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肇逃撞傷行人,初判表沒標肇責比例,我該怎麼爭取賠償?

①事故發生在龜山區文化一路上行人走4.5米的外側車道的邊邊,因為沒有行人尃用道②事故發生在晚上路邊有燈③行人沒帶照明装置④機車車速很快直接撞完肇逃⑤已收到初判表沒標肇責比例⑥行人是靠路邊行走⑦現場沒監控警方有找到民間行車紀錄器的影片⑧傷者鷹嘴粉碎性骨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事故基本資訊

  • 事故地點: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 事故時間:夜間(路邊有照明設備)
  • 道路狀況:外側車道寬4.5米,無人行道設置
  • 當事人:機車駕駛(肇事逃逸方)vs. 行人(受傷方)

二、事故經過

  1. 行人於無人行道之道路,靠路邊外側車道邊緣行走
  2. 行人未攜帶照明裝置
  3. 機車高速行駛直接撞擊行人後逃逸
  4. 現場無監視器,警方已調取民間行車紀錄器影像
  5. 行人受有「鷹嘴(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之重傷

三、現況

  • 已取得初步分析研判表(未標示肇事責任比例)
  • 肇事者已構成肇事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分析:

  1. 客觀要件:
  • 機車駕駛因過失(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過快)
  • 致行人受有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 依醫學判斷,粉碎性骨折需長期治療,可能構成「重傷害」
  1. 主觀要件:
  • 駕駛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 夜間雖有路燈照明,駕駛人仍應減速慢行
  • 行人靠路邊行走,駕駛人更應提高注意
  1. 法律效果:
  • 過失傷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過失重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機車駕駛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責,考量傷勢嚴重程度,可能構成過失重傷害。

(二)肇事逃逸罪

本案機車駕駛撞擊行人後直接離開現場,應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 客觀構成要件: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機車)
  • 肇事致人死傷(粉碎性骨折)
  • 逃逸行為(撞擊後直接離開現場)
  1. 主觀構成要件:
  • 本案機車「直接撞擊」行人,撞擊力道足以造成粉碎性骨折
  • 依常理判斷,駕駛人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

本案機車駕駛之行為應涉及肇事逃逸罪責,屬於重罪,檢警會積極偵辦。

(三)刑事追訴期限

  • 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 肇事逃逸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 建議:即使尚在和解協商,仍應先提出刑事告訴保全權利,和解成立後可撤回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可請求項目:

  1. 醫療費用:
  • 急診、住院、手術、復健等費用
  • 後續治療、可能之二次手術費用
  • 輔具費用(若需要)
  • 保留所有收據正本
  1. 工作損失:
  • 住院期間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復健期間減少之收入
  • 需提供薪資證明、扣繳憑單等
  1. 看護費用:
  • 住院期間看護費(每日2,000-2,500元)
  • 返家後若需看護之費用
  • 可請親屬看護,仍可請求相當之費用
  1. 交通費用:
  • 就醫往返交通費
  • 保留單據或以合理計算
  1. 精神慰撫金:
  • 粉碎性骨折屬重大傷害
  • 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
  • 實務上約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向肇事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
  2.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
  3. 死亡給付:200萬元(本案不適用)

(三)民事求償時效

  • 2年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建議於和解不成立時,立即提起民事訴訟

三、行政責任部分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案機車駕駛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應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

四、肇事責任分析

(一)行人責任因素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項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1. 不利因素:
  • 未攜帶照明裝置(夜間行走應攜帶或配帶反光物品)
  • 可能被認定有部分過失
  1. 有利因素:
  • 道路無人行道,行人有使用道路之權利
  • 已靠路邊行走,已盡注意義務

(二)機車駕駛責任因素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相關規定,機車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安全距離。

  1. 重大過失:
  • 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
  • 夜間應減速慢行
  • 未保持安全距離
  • 肇事逃逸,加重其責任
  1. 預估肇事責任比例:
  • 機車駕駛:70-90%
  • 行人:10-30%
  • 實際比例需待鑑定委員會判定

考量本案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肇事後逃逸,應負主要肇事責任。雖行人未攜帶照明裝置,但已靠路邊行走,且道路無人行道設置,行人有使用道路之權利,其過失程度應屬較輕。

五、證據保全與蒐集

(一)已有證據

  • 初步分析研判表
  • 民間行車紀錄器影像
  • 醫療診斷證明

(二)應補強證據

  1. 刑事證據:
  • 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治療期間)
  • 驗傷單、X光片、手術紀錄
  • 現場照片、事故現場圖
  • 證人證詞(若有目擊者)
  1. 民事證據:
  • 所有醫療收據正本
  • 薪資證明、勞保投保資料
  • 看護費用收據或親屬看護證明
  • 交通費用單據
  • 後續治療計畫及費用估算
  1. 建議申請:
  • 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
  • 調閱完整行車紀錄器影像
  • 必要時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時效緊迫)

