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雙方都有過失,朋友骨折能告對方過失傷害並民事求償嗎?我會被反告嗎?

我載著朋友發生車禍, 我方:我個人只有輕微擦傷+車損、 朋友大腿骨折,需休養半年。 對方車主:車損。(車為租賃車) 副駕駛:臉上縫針未住院 對方的肇事責任: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道安規則第102 條 1 項2 款)。 我方的肇事責任: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安規則第93 條 1項 2 款)。 調解談不攏,目前想要告對方。 可以請我的朋友告對方刑事的過失傷害再加上民事的連帶求償嗎? 那我這邊也會被對方副駕駛告嗎? 以及請問肇責比例 法院會是如何判斷呢? 問警方只有說主因為對方 次要為我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事故發生於無號誌交岔路口。您駕駛車輛搭載朋友,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造成:

  • 您方損害:您本人輕微擦傷及車損;朋友大腿骨折需休養半年
  • 對方損害:車主車損(租賃車);副駕駛臉部縫針未住院
  • 肇事責任初判:警方研判對方為主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您方為次因(違反第93條第1項第2款)

您詢問:(1)朋友可否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連帶求償?(2)您是否會被對方副駕駛提告?(3)法院如何判斷肇責比例?

貳、法律分析

一、您的朋友對對方之刑事及民事請求權

(一)刑事過失傷害部分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檢視
  • 對方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 因此過失行為導致您朋友大腿骨折,需休養半年
  • 應符合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1. 告訴權人資格

您的朋友為直接被害人,具有告訴權,可對對方駕駛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1. 重傷害之認定

若朋友之大腿骨折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要件,可能構成重傷害,惟此需視具體醫療鑑定結果而定。建議取得詳細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是否造成肢體機能之永久性損害。

(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1. 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駕駛因過失侵害您朋友之身體健康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的朋友可請求:

  • 醫療費用(含未來可能之醫療支出)
  • 看護費用(休養半年期間)
  • 工作損失(薪資證明×6個月)
  • 交通費用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您的朋友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1. 關鍵法律爭點:使用人與有過失之適用

本案最核心之爭議在於:您作為駕駛人之過失,是否會影響您朋友之求償金額?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

  • 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第3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無償搭載之情形下,駕駛人應被視為搭乘者之「使用人」,駕駛人之過失應視同搭乘者之與有過失。此法理之理由在於:搭乘者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應認係搭乘者之使用人。

因此,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過失(「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可能被視為您朋友之與有過失,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對方之賠償金額。

  1. 過失相抵對求償金額之影響

假設您朋友總損害為100萬元,若法院認定肇責比例為對方70%、您方30%,則:

  • 您的30%過失應視為朋友之與有過失
  • 對方應賠償金額:100萬元×(100%-30%)= 70萬元

重要提醒:過失相抵僅影響賠償金額之計算,不影響請求權本身之存在。您的朋友仍可對對方提起民事求償,只是實際獲賠金額會因過失相抵而減少。

二、您是否會被對方副駕駛提告

(一)刑事責任部分

  1.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可能性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您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過失,且造成對方副駕駛受傷(臉部縫針),應符合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因此,對方副駕駛可能對您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1. 責任程度之考量

雖然您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但考量您為次要肇事原因,對方為主要肇事原因,在量刑時法院應會考量此肇責比例,您所受之刑事處罰應較對方為輕。

(二)民事責任部分

  1. 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您與對方駕駛均有過失,對副駕駛而言,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 過失相抵之適用

當對方副駕駛向您請求賠償時,您可主張對方駕駛(主駕駛)之過失應由副駕駛承擔。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為副駕駛之使用人,駕駛人之過失應視為副駕駛之與有過失。

假設副駕駛總損害為10萬元,若法院認定肇責比例為對方駕駛70%、您方30%,則:

  • 對方駕駛之70%過失應視為副駕駛之與有過失
  • 您應賠償金額:10萬元×(100%-70%)= 3萬元
  1. 保險理賠之處理

您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理賠對方副駕駛之醫療費用(上限20萬元),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亦可協助處理賠償事宜,建議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處理。

三、肇事責任比例之判斷

(一)法院判斷之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斷肇事責任比例時,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1. 違規情節之輕重
  • 對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少線道未讓多線道)- 警方研判為主因
  • 您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未減速慢行)- 警方研判為次因
  1. 因果關係之強度
  • 對方之違規行為(未暫停讓車)應為直接導致碰撞發生之主要原因
  • 您方之違規行為(未充分減速慢行)為輔助原因
  1. 過失程度之比較
  • 對方:積極違規(應停未停)
  • 您方:消極違規(應減速未充分減速)

(二)可能之責任比例

依警方初判及實務經驗,本案肇責比例可能為:

