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與酒駕。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確認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診斷第一級癱瘓事實),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惟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任一種證明文件(工作賠償金123萬元),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與酒駕。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確認對造方為年長阿伯並診斷為第一級癱瘓,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
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請求賠償金123萬元,惟未提供任一種證明文件,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當事人駕車轉彎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對造方受有第一級癱瘓之重傷害,其行為應具備過失、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等侵權行為要件,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就對造方因本次事故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1.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對造方主張工作損失123萬元,依法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事故前確有工作及收入之事實
(2)工作收入之具體金額
(3)因事故導致無法工作之期間
(4)工作損失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2. 實際損害原則
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意旨,該判決指出:「甲○○因系爭車禍雖遺有眼球運動狀態及嗅覺失能情形,但自104年1月至105年12月仍自○○旅店受領薪資,無工作收入損失,為原審所認定,則甲○○於上開繼續受領薪資期間,是否尚有其他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此判決揭示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實際收入減少之事實,不得請求工作收入損失。
3. 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對造方若主張工作損失,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社會保險資料
(2)薪資單、扣繳憑單
(3)所得稅申報資料
(4)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5)若為自營作業者,應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帳冊、報稅資料等
1. 舉證不足之問題
對造方就工作損失123萬元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認其未盡舉證責任。在無任何證明文件之情況下,法院應難以認定對造方事故前確有工作收入,更無從審查其請求金額之合理性。
2. 年齡因素之考量
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若已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原則上應無工作收入損失可言。即使未達退休年齡,仍需證明確有工作及收入之事實。
3. 勞動能力減損與工作損失之區別
應注意區分「勞動能力減損」與「工作收入損失」:
(1)勞動能力減損:指因傷害導致未來工作能力永久性減少,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之損失
(2)工作收入損失:指因傷害導致實際無法工作期間之收入減少
對造方請求之123萬元,依其金額判斷,應屬「工作收入損失」而非「勞動能力減損」,更需提供具體證明文件。
1. 否認之抗辯
當事人得主張:
(1)否認對造方事故前有工作收入
(2)否認工作損失金額之計算基礎
(3)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 過失相抵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應調查對造方於事故發生時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若有過失,可主張過失相抵以減輕賠償金額。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之扣除
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及實務見解,對造方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應自賠償總額中扣除。第一級癱瘓屬重大傷害,強制險最高給付額為200萬元。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駕車轉彎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致對造方受有第一級癱瘓之重傷害,應涉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
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並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情事,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建議聲請法院調查下列事項:
(1)命對造方提出工作收入證明文件
(2)調閱對造方勞保投保資料
(3)調閱對造方所得稅申報資料
(4)調查對造方事故發生時之年齡及職業狀況
1. 刑事答辯
(1)坦承過失,表達悔意
(2)強調無逃逸及酒駕,事後配合處理
(3)說明願意賠償,惟對造方請求金額過高且部分項目無證明文件
(4)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
2. 民事答辯
(1)工作損失部分:否認對造方有工作收入,請求提出證明文件
(2)其他項目:不爭執賠償責任,惟請求金額應以實際支出且必要者為限
(3)過失相抵:主張對造方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4)強制險扣除:主張應扣除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對造方請求工作損失123萬元,惟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法當事人應不需給付,理由如下: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造方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在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之情況下,應認其未盡舉證責任。
(二)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意旨,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為要件,若無證明實際收入減少,不得請求賠償。
(三)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若已達退休年齡,原則上應無工作收入損失。
(四)建議於訴訟中明確主張對造方就工作損失未盡舉證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此項請求。
1. 和解之優點
(1)可爭取緩刑,避免入監服刑
(2)減少訴訟勞費及時間成本
(3)降低賠償金額之不確定性
2. 和解談判要點
(1)先要求對造方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包括醫療費用收據、工作收入證明、已領取強制險理賠金額證明等
(2)明確告知對造方,工作損失需提供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此項請求於訴訟中可能被駁回
(3)提出合理和解方案,扣除工作損失及過失相抵、強制險理賠後,建議和解金額約150萬元至250萬元(視具體證明文件而定)
(4)強調和解可儘速獲得賠償,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若和解不成,建議採取以下訴訟策略:
1. 刑事部分
(1)坦承過失責任,展現悔意
(2)強調無逃逸及酒駕,態度良好
(3)積極與對造方協商和解,爭取緩刑
2. 民事部分
(1)對工作損失123萬元提出否認之抗辯
(2)聲請法院命對造方提出證明文件
(3)主張過失相抵及扣除強制險理賠
(4)對其他賠償項目,要求以實際支出且必要者為限
(1)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2)整理事故相關證據資料
(3)調查對造方年齡、職業等背景資料
(4)評估和解可能性及合理金額
(1)與對造方進行和解協商
(2)若和解不成,準備刑事及民事答辯狀
(3)聲請法院調查對造方工作收入證明
(4)必要時聲請車禍鑑定
(1)積極參與訴訟程序
(2)持續評估和解可能性
(3)準備充分之證據及法律論述
(4)爭取最有利之判決結果
關於對造方請求工作損失123萬元部分,考量其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意旨,應認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當事人應不需給付該項賠償金額。建議於訴訟中明確主張此項抗辯,並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對造方仍無法提供,此項請求應可能被駁回。
至於其他賠償項目,考量對造方傷勢嚴重(第一級癱瘓),當事人應負相當之賠償責任,惟應主張過失相抵及扣除強制險理賠,以減輕賠償金額。建議優先考量和解協商,可爭取緩刑並節省訴訟成本,合理和解金額約150萬元至250萬元。若和解不成,應積極進行訴訟防禦,爭取最有利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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