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骨折需長期照護,能向對方求償看護費和後續醫療費用嗎?

我出車禍了,有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日後可能需換人工膝關節,醫師在診斷證明中寫說需專人照護3個月,請問我可以向對方求償看護費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受有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之傷害,日後可能需置換人工膝關節。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載明需專人照護3個月。當事人詢問是否得向肇事者請求看護費用之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請求權基礎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肇事者若因過失造成車禍,致當事人受傷,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進一步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因車禍受傷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包括需要專人看護照料,此項看護費用應屬於法定賠償範圍。

(二)看護費用之請求要件

根據實務見解,請求看護費用應具備以下要件:

  1. 醫療上之必要性
  • 本案醫師已於診斷證明書中明確記載「需專人照護3個月」
  • 此為醫療專業判斷,具有客觀必要性
  • 應符合「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要件
  1. 看護費用之計算方式

若聘請專業看護:

  • 得請求實際支出之看護費用
  • 需保留相關收據、契約等證明文件
  • 目前市場行情約每日2,000至2,500元不等

若由親屬看護:

  • 依實務見解,即使由親屬照顧而未實際支出費用,仍得請求看護費用
  • 此為「規範意義之損害概念」,承認親屬看護之勞務價值
  • 計算標準可參考看護工市場行情或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

(三)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除看護費用外,當事人尚得請求:

  1. 醫療費用
  • 掛號費、診療費、手術費
  • 藥品費、醫療器材費
  • 未來置換人工膝關節之費用
  • 復健費用
  1. 勞動能力減損
  • 住院及休養期間無法工作之損失
  • 若造成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得請求未來收入損失
  1. 交通費用
  • 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
  • 需保留單據或以合理方式計算
  1. 精神慰撫金
  • 因身體傷害所受之精神痛苦
  • 金額視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認定

(四)回復原狀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當事人得請求支付看護費用等必要費用,以回復健康狀態。

二、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

肇事者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受有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日後可能需置換人工膝關節,若經鑑定構成重傷害,肇事者可能面臨較重之刑責。

(二)告訴期限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一)保險給付範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當事人得向肇事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新臺幣20萬元
  2.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每人最高新臺幣200萬元

(二)理賠申請程序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5日內通知承保之保險人。當事人應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同辦法第14條規定,若事故涉及數輛汽車,當事人得向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蒐集證據

  1. 醫療相關文件
  • 診斷證明書(已載明需專人照護3個月)
  • 醫療費用收據
  • 病歷資料
  • 未來治療計畫(人工膝關節置換)之醫師說明
  1. 看護費用證明

若聘請專業看護:

  • 看護契約書
  • 看護費用收據
  • 看護人員資料

若由親屬看護:

  • 親屬請假證明或收入減少證明
  • 照護日誌記錄
  • 可參考市場行情計算
  1. 其他損失證明
  • 薪資證明(工作損失)
  • 交通費用單據
  • 其他相關支出憑證

(二)報案與通知

  1. 確認已向警察機關報案
  2. 於5日內通知肇事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
  3. 填寫強制險理賠申請書

二、和解協商

(一)和解優點

  • 快速解決,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 可避免訴訟之不確定性
  • 減少精神負擔

(二)和解注意事項

  1. 和解書內容應載明:
  • 賠償項目明細(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 賠償總金額
  • 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
  • 是否包含未來可能衍生之醫療費用(如人工膝關節置換費用)
  • 撤告或不提告條款
  • 「經甲方收訖」等文字
  1. 和解地點選擇:
  • 建議於警察局進行
  • 可請警方提供場地及見證
  • 較為安全且具公信力
  1. 保險理賠:
  • 確認對方是否有投保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 和解金額應註明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
  • 避免重複請求

三、訴訟途徑

若無法達成和解,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刑事告訴

  • 於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可作為民事求償之基礎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

  • 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
  • 訴訟中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三)強制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筆錄後
  • 若對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四、求償金額估算

建議向對方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一)看護費用

  • 以每日2,200元計算:2,200元 × 90日 = 198,000元
  • 或依實際聘請看護之費用

(二)醫療費用

  • 實支實付
  • 含未來人工關節置換費用

(三)工作損失

  • 依實際薪資計算
  • 休養期間之收入損失

(四)交通費用

  • 實支實付
  • 就醫往返費用

(五)精神慰撫金

  • 視傷勢嚴重程度
  • 約10萬元至30萬元

總計:約50萬元以上(實際金額需依具體情況調整)

五、時效提醒

  1. 刑事告訴期限:6個月
  • 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算
  • 逾期即不得提告
  1. 民事請求權時效:2年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建議儘早主張權利
  1. 強制險請求期限:2年
  • 自事故發生時起算
  • 應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車禍受傷需專人照護3個月,是否得向肇事者請求看護費用乙事,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傷害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得請求看護費用之賠償。

考量本案當事人受有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日後可能需置換人工膝關節,傷勢嚴重,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蒐集完整醫療證明及費用單據,保留看護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各項損失金額。

  2. 優先嘗試與對方協商和解,和解書內容務必詳細明確,特別應載明是否包含未來人工膝關節置換費用,並確認保險理賠範圍。

  3. 若和解不成,應於時效內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善用法律扶助資源。

  4. 同時向肇事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保障基本權益。

  5. 特別注意未來人工膝關節置換費用應納入求償範圍,若造成永久性失能,應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資料為準。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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