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黃牛抽成契約沒寫延遲利息,法院判賠的利息要給抽成嗎?

你好:想請問有關於車禍賠償的事宜:兩年前因為車禍(對方開車門使騎摩托車的我摔倒,骨折,對方100%有責任), 但對方保險公司不賠,所以找了車禍理賠黃牛與他們簽訂契約,拿到理賠金額時需給予30%的抽成,今年法院判賠下來,想請教的是-------法官有請保險公司除理賠金額外,還要支付兩年的〔延遲利息〕--大約10萬元-----請問這10萬元利息也需要給對方抽成嗎?還是不用呢?(因為契約裡面沒有寫到這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兩年前發生車禍事故,因對方開車門導致委任人騎乘機車摔倒並造成骨折,肇事責任100%歸屬於對方。因對方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委任人與車禍理賠業者簽訂契約,約定取得理賠金額時需給付30%作為報酬。現法院判決確定,除理賠金額外,另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兩年延遲利息約新台幣10萬元。爭議點在於該延遲利息是否亦須給付30%予理賠業者。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解釋原則

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契約解釋應優先探求雙方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

二、委任契約性質分析

(一)契約標的範圍

依您所述,原契約約定為「拿到理賠金額時需給予30%的抽成」,契約中並未明確約定「延遲利息」是否包含在抽成範圍內,應回歸契約文義及訂約目的判斷。

(二)理賠金額與延遲利息之區別

  1. 理賠金額:指車禍所造成之實際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害等
  2. 延遲利息:係因債務人(保險公司)遲延給付所生之法定孳息,性質上屬於「遲延損害賠償」

(三)法律性質差異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延遲利息是基於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此為法律賦予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給付所受損害之補償,並非原本車禍事故之損害賠償項目。

三、契約解釋之適用

(一)文義解釋

若契約僅約定「理賠金額」之30%,而未明確包含「延遲利息」、「訴訟費用」等附帶項目,依文義解釋,延遲利息不當然包含在「理賠金額」範圍內。

(二)目的性解釋

委任理賠業者之目的在於協助取得「車禍損害賠償」,延遲利息之發生係因保險公司拒賠導致訴訟延宕,並非理賠業者協助爭取之原始標的。若保險公司當初即願意理賠,根本不會產生延遲利息。

(三)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延遲利息係補償委任人因訴訟延宕所受之損害,若仍需給付30%,可能有失公平。

四、報酬請求權之時效

依民法第127條第5款規定:「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雖理賠業者非律師,但其報酬請求權性質類似,應注意時效問題。

另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若理賠業者已明確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之抽成,時效即中斷。

參、處理建議

一、法律上之主張

本案延遲利息應不須給付30%抽成,理由如下:

(一)契約未明定:原契約僅約定「理賠金額」之30%,延遲利息並非理賠金額本身,而是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法定損害賠償

(二)性質不同:理賠金額是車禍損害之填補,延遲利息是訴訟延宕之補償,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三)因果關係:延遲利息之產生係因保險公司拒賠及訴訟程序耗時,並非理賠業者協助爭取之直接成果

(四)公平原則:依民法第148條規定,委任人已因訴訟延宕兩年無法取得賠償,若延遲利息仍需抽成,形同再次受損,可能有違公平

二、實務處理建議

(一)優先協商

  1. 先與理賠業者溝通說明延遲利息之性質
  2. 提出契約未明定此項目之事實
  3. 嘗試達成不給付或降低比例之協議

(二)檢視契約條款

  1. 仔細檢視當初簽訂之契約內容
  2. 確認是否有「包含但不限於」、「及其他附帶權利」等概括條款
  3. 保留契約正本作為證據

(三)若協商不成

  1. 可主張契約解釋應為不利於擬定條款者(理賠業者)之解釋
  2. 必要時可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3. 最後手段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但需評估訴訟成本

(四)保留證據

  1. 保留所有與理賠業者之通訊紀錄
  2. 保留法院判決書正本
  3. 保留理賠金額與延遲利息分別匯入之證明

三、風險提醒

(一)契約條款風險:若契約中有概括性條款(如「包含所有因本案所得之金額」),可能對您不利

(二)舉證責任:若發生爭議,您需舉證說明延遲利息不在原契約範圍內

(三)關係維護:若金額不大,也可考量是否值得為此與理賠業者交惡

(四)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報酬請求權有二年時效,但若對方已明確請求,時效即依民法第129條規定中斷

肆、結論

關於本案延遲利息是否須給付30%抽成,考量契約未明定此項目、延遲利息與理賠金額性質不同,以及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建議您:

(一)先以友善態度與理賠業者溝通協商

(二)明確說明延遲利息之法律性質與理賠金額不同

(三)強調契約未明定此項目

(四)若對方堅持,可尋求律師協助進一步處理

重要提醒:未來若有類似情況,簽約時務必詳細約定報酬範圍,並建議直接委任律師處理,較有保障且符合法律規範。車禍理賠業者之收費往往偏高,且可能涉及律師法第48條非法執行律師業務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契約內容及具體事實而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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