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未禮讓撞傷他人致癱瘓,對方要求130萬工作損失賠償卻無證明,我該賠嗎?

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與酒駕。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確認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診斷第一級癱瘓事實),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惟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任一種證明文件(工作賠償金130萬元,疑似其配偶的工作損失也加其當中),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與酒駕。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確認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診斷第一級癱瘓事實,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任一種證明文件(工作賠償金130萬元,疑似其配偶的工作損失也加其當中),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過失傷害罪責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案當事人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生交通事故,造成對造方受有第一級癱瘓之重傷害。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

(二)有利情節

本案當事人具有以下有利情節:

  • 事故發生後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
  • 無酒駕情事
  • 曾聲請調解,展現和解誠意

上述情節可作為量刑時之參考,建議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積極主張,以爭取緩刑或從輕量刑。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當事人因過失致對造方受有重傷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 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
  • 交通費用
  • 勞動能力減損
  • 工作收入損失
  •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三)工作收入損失之舉證責任

1. 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對造方主張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 事故發生前確有工作
  • 每月實際收入金額
  • 因事故導致無法工作之期間
  • 工作收入損失之計算方式

2. 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對造方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在職證明或勞動契約
  • 薪資單、扣繳憑單或所得稅申報資料
  • 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資料
  • 雇主出具之證明文件
  • 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3. 配偶工作損失部分

若對造方將其配偶之工作損失一併計入請求,更需嚴格審查。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之工作損失並非被害人本人之損害,原則上不得請求。

除非配偶能證明:

  • 因需照顧被害人而無法工作
  • 實際收入減少之事實
  • 與本案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過失相抵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應審酌:

  • 對造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
  • 雙方過失比例
  • 是否適用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建議聲請法院函詢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若鑑定結果認定對造方亦有過失,可主張過失相抵。

(五)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

對造方診斷為第一級癱瘓,依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勞動能力減少程度甚高。但計算時應注意:

  • 被害人年齡(年長阿伯)
  • 原有工作性質及收入
  • 至法定退休年齡之期間
  • 是否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
  • 過失相抵之適用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一)程序特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處理民事賠償請求,具有程序經濟之優點。

(二)抗辯策略

針對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部分,當事人應於訴訟中明確抗辯:

1. 否認對造方有工作收入損失之事實

  • 對造方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 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相關證明

2. 否認配偶工作損失得列入請求

  • 配偶非本案被害人
  • 配偶工作損失與本案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

3. 主張對造方應負舉證責任

  •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 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應駁回其請求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訴訟部分

(一)積極配合偵查及審理

  • 準時出庭應訊
  • 據實陳述案發經過
  • 展現悔意及和解誠意

(二)爭取緩刑或減輕其刑

  • 強調無肇事逃逸及酒駕情事
  • 事故後留於現場配合處理
  • 曾聲請調解,展現和解誠意
  • 若能與對造方達成和解,可爭取緩刑

二、民事訴訟部分

(一)針對工作收入損失之抗辯策略

1. 明確否認並要求舉證

於答辯狀中明確記載:

  • 否認對造方有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之事實
  • 對造方迄今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 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 在職證明或勞動契約
  • 薪資單、扣繳憑單
  •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 所得稅申報資料
  • 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2. 質疑配偶工作損失之請求

  • 若確認130萬元中包含配偶工作損失,應明確指出配偶非本案被害人
  • 配偶工作損失與本案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
  • 請求法院駁回配偶工作損失部分之請求

3. 強調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主張工作收入損失,應證明實際上有收入減少之事實。若無法證明收入減少,不得請求賠償。

(二)其他損害賠償項目之處理

1. 醫療費用

  • 要求對造方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審查是否為必要之醫療費用
  • 是否已由強制責任保險給付

2. 看護費用

  • 要求提供看護證明及收據
  • 審查看護期間是否合理
  • 每日看護費用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3. 勞動能力減損

  • 要求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及鑑定報告
  • 審查失能等級認定是否正確
  • 計算時應考量被害人年齡、原有收入、至退休年齡期間等因素
  • 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4. 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審酌時應考量: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 當事人過失程度
  • 若金額過高,可主張酌減

(三)過失相抵之主張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建議:

  • 聲請法院函詢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 若鑑定結果認定對造方亦有過失,主張過失相抵
  • 主張合理之過失比例

(四)強制責任保險之扣除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建議:

  • 查明對造方是否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
  • 若已領取,應自賠償金額中扣除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第一級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評估和解之必要性

考量和解之利弊:

  • 刑事部分:若能達成和解,可爭取緩刑,避免入獄服刑
  • 民事部分:避免訴訟曠日廢時,節省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 心理層面:儘早結束訴訟,減輕心理壓力

(二)和解金額之評估

考量因素:

  • 對造方實際損害(扣除無法證明之工作收入損失)
  • 過失比例
  • 已領取之強制責任保險金
  • 當事人經濟能力
  • 和解對刑事判決之影響

(三)和解條件之建議

  • 分期給付:若金額較高,可協商分期給付
  • 拋棄其他請求:和解書應載明對造方拋棄其他一切請求
  • 刑事請求從輕量刑:要求對造方於刑事庭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

四、訴訟策略總結

(一)工作收入損失部分

關於對造方請求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部分,考量對造方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不應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訴訟中應採取之行動:

  • 於答辯狀中明確否認
  • 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證明文件
  • 若對造方無法提出,請求法院駁回該部分請求

(二)其他賠償項目部分

  • 要求對造方就各項損害提供證明文件
  • 審查各項費用是否合理必要
  • 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 扣除已領取之強制責任保險金

(三)整體策略

  • 刑事部分:積極配合,展現悔意,爭取緩刑
  • 民事部分:嚴格要求對造方舉證,合理抗辯
  • 和解協商:評估和解之利弊,若條件合理可考慮和解
  • 委任律師: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注意事項

  • 保留所有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警方製作之筆錄等
  • 投保情形:確認自身車輛是否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若有投保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時效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強制執行:若判決確定後仍有給付義務,應依判決履行,否則對造方可聲請強制執行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因過失致對造方受有第一級癱瘓之重傷害,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對造方請求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部分,考量對造方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於訴訟中明確否認該部分請求,並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證明文件。若對造方無法提出,應請求法院駁回該部分請求。

同時,針對其他賠償項目,亦應嚴格審查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並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此外,建議當事人評估和解之可能性,若能以合理條件達成和解,對於刑事及民事訴訟均有助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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