律上應認定為贈與或共同消費,當事人應無返還義務。考量男友以威脅手段要求簽發本票,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保全證據,絕對不要在壓力下簽發本票。

本票一旦簽發,即使原因關係不存在,仍須面對強制執行的風險。建議當事人明確拒絕男友要求,若遭持續威脅應立即報警處理,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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