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黃牛抽成契約沒寫延遲利息,法院判賠的利息要給抽成嗎?

你好:想請問有關於車禍賠償的事宜:兩年前因為車禍(對方開車門使騎摩托車的我摔倒,骨折,對方100%有責任), 但對方保險公司不賠,所以找了車禍理賠黃牛與他們簽訂契約,拿到理賠金額時需給予30%的抽成,今年法院判賠下來,想請教的是-------法官有請保險公司除理賠金額外,還要支付兩年的〔延遲利息〕--大約10萬元-----請問這10萬元利息也需要給對方抽成嗎?還是不用呢?(因為契約裡面沒有寫到這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兩年前發生車禍事故,因對方開車門導致委任人騎乘機車摔倒並造成骨折,肇事責任為對方100%。因對方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委任人與車禍理賠業者簽訂契約,約定取得理賠金額時需給付30%作為報酬。現法院判決確定,除判賠本金外,另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約新台幣10萬元之遲延利息。委任人詢問該遲延利息是否亦需給付30%予理賠業者。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解釋與遲延利息之法律性質

(一)契約解釋原則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委任人與理賠業者間之契約,應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內容為準。

關於契約條款之解釋,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契約之履行與權利行使,均應遵循誠信原則。若契約條款未明確約定遲延利息之歸屬,應回歸契約本旨及當事人訂約目的判斷。

(二)遲延利息之法律性質分析

  1. 遲延利息之法源依據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33條第1項明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1. 遲延利息之性質認定

遲延利息係因債務人遲延給付所生之法定損害賠償,其發生原因在於保險公司拒絕或延遲給付,而非車禍本身所致之直接損害。此項利息之目的在於補償債權人因等待給付期間所受之時間損失及資金運用利益之喪失。

(三)「理賠金額」之範圍界定

一般車禍理賠契約所稱「理賠金額」,通常指因車禍事故直接造成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
  • 工作損失
  • 財物損害
  • 精神慰撫金等實質損害賠償項目

遲延利息並非車禍本身造成之直接損害,而是因債務人遲延履行給付義務所生之法定孳息。若契約未明文約定包含遲延利息,依文義解釋,遲延利息應不在「理賠金額」之範疇內。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適用

(一)文義解釋與有利解釋原則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車禍理賠業者提供之契約通常屬定型化契約性質,如契約條款有疑義或不明確之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之精神,應作有利於委任人之解釋。

(二)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遲延利息本質上是補償委任人因等待兩年所受之時間損失,此項利息之產生係因保險公司拒賠或延遲給付,並非理賠業者努力協商之直接成果。若理賠業者主張就遲延利息亦抽成,可能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平正義。

三、抽成範圍之合理性判斷

(一)契約對價關係之檢視

理賠業者之報酬應以其實際協助取得之賠償項目為限。本案理賠業者協助委任人處理車禍理賠事宜,其服務範圍應為協助取得因車禍所生之各項損害賠償。

遲延利息之產生時點在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其發生原因係保險公司於訴訟期間持續拒絕給付,而非理賠業者於訴訟階段之額外努力所致。若契約未明文約定包含遲延利息,不應擴張解釋理賠業者之報酬範圍。

(二)公平原則之考量

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權利之行使應符合公平正義。遲延利息係補償委任人因等待給付所受之時間損失,此項損失之發生與理賠業者之服務內容無直接關聯。若仍需給付抽成,可能使理賠業者獲得超出其服務對價之不當利益。

參、處理建議

一、法律上之主張

基於前述分析,本案遲延利息應不需給付30%抽成予理賠業者,理由如下:

  1. 契約未明文約定包含遲延利息

委任契約僅約定「理賠金額」之30%,未明確包含遲延利息。依文義解釋,遲延利息非屬一般認知之「理賠金額」範疇。

  1. 遲延利息之特殊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利息係對債務人遲延給付之法定損害賠償,其目的在補償債權人等待期間之時間損失,並非車禍本身造成之直接損害。

  1. 契約條款之有利解釋

若契約條款有疑義,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之精神,應為有利於委任人之解釋,不應擴張解釋理賠業者之報酬範圍。

  1. 誠信原則之要求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遲延利息補償的是時間成本,理賠業者並未因此增加額外工作或成本,若仍主張抽成,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二、實務處理步驟

(一)溝通協商階段

建議委任人先與理賠業者進行友善溝通:

  1. 說明遲延利息之法律性質與產生原因
  2. 強調契約未明文約定包含遲延利息
  3. 提出僅就本金給付30%抽成之主張
  4. 準備書面說明文件,引用相關法條及契約解釋原則

(二)給付方式建議

若理賠業者同意協商,建議採取以下作法:

  1. 先行給付本金之30%
  • 就判決之本金部分依約給付30%
  • 製作收據並註明「本金抽成」
  • 保留遲延利息部分暫不給付
  1. 發函表明立場
  • 以書面方式表明法律見解
  • 說明遲延利息不在契約約定範圍
  • 表達願意協商但保留法律權利

(三)爭議處理程序

若理賠業者堅持主張抽成,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申請調解
  •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費用低廉且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提起訴訟
  • 若調解不成,可提起確認債權範圍之訴
  • 請求法院確認僅需就本金給付30%
  • 訴訟標的金額約3萬元,屬簡易訴訟程序
  1. 保全證據
  • 保存完整之委任契約書
  • 保存法院判決書正本
  • 保存所有與理賠業者之通訊紀錄

三、注意事項

  1. 保存完整證據
  • 委任契約正本
  • 法院判決書
  • 所有通訊紀錄
  1. 避免口頭承諾
  • 所有協商內容應以書面為準
  • 避免口頭答應給付遲延利息抽成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諮詢車禍理賠專業律師
  •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爭議
  1. 時效注意
  • 判決確定後應儘速處理
  • 避免延宕造成其他爭議

肆、結論

關於本案遲延利息是否需給付30%抽成予理賠業者,考量契約未明文約定包含遲延利息,且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利息係對債務人遲延給付之法定損害賠償,其性質與車禍本身造成之直接損害有別。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及契約解釋之有利解釋原則,建議委任人主張遲延利息不在契約約定之「理賠金額」範圍內,無需給付30%抽成。

建議委任人先與理賠業者進行友善溝通,說明法律見解並提出僅就本金給付抽成之方案。若協商不成,可考慮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處理過程中應保存完整證據,並避免口頭承諾,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契約內容及相關事證為準,實際處理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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