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與酒駕。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確認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診斷第一級癱瘓事實),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惟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任一種證明文件(工作賠償金130萬元,疑似其配偶的工作損失也加其當中),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與酒駕。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確認對造方為年長阿伯診斷第一級癱瘓事實,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任一種證明文件(工作賠償金130萬元,疑似其配偶的工作損失也加其當中),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案當事人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生交通事故,造成對造方受有第一級癱瘓之重傷害。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
本案當事人具有以下有利情節:
上述情節可作為量刑時之參考,建議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積極主張,以爭取緩刑或從輕量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當事人因過失致對造方受有重傷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1. 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對造方主張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2. 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對造方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3. 配偶工作損失部分
若對造方將其配偶之工作損失一併計入請求,更需嚴格審查。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之工作損失並非被害人本人之損害,原則上不得請求。
除非配偶能證明: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應審酌:
建議聲請法院函詢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若鑑定結果認定對造方亦有過失,可主張過失相抵。
對造方診斷為第一級癱瘓,依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勞動能力減少程度甚高。但計算時應注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處理民事賠償請求,具有程序經濟之優點。
針對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部分,當事人應於訴訟中明確抗辯:
1. 否認對造方有工作收入損失之事實
2. 否認配偶工作損失得列入請求
3. 主張對造方應負舉證責任
1. 明確否認並要求舉證
於答辯狀中明確記載:
2. 質疑配偶工作損失之請求
3. 強調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主張工作收入損失,應證明實際上有收入減少之事實。若無法證明收入減少,不得請求賠償。
1. 醫療費用
2. 看護費用
3. 勞動能力減損
4. 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審酌時應考量: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建議: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建議:
考量和解之利弊:
考量因素:
關於對造方請求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部分,考量對造方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不應給付該工作賠償金額。
訴訟中應採取之行動:
本案當事人因過失致對造方受有第一級癱瘓之重傷害,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對造方請求工作收入損失130萬元部分,考量對造方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於訴訟中明確否認該部分請求,並請求法院命對造方提出證明文件。若對造方無法提出,應請求法院駁回該部分請求。
同時,針對其他賠償項目,亦應嚴格審查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並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此外,建議當事人評估和解之可能性,若能以合理條件達成和解,對於刑事及民事訴訟均有助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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