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時間:2024 年 4 月(確切日期待補) •地點:城隍廟附近(待補具體路段) •事件:在步行/騎車時,被一台汽車撞到。 •當下處理:當下自覺傷勢不重,沒有立即報警。 二、後續就醫情形 •事故後到骨科診所就醫,醫師診斷為 骨折。 •隨後持續治療,直到 2024 年 8月才康復完成或接近完成。 •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收據等皆有保留。 三、報案與警方協助 •於事故隔天即到警察局備案並提出報案。 •當時警方協助聯絡肇事駕駛,但多次未能聯繫上。 四、法律行動 •在傷勢處理完畢後(8 月)提出: •刑事告訴(肇事逃逸/過失傷害:依實際內容補) •民事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交通費、看護費等) •近日已有到調解庭進行調解程序。 五、目前想釐清的問題 1.未即時報警是否會影響刑事或民事責任? 2.對方長期無法聯絡,對案件會有什麼影響? 3.民事求償部分可以請求哪些項目、金額如何評估? 4.刑事部分(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足? 5.若調解不成立,後續程序建議為何? 6.是否需要委任律師處理後續刑事或民事訴訟?
本案當事人於2024年4月在城隍廟附近遭汽車撞擊,造成骨折,治療至同年8月始康復。當事人於事故隔日始報案,肇事駕駛長期無法聯繫。當事人已於8月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目前進入調解程序。本案主要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
1. 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權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當事人於事故隔日即向警察局報案並提出告訴,應未逾告訴期間,刑事追訴權仍存在。
考量本案情形,未即時報警應不影響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權行使,惟建議保留完整就醫紀錄及相關證據,以證明傷害結果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2.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
關於肇事逃逸罪部分,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本罪之成立關鍵在於肇事駕駛是否於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是否協助傷者就醫等義務之履行。若肇事駕駛未停留現場、未參與救護即離去,可能構成逃逸行為。
本案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等),以證明肇事駕駛之行為是否符合逃逸要件。
1.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當事人於2024年8月提出民事求償,距事故發生時間(2024年4月)未逾2年時效期間,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仍存在。
2. 證據保全問題
未即時報警可能影響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之保存,以及車損、傷勢之即時記錄。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以下補強措施:
1. 偵查階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警方或檢察官應依職權傳喚被告到案說明,若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得對其實施拘提。
檢察官得依現有證據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無法聯繫不影響偵查程序之進行。
2. 審判階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法院得對被告發布通緝,並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1. 送達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若無法對被告為送達,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為公示送達,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
2. 執行問題
勝訴判決確定後,若仍無法聯繫被告,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調查被告之財產狀況,並聲請查封被告財產以供執行。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肇事駕駛之行為若有過失,應對當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2. 具體賠償項目
(1)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請求項目包括:
(2)工作損失
若當事人因傷無法工作,得請求薪資損失,惟需提供薪資證明、在職證明、請假證明等文件。
(3)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考量:
參考金額約為5萬元至20萬元,惟實際數額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建議當事人整理以下項目:
| 項目 | 金額估算方式 | |------|-------------| | 醫療費用 | 依實際收據計算 | | 看護費用 | 依實際看護日數×每日行情 | | 交通費用 | 依實際支出計算 | | 工作損失 | 依薪資證明計算 | | 精神慰撫金 | 5萬元至20萬元 |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本案當事人因事故受有骨折傷害,若能證明肇事駕駛之駕駛行為有過失(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違規等),且該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建議取得以下證據: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關鍵在於「逃逸」行為之認定。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至少應履行停留現場、協助傷者就醫等義務。若駕駛人未停留現場、未協助救護即離去,可能構成逃逸行為。
本案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若調解不成立,刑事程序將繼續進行:
建議當事人: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前準備
2. 訴訟策略
3. 訴訟費用
刑事部分:
民事部分:
以下程序可考慮自行處理: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建議當事人評估以下金額範圍:
建議當事人參考以下時程規劃:
關於未即時報警之影響,考量當事人於事故隔日即向警察局報案,應未逾刑事告訴期間,且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建議儘速補強相關證據。
關於對方長期無法聯絡之問題,可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刑事部分可透過拘提、通緝程序,民事部分可透過公示送達、財產調查等方式進行。
關於民事求償項目,可能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建議總額為實際支出費用加計10萬元至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過失傷害罪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則需視肇事駕駛是否履行停留現場、協助就醫等義務而定。
建議當事人依以下優先順序處理:
本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初步分析,實際情況仍需視完整卷證資料而定。建議當事人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包括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報案三聯單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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