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他人有車禍糾紛 有約定由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 但由於日期超過半年因此對方有先提告我 最終調解日期與訴訟日期只差一個工作天 這樣如果調解順利有撤告的話是調解完的當下提交撤告書給法院就可以了嗎 還是說我一樣要出庭
本案當事人與他人發生車禍糾紛,雙方原約定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因調解日期已超過刑事追訴期間(6個月),對方已先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目前調解日期與訴訟開庭日期僅相差一個工作天,當事人詢問若調解成立並撤告,是否仍需出庭應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本案中,對方已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告訴,因此告訴期間之問題已不存在。縱使調解日期超過6個月,因對方已合法提告,案件應已進入司法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本條文明確規範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即不得再行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案件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之情形,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若調解順利成立,告訴人應簽署撤告狀,載明撤回對當事人之過失傷害告訴。撤告狀應儘速提交至承辦法院,可採親送或委託他人送達之方式。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若撤告狀在開庭前已送達法院,且法院確認收受,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理論上,當事人可能不需出庭。
考量本案調解日與開庭日僅相差一個工作天,時間過於緊迫,撤告狀可能來不及完整送達或法院來不及處理。若當事人未出庭,可能產生以下風險:
(1)法院尚未收到撤告狀,可能視為無正當理由缺席
(2)無法當庭向法官說明調解成立之情形
(3)可能影響案件之順利結案
(1)事先備妥撤告狀(一式三份),調解成立時請對方當場簽署
(2)確認調解條件,在調解書中明確記載:
(1)調解成立當日,立即將撤告狀送至法院(可親送或快遞)
(2)電話聯繫法院承辦股別,告知已調解成立並撤告,詢問是否仍需出庭
(3)保留相關證據:
考量時間緊迫及實務風險,建議當事人仍應出庭,並攜帶:
出庭時向法官說明:「已於○年○月○日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檢附調解書及撤告狀供參。」
(1)開庭後約1至2週,可電話詢問法院是否已結案
(2)結案後向法院申請不起訴處分書或不受理裁定,以證明案件已終結
調解書應包含完整內容:
建議在調解書中載明「雙方同意就本次車禍事故,相互拋棄其他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若有投保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應在調解書中註明和解金額是否包含保險理賠,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關於當事人詢問調解成立並撤告後是否仍需出庭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及第303條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告後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理論上,若撤告狀已送達法院,當事人可能不需出庭。
惟考量本案調解日與開庭日僅相差一個工作天,時間過於緊迫,撤告狀可能來不及完整送達或法院來不及處理,建議當事人仍應出庭,以確保程序順利完成並避免任何不利後果。出庭時可當庭向法官說明調解成立並撤告之情形,並提交相關文件,以利案件儘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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