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過馬路沒走斑馬線闖雙黃線,我方有報警也有行車記錄器,也有申請初判表,對方有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因為對方體傷比較嚴重,但第一次沒說賠償金額,到第二次調解庭對方沒到,請委任律師告知說他們認為他們沒有責任,要求110萬看護費另算,要申請車鑑會
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情要點如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如何負責,需視各自有無故意或過失而定。就對方行人而言,其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且闖越雙黃線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就當事人而言,則需檢視當時駕駛行為是否符合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對方行人具有明顯違規行為(未走斑馬線、闖越雙黃線),對於損害之發生應有相當程度之過失。依此規定,即使對方受有損害,法院仍得依其與有過失之程度,減輕或免除當事人之賠償金額。
實務上,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之過失比例認定,常因個案情節而異,可能介於30%至70%之間。本案對方違規情節明確,其過失比例應屬相當。
對方主張完全無責任,考量其客觀上有違規穿越道路之事實,此主張在法律上可能難以成立。惟最終責任比例仍應由車禍鑑定委員會或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
關於看護費用之請求,應檢視:
即使看護費用屬實,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仍應依過失比例負擔。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若受有傷害,可能對當事人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惟考量對方亦有違規行為,檢察官於偵查時應會一併審酌雙方過失情形。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刑事和解亦可作為民事賠償之基礎,建議在適當時機評估和解可能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規範道路交通行為之重要法規。
對方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且闖越雙黃線,應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此違規事實可作為認定其過失之重要依據。
建議調閱行車記錄器詳細分析當時狀況,確認:
車禍鑑定委員會將就事故發生原因、雙方過失比例、肇事責任歸屬進行專業鑑定。鑑定結果雖非最終認定,但實務上常為法院判決之重要參考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作為初步判斷肇責依據,但非最終認定。若不服初判結果,可申請車禍鑑定。建議仔細研讀初判表內容,並保留對車禍鑑定會提出鑑定之權利。
若調解不成立,對方可能提起訴訟,應預作準備:
對方可能提告過失傷害罪,建議:
本案對方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事實明確,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應負相當過失責任。對方主張完全無責任並要求高額賠償,考量其違規情節,此主張可能不合理。
建議策略:
預期結果: 依對方明顯違規情節,過失比例應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實際賠償金額應可依過失比例減輕。若有適當保險,當事人實際負擔應可控制在合理範圍。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委任律師依實際情況調整策略,並建議盡速諮詢專業車禍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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