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澳門匯入4200萬賭金要繳稅嗎?可以扣除賭博損失嗎?

某甲在年度內自澳門匯入42,000,000元,在陳述意見時,自稱係自澳門賭場所贏得賭金,某區國稅局將其核定為海外所得-其他所得,應補所得基本稅額7,662,688元,並以未申報基本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7,610,375元。甲不服提出當年度因賭博而匯往54,100,000元之證據要求扣除?試問: (一)、 境外所得是否須繳納綜合所得稅?有何例外? (二)、 甲不服,得主張何種法律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某甲於年度內自澳門匯入新台幣42,000,000元,主張係澳門賭場贏得之賭金。國稅局將其核定為海外所得-其他所得,補徵所得基本稅額7,662,688元,並處未申報罰鍰7,610,375元。某甲不服,主張應扣除當年度匯往澳門賭博之54,100,000元。

爭點:

  1. 境外所得是否須繳納綜合所得稅?有何例外?
  2. 某甲得主張何種法律理由抗辯?

貳、法律分析

一、境外所得課稅規定

(一) 原則:境外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該條所列各項所得,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交易之增益」等。境外所得原則上不屬於該條所列舉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二) 例外: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本案某甲自澳門匯入之42,000,000元若確為賭博所得,應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金額已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計算方式: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00萬元) × 20%

應繳稅額 = Max(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二、賭博所得之性質認定

(一) 賭博所得屬「其他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賭博所得雖非經常性所得,但仍應屬所得稅法規範之所得範疇。

(二) 境外賭博所得之課稅

  1. 國內賭博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等,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2. 境外賭博所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賭博成本之扣除問題

(一) 所得稅法之「淨額原則」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各類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收入-成本費用=所得」之淨額概念。

(二) 賭博支出可否扣除之爭議

實務見解傾向否定:

  1. 理由分析:
  • 賭博行為具射倖性,輸贏應獨立計算
  • 若允許扣除,可能鼓勵賭博行為
  • 與租稅公平原則可能有違
  • 賭博支出是否屬為取得所得之「必要」支出,實務上存有疑義
  1. 實務見解:
  • 賭博所得之計算應以「實際贏得金額」為準
  • 不得主張扣除賭博損失
  • 每次賭博行為應獨立計算損益

(三) 本案適用分析

某甲主張扣除匯往澳門之54,100,000元,依現行實務見解,可能不予准許

  1. 淨流入≠淨所得
  • 匯入42,000,000元為「收入」
  • 匯出54,100,000元為「支出」
  • 但賭博支出是否得作為成本扣除,實務上存有疑義
  1. 舉證責任問題
  • 某甲需證明匯出款項確實用於賭博
  • 需證明匯入款項確實為賭博所得
  • 需證明兩者間之因果關聯性
  1. 計算方式
  • 依現行實務見解,應稅海外所得可能為42,000,000元(不扣除賭博支出)

四、某甲可主張之法律理由

(一) 程序面抗辯

  1. 舉證責任分配
  • 主張國稅局應善盡調查義務
  • 要求國稅局證明匯入款項確為所得而非借款或其他性質
  1. 核定程序瑕疵
  • 檢視國稅局是否給予充分陳述意見機會
  • 核定理由是否充分說明

(二) 實體面抗辯

  1. 所得性質爭議
  • 主張匯入款項非所得,而可能是:
  • 借款返還
  • 財產移轉
  • 贈與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 淨額原則主張
  • 主張賭博所得應採淨額計算
  • 引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淨額原則
  • 主張:
  • 賭博支出可能為取得賭博所得之必要成本
  • 應以「淨流入金額」計算所得
  • 本案實際淨流出12,100,000元,可能無所得可言
  1. 憲法層次主張
  • 主張不准扣除賭博成本可能違反:
  • 量能課稅原則
  • 實質課稅原則
  • 比例原則
  • 考量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三) 罰鍰部分抗辯

  1. 主觀要件欠缺
  • 主張對海外所得申報規定不知悉
  • 非故意或過失漏報
  • 請求免罰或減輕
  1. 信賴保護原則
  • 若曾諮詢稅務機關獲得錯誤指導
  • 主張信賴保護
  1. 罰鍰裁量權濫用
  • 主張罰鍰金額過高
  • 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策略(救濟程序)

