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案件摘要 一、事故經過 •時間:2024 年 4 月(確切日期待補) •地點:城隍廟附近(待補具體路段) •事件:在步行/騎車時,被一台汽車撞到。 •當下處理:當下自覺傷勢不重,沒有立即報警。 二、後續就醫情形 •事故後到骨科診所就醫,醫師診斷為 骨折。 •隨後持續治療,直到 2024 年 8月才康復完成或接近完成。 •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收據等皆有保留。 三、報案與警方協助 •於事故隔天即到警察局備案並提出報案。 •當時警方協助聯絡肇事駕駛,但多次未能聯繫上。 四、法律行動 •在傷勢處理完畢後(8 月)提出: 刑事告訴(肇事逃逸/過失傷害:依實際內容補) 民事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交通費、看護費等) •近日已有到調解庭進行調解程序。 五、目前想釐清的問題(提供律師諮詢方向) 1.未即時報警是否會影響刑事或民事責任? 2.對方長期無法聯絡,對案件會有什麼影響? 3.民事求償部分可以請求哪些項目、金額如何評估? 4.刑事部分(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足? 5.若調解不成立,後續程序建議為何? 6.是否需要委任律師處理後續刑事或民事訴訟?
本案當事人於2024年4月間,在城隍廟附近步行或騎車時,遭汽車撞擊受傷。事故發生當下,當事人自覺傷勢不重,未立即報警處理。事故隔日,當事人至警察局備案報案,並持續就醫治療。
當事人於事故後至骨科診所就醫,經診斷為骨折,治療期間自2024年4月持續至8月,歷時約4個月。就醫期間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文件均有保留。
當事人於事故隔日即至警察局報案,警方曾協助聯繫肇事駕駛,惟多次未能聯絡上。當事人於傷勢處理完畢後(2024年8月),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目前已進入調解程序。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肇事駕駛於駕駛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而撞擊當事人,致當事人受有骨折之傷害,應符合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惟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本案當事人於2024年8月提出告訴,若當事人係於事故隔日報案時即知悉肇事者身分,則需確認提告時間是否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若當事人係於較晚時間始確認肇事者身分,則應以該時點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間。
當事人雖未於事故當下立即報警,惟於事故隔日即至警察局報案,此舉仍屬合理時間內之報案行為。就醫紀錄可證明傷勢與事故之因果關係,診斷證明書亦可作為傷害事實之證明。
惟未即時報警可能導致現場證據(如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之欠缺,建議當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補強證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若肇事駕駛因過失撞擊當事人,致當事人受有傷害,應成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其金額應考量傷勢嚴重程度、治療期間、對生活之影響、雙方經濟狀況及肇事責任比例等因素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採「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需證明事故發生、對方有過失、損害與事故間有因果關係,以及損害金額。未即時報警可能導致現場證據不足,對方可能抗辯事故經過或因果關係。
建議當事人應積極補強證據,包括調閱監視器畫面、尋找目擊證人、申請車禍鑑定等,以強化舉證能力。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事故發生於2024年4月,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惟仍應注意時效問題,若調解不成立,應儘速提起民事訴訟。
若肇事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檢察官可發拘票強制到案。即使對方不配合,檢察官仍可依現有證據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若對方不出席調解,調解程序將不成立。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依法送達傳票,若對方規避送達,可採公示送達方式。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不履行,當事人可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當事人可請警方協助查詢對方完整戶籍資料、車籍資料,並確認對方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利後續求償。
調解程序係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相關調解條例規定,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據以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比例。鑑定報告可作為刑事及民事程序之重要參考依據。
請警方協助查詢對方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車輛車號、車籍資料,以及保險公司資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
可先向對方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傷害醫療費用最高可理賠20萬元。此舉不影響後續民事求償權利。
列出所有損失項目及單據,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並參考類似案例判決金額,設定合理之求償金額。
建議當事人於調解時清楚陳述事故經過,強調傷勢嚴重性及對生活之影響,並提出證據支持。若對方提出之和解條件不合理,不應勉強接受,可待調解不成立後提起訴訟。
若調解成立,應注意和解書內容,包括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期限,以及是否包含「拋棄其他請求權」條款。若涉及刑事部分,應確認是否撤回告訴。
若調解不成立,應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準時出席偵查庭,提供完整證據資料,清楚陳述事故經過。若檢察官起訴,可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選擇:
建議當事人可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並加速程序。
本案涉及刑事及民事雙軌程序,且對方態度消極,證據蒐集亦有困難,建議當事人考慮委任律師處理。律師可協助:
建議當事人可先進行1至2小時之付費法律諮詢,攜帶完整資料供律師評估案件勝算及建議策略,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本案當事人於交通事故中受有骨折之傷害,雖未於事故當下立即報警,惟於事故隔日即報案,並持續就醫治療,相關就醫紀錄均有保留。考量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被害人身分,以及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建議當事人應積極補強證據,包括調閱監視器畫面、尋找目擊證人、申請車禍鑑定等,以強化舉證能力。
關於民事求償部分,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具體金額應依實際支出及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若調解不成立,建議當事人可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並加速程序。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及民事雙軌程序,且對方態度消極,證據蒐集亦有困難,建議當事人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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