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無照駕駛遭警察攔查,警察告知罰鍰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至24,000元。當事人對此罰鍰金額提出疑問,欲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方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本案若屬初次無照駕駛且無其他加重情節,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處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警察告知的「12,000元至24,000元」罰鍰,已超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之範圍。依現行法規,無照駕駛之罰鍰應為:
本案警察告知之金額範圍可能涉及以下情況:
建議當事人應確認是否併有其他違規事項,或向警察機關詢問具體裁罰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1項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得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例如:
本案若當事人持有機車駕駛執照卻駕駛小型車,即屬違反持照條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處罰。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交通違規案件通常屬此類情形。
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據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一般無照駕駛行為屬行政違規,不涉及刑事責任。但若因無照駕駛肇事致人死傷,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罪責,此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但行政罰鍰仍可能併予裁處。
若當事人認為處罰不當或對罰鍰金額有疑義,可採取以下步驟:
關於當事人無照駕駛遭警察告知罰鍰12,000元至24,000元乙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一般無照駕駛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若有累犯或違反持照條件等加重情節,應按罰鍰最高額(即12,000元)處罰並吊銷駕照。警察告知之金額範圍超出法定範圍,可能涉及併有其他違規行為或資訊傳達有誤。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無照駕駛之行政違規,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由於交通違規案件涉及行政程序及救濟途徑,如有疑義或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監理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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