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房子因為外牆漏水需要施作防水工程,需要高空吊索施工,但須借道隔壁大樓的防火巷垂降並由地面離開,大樓防火巷為隔壁大樓產權,且有門戶鎖住,與隔壁大樓管委會洽談後,有個別委員用防火巷消防安全為由,或擔心噪音汙染等問題拒絕借道施工,請問這樣拒絕合理嗎? 我可以如何爭取借道?
委託人所有房屋外牆發生漏水情形,需進行防水工程。因施工須採高空吊索作業方式,需借用隔壁大樓之防火巷作為垂降路徑及地面進出通道。該防火巷為隔壁大樓產權所有,且設有門戶管制。委託人與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洽談後,遭部分委員以消防安全、噪音污染等理由拒絕借道施工。委託人詢問對方拒絕是否合理,以及應如何爭取借道權利。
本案涉及民法上「相鄰關係」中土地使用之權利義務問題。委託人為維護自有建物進行必要修繕,需使用鄰地(防火巷)作為施工通道,應屬民法相鄰關係規範之範疇。
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本案分析:
(1)本條文原指土地因地理位置限制而無法通行至公路之情形,賦予土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地之權利。
(2)委託人之情況為建物維護修繕需要臨時通行鄰地,雖與典型袋地通行權情形有別,但若施工確屬必要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基於「物盡其用」及「相鄰關係應互相容忍」之法理,可能類推適用本條規定。
(3)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若類推適用,委託人應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之方式施工,並支付相當補償。
依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本條文課予土地所有人在使用自己土地時,應注意避免對鄰地造成損害之義務。本案中:
(1)委託人進行防水工程屬於行使所有權之正當行為。
(2)若借用鄰地施工,委託人應注意防免對該防火巷及隔壁大樓造成損害,包括確保消防安全、控制噪音、維護環境清潔等。
(3)隔壁大樓管委會提出之消防安全及噪音疑慮,應屬合理關切事項,委託人應提出具體措施回應。
依民法第79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他人有通行權者。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本案分析:
(1)原則上,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
(2)若委託人依法取得通行權(如類推適用民法第787條),則隔壁大樓不得禁止委託人為必要之通行。
(3)目前委託人尚未取得法定通行權,隔壁大樓管委會拒絕借道,形式上應屬合法。
依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雖本案非越界建築情形,但該條文反映之法理為:相鄰關係應兼顧雙方權益,在非故意侵害且損害可補償之情況下,法律傾向維持現狀並以金錢補償,而非絕對禁止。此法理可供本案參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案分析:
(1)防火巷若屬隔壁大樓之共用部分,其設置目的主要為消防安全及緊急逃生。
(2)委託人借用防火巷進行施工,並非該空間之通常使用方法。
(3)若要使用,應取得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或依其規約辦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本案分析:
(1)本條文明確規範不得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或妨礙出入,以維護消防安全。
(2)隔壁大樓管委會以消防安全為由拒絕,若施工確實可能妨礙防火巷之消防功能,該拒絕應有一定合理性。
(3)若委託人能提出完善施工計畫,確保施工期間防火巷仍能維持消防功能(如保持淨空、設置警示、限制施工時間等),則可降低對方疑慮。
隔壁大樓管委會以消防安全為由拒絕,考量防火巷之法定功能為火災逃生及消防救災通道,此疑慮應屬合理關切。然而:
(1)若委託人能證明施工為臨時性質,且能提出具體措施確保施工期間消防通道功能不受影響(如:施工時間限制、保持通道淨空、設置明顯警示標誌、配置安全人員等),則此理由可能不構成絕對拒絕之正當事由。
(2)建議委託人諮詢消防專業人員,研擬符合消防安全規範之施工計畫。
關於噪音污染疑慮:
(1)施工噪音屬於暫時性影響,相鄰關係本應互相容忍合理範圍內之暫時不便。
(2)若委託人能遵守噪音管制相關法規,限制施工時段於法定許可時間(如平日日間),並採用低噪音設備、縮短工期等措施,應可將影響降至最低。
(3)此理由單獨而言,可能不構成完全拒絕之充分正當事由。
若委託人主張通行權或借道權利,應注意以下事項:
(1)證明借道之「必要性」:需說明防水工程為建物維護之必要行為,且借用防火巷為唯一可行或損害最少之施工方式。
(2)採取「損害最少」之方法:參考民法第787條第2項精神,應選擇對鄰地影響最小之施工方式、時段及範圍。
(3)承諾「回復原狀」:施工後應將防火巷回復原狀,不得留下任何損害或妨礙。
