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承認責任卻遲延調解,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112/11/3車禍當下承認為犯罪人,114/4/3聲請調解會,113/11/16調解失敗移送偵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交通事故案件,時間軸如下:

  • 112年11月3日:車禍發生,當事人於現場承認為肇事者
  • 114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註:此日期疑為113年4月3日之誤植)
  • 113年11月16日:調解不成立,移送地檢署偵查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於車禍當下即承認為肇事者,此自白雖具證據價值,但仍需配合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若車禍確實造成他人受傷,且當事人駕駛行為具有過失,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二)告訴期間之檢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本案關鍵時間點分析

  • 車禍發生日:112年11月3日
  • 被害人當場知悉犯人(當事人於現場承認)
  • 告訴期間應至:113年5月3日止
  • 調解移送日期:113年11月16日

重要法律問題:若被害人未於113年5月3日前提出告訴,告訴權可能已罹於時效。惟調解程序之聲請是否視為提出告訴,需視調解聲請時間及相關程序而定。若調解聲請時間確為114年4月3日(疑為誤植),則明顯已逾告訴期間;若實際為113年4月3日,則仍在告訴期間內。

二、偵查階段之處理

(一)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本案若構成過失傷害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檢察官可能考量下列因素給予緩起訴處分:

  • 當事人犯後態度(於現場承認肇事)
  • 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 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
  • 有無前科紀錄

(二)緩起訴之附帶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其中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及向公庫支付金額,應得被告同意,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三)緩起訴之撤銷事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

  •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三、起訴後之緩刑可能性

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有罪時,仍可能爭取緩刑宣告。

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要件。若當事人無前科,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應可能宣告緩刑。

依據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四、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雖提供之法條中未包含民法第184條及第191-2條完整內容,但依一般侵權行為法理,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住院費等)
  • 看護費用
  • 工作損失(薪資損失)
  • 交通費用
  • 車輛維修費用
  1. 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慰撫金)

(二)和解之民事效力

若雙方達成和解,和解書中關於損害賠償之約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2項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無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五、相關民法規定之適用

提供之民法條文中,民法第149條至第152條係關於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本案若當事人主張車禍發生係因閃避他人或其他緊急情況,可能援引相關規定抗辯。

依據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危險之發生係因當事人自己之過失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確認案件時間軸正確性

建議:立即確認下列時間點:

  • 調解聲請時間是否為113年4月3日(而非114年4月3日)
  • 被害人實際提出告訴之時間
  • 調解會實際召開日期

重要性:若告訴期間已過,可主張程序抗辯,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二)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建議向警察機關申請

  •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建議自行保存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現場照片
  • 車輛損害照片
  • 保險相關文件

(三)確認告訴期間問題

建議

  • 向地檢署查詢被害人提出告訴之確切時間
  • 若已逾告訴期間,於偵查中主張告訴權已罹於時效
  • 若調解聲請視為提出告訴,確認聲請時間是否在期限內

二、偵查階段因應策略

(一)製作筆錄注意事項

建議

  • 保持冷靜,據實陳述車禍發生經過
  • 避免承擔全部責任,說明客觀事實即可
  • 不要當場承諾賠償金額
  • 筆錄製作完畢應仔細核對後再簽名
  • 考量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二)聲請車禍鑑定

建議:若對警方初判表有疑義,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比例。鑑定結果可作為和解或訴訟之依據。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和解時機與重要性

雖調解已不成立,但偵查中仍可進行和解。和解之優點

  • 被害人可撤回告訴
  • 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 可避免刑事前科紀錄
  • 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建議: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

(二)和解金額評估

建議考量下列因素

  • 肇事責任比例(依鑑定結果或初判表)
  • 實際損害金額(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車輛維修費等)
  • 強制險理賠額度(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
  • 任意險理賠(若有投保)
  • 被害人之求償意願

(三)和解書撰寫重點

建議明確記載

  • 雙方身分資料
  •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 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 拋棄其他請求權之約定
  • 刑事部分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
  • 民事部分債權債務清償完畢

建議辦理公證: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增加執行力。

四、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一)若檢察官考慮緩起訴

建議

  • 表達願意遵守緩起訴條件之意願
  • 主動提出與被害人和解之方案
  • 強調犯後態度良好(於現場承認肇事)
  • 說明無前科紀錄(若確實無前科)

(二)若檢察官起訴,爭取緩刑

建議

  • 委任律師辯護
  • 強調已與被害人和解(若有)
  • 強調無前科紀錄
  • 強調犯後態度良好
  • 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五、保險理賠處理

(一)強制險理賠申請

建議

  • 確認是否已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 若已逾期,說明理由爭取理賠
  • 準備理賠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不論肇責均可申請

(二)任意險理賠

建議:若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等,聯繫保險公司業務員協助處理,提供完整事故資料。

肆、結論

一、關鍵法律問題

本案最關鍵之法律問題為告訴期間是否已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本案被害人於112年11月3日當場知悉犯人,告訴期間應至113年5月3日止。若調解移送時間為113年11月16日,且被害人未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告訴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建議:優先確認被害人提出告訴之確切時間,若已逾期,可主張程序抗辯。

二、處理優先順序

考量本案涉及過失傷害罪,應可能成立刑事責任,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1)第一優先:確認告訴期間是否有效,若已逾期可主張程序抗辯

(2)第二優先:申請車禍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比例

(3)第三優先:評估和解可能性及合理金額,積極與被害人協商

(4)第四優先:處理保險理賠事宜

(5)第五優先:若無法和解,準備偵查程序,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三、重要提醒

關於本案當事人於現場承認為肇事者,應注意「承認肇事」不等於「承認全部責任」,仍需依客觀證據判斷肇責比例。偵查階段是和解之最佳時機,和解成立可撤回告訴,避免刑事前科。

考量本案情節,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應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若起訴,法院亦可能宣告緩刑。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妥善之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證、最新法令規定及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妥善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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