(一)刑事告訴(最優先)

  1. 6個月告訴期限: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 自知悉犯人時起算6個月
  • 建議立即前往地檢署或警局提出告訴
  1. 告訴內容:
  •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 肇事逃逸罪已由檢察官主動偵辦,但可一併提及
  1. 準備文件:
  • 身分證件
  • 診斷證明書
  • 初步分析研判表
  • 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若已取得)

(二)證據保全

  1. 醫療證據:
  • 立即申請診斷證明書(詳載傷勢、治療過程)
  • 保留所有醫療收據正本
  • 拍攝傷勢照片(定期記錄復原狀況)
  1. 現場證據:
  • 向警方申請完整卷宗資料
  • 確認行車紀錄器影像已妥善保存
  • 若有目擊證人,請其提供證詞
  1. 財務證據:
  • 薪資證明、扣繳憑單
  • 看護費用收據
  • 交通費用單據

二、中期處理策略

(一)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1. 時機:收到初判表後,若對肇事責任有疑義
  2. 目的:取得專業鑑定意見,作為訴訟依據
  3. 費用:約3,000元,可於民事求償時一併請求

(二)強制險理賠申請

  1. 向肇事車輛保險公司申請
  2. 可先行取得部分理賠(最高20萬醫療費用)
  3. 不影響後續民事求償權利

(三)評估和解可能性

和解時機:

  • 待肇事者到案後
  • 傷勢穩定、治療費用明確後
  • 取得鑑定報告後

和解注意事項:

  1. 和解金額應包含:
  • 已支出醫療費用
  • 預估後續治療費用
  • 工作損失
  • 看護費用
  • 精神慰撫金
  • 預估總額至少50萬元以上(視實際狀況調整)
  1. 和解書必要條款:

(1)賠償金額:新台幣○○○元整 (2)賠償範圍:本次車禍所生之一切損害(包含醫療、工作損失、看護、精神慰撫金等) (3)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附本票) (4)收訖條款:經甲方收訖無誤 (5)撤告條款:甲方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並拋棄民事請求權 (6)違約條款:任一方違約應賠償他方○○元

  1. 和解地點:
  • 建議於警察局、調解委員會等公開場所
  • 可請律師陪同
  1. 保險理賠:
  • 確認對方是否有第三人責任險
  • 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到場或事先確認理賠金額

三、訴訟準備(和解不成時)

(一)刑事訴訟

  1. 提起告訴後: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提供完整證據
  • 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1. 偵查終結:
  • 若起訴,可於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 若不起訴,可聲請再議

(二)民事訴訟

  1. 起訴時機:
  • 刑事判決確定後(可引用判決認定事實)
  • 或和解不成立、2年時效將屆時
  1. 訴訟標的: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詳列各項損害金額
  1. 裁判費:
  • 依請求金額計算(50萬元約5,000元)
  • 勝訴後可請求被告負擔

(三)強制執行

若取得勝訴判決或和解筆錄,對方不履行時:

  • 聲請強制執行
  • 查封對方財產、薪資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關於肇事責任比例

雖然行人未攜帶照明裝置,但:

  1. 道路無人行道,行人有使用道路之權利
  2. 行人已靠路邊行走
  3. 機車車速過快、肇事逃逸,過失重大
  4. 預估機車駕駛仍應負主要責任(70%以上)

(二)關於肇事逃逸罪

  1. 此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主動偵辦
  2. 刑度1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
  3. 對方若到案,可能會積極尋求和解以爭取緩刑
  4. 這是您和解談判的重要籌碼

(三)關於後續治療

  1. 粉碎性骨折可能需要:
  • 長期復健(數月至一年)
  • 二次手術取出骨釘
  • 可能留下後遺症(關節活動受限等)
  1. 所有治療費用都應列入求償

  2. 若造成失能,可申請:

  • 強制險失能給付
  • 勞保失能給付
  • 向對方請求失能損害賠償

肆、結論

一、立即行動(本週內完成)

  1. 前往地檢署或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最優先)
  2. 申請診斷證明書
  3. 向警方申請完整卷宗資料
  4. 保留所有醫療、看護、交通費用收據

二、短期目標(1-3個月)

  1. 配合檢警偵查
  2. 申請強制險理賠
  3. 評估是否申請車禍鑑定
  4. 待對方到案後評估和解可能性

三、中長期規劃

  1. 若和解不成,準備民事訴訟
  2. 持續治療並記錄所有費用
  3. 評估是否有失能情形,申請相關給付

四、法律權益保障

本案當事人的權益包括:

  • 刑事追訴權(過失傷害告訴權)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強制險理賠請求權
  • 行政罰鍰(對方吊銷駕照)

關於本案機車駕駛之行為涉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建議務必把握6個月告訴期限,先提出告訴保全權利,後續仍可和解撤告。考量傷勢嚴重及對方肇事逃逸情節,建議積極主張權利,並於和解協商時充分考量所有損害項目,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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