(一) 提起復查(30日內)

主張重點:

  1. 程序面
  • 國稅局應充分調查事實
  • 應給予充分陳述意見機會
  • 核定理由應充分說明
  1. 實體面
  • 主張匯入款項非所得(提供其他證明)
  • 若確為賭博所得,主張應扣除賭博成本
  • 引用淨額原則、量能課稅原則
  1. 罰鍰部分
  • 主張無故意過失
  • 請求免罰或減輕

(二) 訴願及行政訴訟

若復查決定不利,依序提起:

  1. 訴願(30日內)
  2. 行政訴訟(2個月內)
  3. 必要時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二、中期策略(實體爭議)

(一) 蒐集有利證據

  1. 證明匯入款項非所得
  • 銀行往來紀錄完整資料
  • 澳門賭場交易明細
  • 證明為借款、贈與等其他性質
  1. 證明賭博成本
  • 匯出款項用途證明
  • 賭場籌碼購買紀錄
  • 輸贏明細表
  1. 專家意見
  • 會計師查核報告
  • 法律意見書

(二) 法律論述強化

  1. 淨額原則主張
  • 研析所得稅法第14條立法意旨
  • 比較其他類別所得之計算方式
  • 主張賭博所得應同樣適用淨額原則
  1. 憲法層次論述
  • 量能課稅原則
  • 實質課稅原則
  • 平等原則

三、長期策略(制度面)

(一) 聲請憲法訴訟

若窮盡行政救濟仍不利,可考慮:

  1.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 主張現行規定可能違憲:
  • 可能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 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 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二) 和解協商

在訴訟過程中,可評估:

  1. 與國稅局協商減免罰鍰
  2. 分期繳納稅款
  3. 提供擔保暫緩執行

四、風險評估

(一) 勝訴可能性評估

不利因素:

  1. 現行實務見解明確否定賭博成本扣除
  2. 舉證責任重大

有利因素:

  1. 若能證明匯入款項非所得,可全部免稅
  2. 淨額原則具憲法位階之論述空間
  3. 罰鍰部分有減免可能

(二) 建議方案

方案一:積極爭訟

  • 適用情況:有充分證據證明匯入款項非所得
  • 時間成本:2-5年
  • 金錢成本:律師費、裁判費

方案二:部分妥協

  • 與國稅局協商:
  • 承認部分所得
  • 爭取罰鍰減免
  • 分期繳納
  • 優點:快速解決、降低成本
  • 缺點:仍需繳納部分稅款

方案三:完全接受

  • 繳納全部稅款及罰鍰
  • 優點:儘速結案
  • 缺點:金額龐大

五、具體行動建議

(一) 立即行動(7日內)

  1. 委任專業律師及會計師
  2.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3. 撰寫復查申請書
  4. 於期限內提出復查

(二) 短期行動(1-3個月)

  1. 補充證據資料
  2. 與國稅局溝通協商
  3. 評估訴訟勝算
  4. 準備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 中長期規劃

  1. 持續蒐集有利證據
  2. 研析相關法律見解
  3. 評估憲法訴訟可能性
  4. 考慮和解方案

肆、結論

關於本案某甲面臨之核心問題,即境外賭博所得是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及賭博成本可否扣除,茲說明如下:

  1. 境外所得課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某甲自澳門匯入之42,000,000元若確為賭博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2. 賭博成本扣除:依現行實務見解,賭博支出可能不得扣除,但此見解可能有違量能課稅原則,具憲法爭議空間。

  3. 建議策略

  • 優先主張:匯入款項非所得(舉證責任較輕)
  • 次要主張:賭博成本應可扣除(需長期爭訟)
  • 罰鍰部分:積極爭取減免
  1. 勝訴評估
  • 若能證明非所得:勝訴機率較高
  • 若主張成本扣除:依現行實務,勝訴機率較低,但具憲法訴訟價值

考量本案涉及(境外賭博所得)可能涉及(所得基本稅額之課徵及賭博成本扣除爭議),建議某甲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及會計師,於期限內提起復查,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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