(4)支付「相當補償」:參考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對於通行地所受損害,應支付相當償金。
建議委託人準備詳細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1)施工必要性說明
(2)施工安全計畫
(3)降低影響措施
(4)回復原狀承諾
建議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方式正式向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借道申請,內容應包括:
(1)說明房屋維修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2)引述相關法律依據(如民法第787條類推適用之可能性、相鄰關係互相容忍原則等)
(3)附上完整施工計畫書
(4)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如使用補償金、回饋金等)
(5)請求管理委員會於文到一定期限內(如7日或1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或提供書面回覆
(6)表達願意進一步協商之誠意
(7)保留依法律途徑解決之權利
若協商不成,建議考慮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1)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案可能涉及相鄰關係爭議,應先經調解程序。
(2)調解程序之優點:
(3)調解時應攜帶完整施工計畫書及相關證據資料。
若經協商及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委託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訴訟標的: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2)訴之聲明參考:
(3)應提出之證據:
(4)法律依據: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87條規定,或依相鄰關係法理主張通行權。
若漏水情況嚴重,急需施工以避免損害擴大,委託人可考慮於起訴時或起訴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聲請理由:
(3)應提出之證據:同前述訴訟應備證據,並特別強調損害之急迫性及不可回復性。
(1)委任律師:協助撰寫法律文件、進行協商談判、代理訴訟等。
(2)建築師或土木技師:請其出具專業意見書,說明施工之必要性、安全性及對防火巷影響之評估。
(3)消防專業人員:諮詢施工期間如何維持消防安全,取得專業建議。
(1)可考慮向隔壁大樓其他住戶說明情況,爭取理解與支持。
(2)若管理委員會允許,可請求列席說明。
(3)強調互惠原則:將來若對方有類似需求,亦可比照辦理,建立良好鄰里關係。
同時評估其他可能之施工方案:
(1)從自己建物正面施工(雖可能成本較高或技術困難)
(2)租用高空作業車(若空間及法規許可)
(3)其他技術上可行之施工方式
若有替代方案但成本顯著較高或技術上困難度大,應保留相關評估資料,作為證明借道為「必要」且「損害最少」之證據。
(1)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漏水造成損害,相關求償權有時效限制。
(2)建議儘速處理防水工程,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3)保存所有協商紀錄、照片、錄音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隔壁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消防安全、噪音污染等理由拒絕借道施工之合理性:
(1)形式上,隔壁大樓對其所有之防火巷有使用管理權,原則上得拒絕他人使用。
(2)然而,考量委託人進行防水工程屬建物維護之必要行為,若能證明借道為必要且為損害最少之方法,並提出完善施工計畫確保消防安全、控制噪音影響,則對方之拒絕可能不具充分正當性。
(3)依民法相鄰關係法理及類推適用民法第787條之可能性,委託人應有主張通行權之法律基礎,但需符合「必要性」、「損害最少」及「支付補償」等要件。
建議處理順序:
(1)優先採取協商途徑:準備完善施工計畫書,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展現誠意與專業。
(2)正式發函:以書面方式正式提出申請,保留證據。
(3)聲請調解:尋求公正第三方協助,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4)提起訴訟:作為最後手段,依法主張權利。必要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關鍵成功因素: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委託人於正式處理前,諮詢執業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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