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時間: 2025年11月28日 事故經過: 當事人無照駕駛,於黃燈時減速欲停車,遭對方車輛從右後方追撞,雙方均有受傷。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雙方均有受傷,若能證明對方有過失(如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雙方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須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雖當事人有無照駕駛之情形,但此非車禍主因,對方可能主張當事人與有過失,惟比例應極低(約0-20%),主要肇事責任應在追撞方(約80-10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當事人應受行政罰鍰新臺幣6,000元至12,000元,並當場禁止駕駛。此為行政罰,與車禍民刑事責任分別處理。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若當事人因本次車禍受有身體傷害,得依此規定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及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本案當事人黃燈減速停車,屬正常駕駛行為,並無涉及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之情形。
考量刑事告訴期限為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民事請求時效為2年內,建議儘速進行和解協商。
關於本案當事人無照駕駛於黃燈時減速欲停車,遭對方車輛從右後方追撞,雙方均有受傷之情形,經分析後建議:
考量當事人雖有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但黃燈減速停車為正確駕駛行為,對方從右後方追撞應負主要肇事責任,建議優先爭取和解,避免訴訟勞費。
建議保存完整證據,包括醫療單據、車損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等,並申請車禍鑑定,釐清責任歸屬。
考量刑事告訴期限為6個月,建議把握時效,適時主張權利。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的法律保障,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及法院認定為準。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車禍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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