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被罰12000到24000元,這個罰款金額合法嗎?

請問現在無照開車罰多少錢 警察說開12000到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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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無照駕駛遭警察攔查,警察告知罰鍰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至24,000元。當事人對此罰鍰金額提出疑問,欲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無照駕駛之行政責任

(一)一般無照駕駛之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本案若屬初次無照駕駛且無其他加重情節,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二)加重處罰之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處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1. 曾受前項處罰(累犯)
  2.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大型車
  3.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車
  4.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大型車

(三)警察告知金額之分析

警察告知的「12,000元至24,000元」罰鍰,已超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之範圍。依現行法規,無照駕駛之罰鍰應為:

  • 一般情形:新臺幣6,000元至12,000元
  • 加重情形:按罰鍰最高額(即12,000元)處罰

本案警察告知之金額範圍可能涉及以下情況:

  1. 併有其他交通違規行為,罰鍰合併計算
  2. 資訊傳達有誤
  3. 適用其他特殊規定

建議當事人應確認是否併有其他違規事項,或向警察機關詢問具體裁罰依據。

二、駕駛執照之相關規定

(一)考領資格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1項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1. 年齡: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
  2. 經歷: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二)持照條件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得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例如:

  • 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起新考領之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小型車或大型車

本案若當事人持有機車駕駛執照卻駕駛小型車,即屬違反持照條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處罰。

三、行政救濟程序

(一)陳述意見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交通違規案件通常屬此類情形。

(二)訴願程序

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據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三)裁處權時效

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四、刑事責任與行政罰之關係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一般無照駕駛行為屬行政違規,不涉及刑事責任。但若因無照駕駛肇事致人死傷,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罪責,此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但行政罰鍰仍可能併予裁處。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 確認違規事實
  • 向警察確認具體違規事由及法律依據
  • 了解是否有累犯或其他加重情節
  • 確認是否併有其他交通違規行為
  • 取得舉發通知單並詳閱內容
  1. 檢視個人紀錄
  • 查詢過去是否有無照駕駛紀錄
  • 確認當時駕駛車輛類型(汽車或機車)
  • 確認是否持有任何等級之駕駛執照
  1. 保留相關證據
  • 妥善保管舉發通知單
  • 記錄違規時間、地點及經過
  • 如有行車紀錄器或其他證據,應予保存

二、救濟途徑

若當事人認為處罰不當或對罰鍰金額有疑義,可採取以下步驟:

  1. 收受裁決書前
  • 向舉發機關(警察機關)詢問具體裁罰依據
  • 確認罰鍰金額計算方式
  • 如有不明之處,可請求說明
  1. 收受裁決書後
  • 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
  • 訴願書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 原處分機關應先行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
  1. 訴願不服後
  • 對訴願決定不服,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三、預防措施

  1. 儘速考取駕照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規定,年滿18歲即可報考普通駕駛執照
  •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 可透過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1. 暫停駕駛
  • 在取得合法駕駛執照前,應避免駕駛任何車輛
  • 可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請有照駕駛協助
  1. 了解法規
  • 熟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 了解不同車類之駕駛資格要求
  • 注意持照條件之限制

四、特別提醒

  1. 罰鍰金額疑義
  •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無照駕駛之罰鍰應為6,000元至12,000元(一般情形)或按最高額12,000元處罰(加重情形)
  • 警察告知之「12,000元至24,000元」可能涉及其他違規行為或資訊傳達有誤
  • 建議確認實際裁決書內容及法律依據
  1. 繳納期限
  • 通常為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
  • 逾期未繳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 如欲提起救濟,仍應先行繳納或提供擔保
  1. 駕照吊銷問題
  • 若屬累犯或違反持照條件情形,除罰鍰外還可能被吊銷駕駛執照
  • 吊銷駕照後,須經一定期間始得重新考領
  1. 累犯加重
  • 曾受無照駕駛處罰者,再次違規將按罰鍰最高額處罰並吊銷駕照
  • 應特別注意避免再次違規
  1. 肇事責任
  • 若因無照駕駛肇事致人死傷,除行政罰外,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 建議投保適當保險以分散風險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無照駕駛遭警察告知罰鍰12,000元至24,000元乙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一般無照駕駛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若有累犯或違反持照條件等加重情節,應按罰鍰最高額(即12,000元)處罰並吊銷駕照。警察告知之金額範圍超出法定範圍,可能涉及併有其他違規行為或資訊傳達有誤。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無照駕駛之行政違規,建議:

  1. 確認實際違規事實及是否併有其他違規行為
  2. 取得正式裁決書後,詳閱裁罰依據及金額計算方式
  3. 如對裁決不服,應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4. 儘速考取合法駕駛執照,避免再次違規
  5. 在取得駕照前,應避免駕駛任何車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由於交通違規案件涉及行政程序及救濟途徑,如有疑義或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監理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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