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被告過失傷害要去檢察官問話,我該怎麼準備才不會吃虧?

我出車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我要被檢察官問話,我該做些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遭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現已收到檢察官傳喚通知,需前往地檢署接受偵訊。當事人尋求法律建議,了解應如何準備及應對偵查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若當事人之駕駛行為確有過失,且造成對方受傷,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過失行為:駕駛人未注意路況、超速、違規轉彎等疏失

(2)傷害結果: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

(3)因果關係: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告訴乃論之特性

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對方既已提告,應已在告訴期間內為之。

告訴乃論罪具有以下重要特性:

(1)須由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

(2)告訴期間為6個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3)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被害人可於偵查或審判中撤回告訴

(4)撤告後檢察官或法院應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訴

(三)羈押之可能性評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湮滅證據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惟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輕罪,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要件,一般情況下應不致遭羈押。

二、民事責任

車禍事故除刑事責任外,當事人可能尚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

(1)醫療費用(含未來可能支出)

(2)工作損失

(3)財物損害

(4)精神慰撫金

惟民事求償部分,可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如有投保)理賠,以降低賠償負擔。

參、處理建議

一、偵訊前準備事項

(一)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於偵訊前蒐集以下證據:

(1)車禍相關文件

  • 警方製作之車禍初判表
  • 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
  • 車輛損壞照片及維修估價單

(2)申請車禍鑑定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釐清肇事責任比例
  • 作為和解談判或抗辯依據

(3)保險相關資料

  • 強制險保單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如有)
  • 通知保險公司本次事故

(二)委任律師陪同

強烈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依刑事訴訟法第236-1條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律師可協助:

(1)檢視檢察官提問是否適當

(2)提醒當事人回答技巧

(3)適時提出有利證據

(4)避免不利陳述

二、偵訊應對原則

(一)基本態度

(1)誠實陳述:不說謊,但可保留對己不利之陳述

(2)簡潔回答:針對問題回答,不過度延伸

(3)表達歉意:展現和解誠意

(4)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或與對方爭執

(二)陳述技巧

(1)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不確定可請檢察官重述

(2)不清楚或不記得的事項,誠實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

(3)避免臆測或推論,僅陳述親身經歷

(4)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準用第41條規定,筆錄製作完畢務必仔細核對後再簽名

三、積極爭取和解

(一)和解之重要性

考量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和解撤告應為最理想之解決方式。和解具有以下優點:

(1)可作為撤告之條件

(2)即使起訴後仍可和解並撤告

(3)和解態度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之量刑考量

(二)和解時機

偵查中和解最佳,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即使起訴後仍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和解撤告。

(三)和解準備

(1)評估賠償金額

  • 醫療費用(含未來可能支出)
  • 工作損失
  • 財物損害
  • 精神慰撫金
  • 扣除強制險理賠金額

(2)和解地點選擇

建議於警察局或地檢署調解室進行,避免私人場所,確保安全。

(3)和解書必要條款

  • 雙方完整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 車禍事實經過
  • 賠償金額及範圍(務必明確)
  • 給付方式及期限
  • 「收訖」字樣(現金給付時)
  • 撤告條款:「甲方同意放棄民事、刑事求償權與告訴權」
  • 違約罰則
  • 雙方簽名蓋章
  • 至少一式兩份

(四)和解談判策略

(1)展現誠意但保留底線

(2)理性溝通,避免情緒對立

(3)可請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陪同

(4)必要時請律師協助談判

(五)撤告狀預先準備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和解時建議請對方預先簽立撤告狀,避免收錢後反悔不撤告。撤告狀由己方保管,待給付完畢後交付。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管理

  • 刑事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為6個月(本案對方應已提告)
  • 民事求償時效:2年

(二)保險理賠

(1)強制險

  • 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最高20萬元
  • 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
  • 死亡給付:200萬元
  • 雙方可「交叉請求」

(2)第三人責任險(如有投保)

  • 可理賠超過強制險之部分
  • 和解前先確認理賠額度

(三)後續追蹤

(1)偵訊後注意檢察官處分結果

(2)若獲不起訴處分,對方可聲請再議

(3)若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仍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和解撤告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車禍遭提告過失傷害罪一事,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且屬告訴乃論罪,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全案

(2)充分準備證據,釐清肇事責任

(3)偵訊時謹慎應對,展現和解誠意

(4)積極爭取和解,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撤告方式解決紛爭

(5)妥善運用保險,降低賠償負擔

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和解撤告應為最理想的解決方式。即使無法完全免責,展現誠意和解也可能爭取較輕之處分。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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