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3車禍,留在現場製作筆錄;113/4/3對方聲請調解委員會,113/11/16調解不成立,113/2移送偵查,是否於刑事追訴期(過失致重傷害
本案為車禍案件,時間軸如下:
爭點:過失致重傷害罪之刑事追訴期是否已過?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過失致重傷害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前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為十年。本案車禍發生於112年11月3日,距今顯未逾十年追訴權時效期間。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致重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車禍發生於112年11月3日,六個月告訴期間應於113年5月3日屆滿。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本案對方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委員會,該時點尚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113年5月3日前),依前開規定,應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嗣後雖調解不成立,但因已於告訴期間內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移送偵查,應認告訴期間未逾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當事人於車禍中確有過失,應對對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對方因車禍受有重傷,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1)醫療費用 (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3)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對方受有重傷,情節可能屬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二年,自車禍發生日112年11月3日起算,應於114年11月3日前行使。
當事人於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製作筆錄,顯示已履行停留現場之義務,配合警方調查,態度良好。此情節於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可能作為量刑或緩起訴處分之有利參考。
(1)積極配合偵查
建議準時出席檢察官訊問,誠實陳述案發經過,並強調已留在現場配合調查之事實。
(2)爭取和解
考量過失致重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主動與對方協商和解,提出合理賠償方案。若能取得對方諒解並撤回告訴,可避免刑事前科。
(3)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蒐集車禍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警方製作之筆錄等證據,以證明已盡注意義務或過失程度較輕。
(4)委任律師協助
考量過失致重傷害罪刑度較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答辯及和解談判。
(1)評估賠償金額
建議儘速評估合理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需要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2)透過保險處理
若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建議透過保險公司協助處理賠償事宜。
(3)避免訴訟
建議儘速與對方協商,避免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以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
(1)確認案件時間軸
本案時間軸中「113年2月移送偵查」疑有誤植(調解不成立在113年11月16日),建議向地檢署確認正確時間及偵查進度。
(2)把握和解時機
建議儘速與對方協商和解,若能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避免起訴。
(3)注意民事時效
民事求償時效為二年(至114年11月3日),建議儘速處理,避免對方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過失致重傷害罪之刑事追訴期,本案應未逾期,理由如下:
(1)過失致重傷害罪之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本案車禍發生於112年11月3日,顯未逾追訴權時效期間。
(2)雖過失致重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對方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委員會,該時點尚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應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告訴期間應未逾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害罪之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
(1)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程序,誠實陳述案發經過。
(2)主動與對方協商和解,爭取撤回告訴,避免刑事前科。
(3)透過保險公司或律師協助處理民事賠償事宜。
(4)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及民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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