  • 方案一:對方70%、您方30%(較常見之主次因比例)
  • 方案二:對方80%、您方20%(對方違規情節較重時)
  • 方案三:對方60%、您方40%(您方未減速情節較重時)

實務上最可能為7:3或8:2之比例,但最終仍應由法院依具體證據認定。

(三)影響責任比例之證據

建議蒐集下列證據,以利法院判斷: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現場照片、路況照片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證人證詞
  • 車輛煞車痕跡、碰撞位置等鑑定資料

四、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一)告訴期間之限制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您的朋友及對方副駕駛若欲提起刑事告訴,應注意此期間限制。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您的朋友可考慮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用,但民事判決會受刑事程序進度影響。

參、處理建議

一、您朋友之訴訟策略

(一)刑事告訴

建議您的朋友對對方駕駛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1. 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告訴
  2. 準備告訴狀及相關證據:
  • 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期間及是否造成肢體機能損害)
  • 醫療費用收據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
  1. 配合偵查程序,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

(二)民事求償

  1. 可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評估(假設):
  • 醫療費用:10萬元
  • 看護費用:6萬元(每月1萬元×6個月)
  • 工作損失:30萬元(月薪5萬元×6個月)
  • 精神慰撫金:40萬元
  • 總計:86萬元
  • 扣除30%過失後:約60萬元
  1. 訴訟方式選擇: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但受刑事進度影響
  • 單純民事訴訟:需繳裁判費,但程序獨立
  1. 證據蒐集:
  • 保留所有就醫紀錄及醫療費用單據
  • 取得薪資證明或所得證明
  • 看護費用收據或看護事實證明
  • 交通費用單據

二、您之防禦策略

(一)面對可能之刑事告訴

若對方副駕駛對您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1. 積極與對方協商和解,取得對方諒解
  2. 強調您為次要責任,對方為主要責任
  3. 爭取緩起訴處分或易科罰金
  4.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辯護

(二)面對民事求償

  1. 主張過失相抵:
  • 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對方駕駛之過失應由副駕駛承擔
  • 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證明對方為主要肇事原因
  • 您僅需負擔次要責任範圍之賠償
  1. 保險理賠處理:
  • 立即通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險保險公司
  • 強制險可理賠對方副駕駛醫療費用(上限20萬元)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可協助處理賠償事宜
  1. 和解金額評估(假設副駕駛損害10萬元):
  • 扣除對方駕駛70%過失後,您應負擔約3萬元
  • 可由強制險給付,您實際負擔應不大

三、和解建議

(一)和解之優點

  1. 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2. 避免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
  3. 刑事案件取得對方諒解,有利於刑事處理
  4. 儘速解決紛爭,減少心理負擔

(二)和解時機

建議在下列時點考慮和解:

  1. 刑事偵查階段:取得對方諒解,有助於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2. 民事訴訟前:避免訴訟程序之時間及費用支出

(三)和解金額參考

  1. 您朋友之損害(假設總計86萬元):
  • 扣除30%過失後約60萬元
  • 和解建議:可從60萬元開始談判,底線約50萬元(考量訴訟風險及時間成本)
  1. 對方副駕駛之損害(假設總計5萬元):
  • 扣除70%過失後約1.5萬元
  • 和解建議:您的負擔約1.5-2萬元,可由強制險給付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證據保全

  1. 立即處理:
  • 行車記錄器影像備份
  • 現場照片保存
  • 證人聯絡方式記錄
  1. 持續蒐集:
  • 所有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單據
  • 工作損失證明(薪資單、在職證明等)
  • 看護費用收據

(二)時效管理

  1.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2. 民事請求權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3.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逾期

(三)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及民事程序,且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充分保障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的詢問,綜合分析如下:

  1. 關於您朋友對對方之求償:您的朋友可對對方駕駛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惟考量您作為駕駛人之過失可能被視為朋友之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實際獲賠金額應為總損害扣除您的過失比例後之金額(預估約為總損害之70%)。

  2. 關於您是否會被對方副駕駛提告:您可能被對方副駕駛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惟考量對方駕駛為主要肇事責任(預估70%),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對方駕駛之過失應視為副駕駛之與有過失,您僅需負擔次要責任範圍之賠償(預估約為總損害之30%),且可透過強制險及任意險處理。

  3. 關於肇事責任比例:依警方初判及實務經驗,本案肇責比例預估為對方70%、您方30%,但最終仍應由法院依具體證據認定。影響責任比例之關鍵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記錄器影像、現場照片等。

  4. 建議優先嘗試和解,若和解不成再進行訴訟。和解可節省時間及費用,並避免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若決定訴訟,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充分保障您與朋友之權益。

  5. 本案最關鍵之法律概念為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此規定將直接影響雙方之賠償金額計算。無論是您朋友對對方之求償,或對方副駕駛對您之求償,均應適用此過失相抵原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依實際證據及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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