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故發生在龜山區文化一路上行人走4.5米的外側車道的邊邊,因為沒有行人尃用道②事故發生在晚上路邊有燈③行人沒帶照明装置④機車車速很快直接撞完肇逃⑤已收到初判表沒標肇責比例⑥行人是靠路邊行走⑦現場沒監控警方有找到民間行車紀錄器的影片⑧傷者鷹嘴粉碎性骨折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機車駕駛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責,考量傷勢嚴重程度,可能構成過失重傷害。
本案機車駕駛撞擊行人後直接離開現場,應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機車駕駛之行為應涉及肇事逃逸罪責,屬於重罪,檢警會積極偵辦。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可請求項目: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向肇事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案機車駕駛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應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項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相關規定,機車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安全距離。
考量本案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肇事後逃逸,應負主要肇事責任。雖行人未攜帶照明裝置,但已靠路邊行走,且道路無人行道設置,行人有使用道路之權利,其過失程度應屬較輕。
和解時機:
和解注意事項:
(1)賠償金額:新台幣○○○元整 (2)賠償範圍:本次車禍所生之一切損害(包含醫療、工作損失、看護、精神慰撫金等) (3)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附本票) (4)收訖條款:經甲方收訖無誤 (5)撤告條款:甲方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並拋棄民事請求權 (6)違約條款:任一方違約應賠償他方○○元
若取得勝訴判決或和解筆錄,對方不履行時:
雖然行人未攜帶照明裝置,但:
所有治療費用都應列入求償
若造成失能,可申請:
本案當事人的權益包括:
關於本案機車駕駛之行為涉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建議務必把握6個月告訴期限,先提出告訴保全權利,後續仍可和解撤告。考量傷勢嚴重及對方肇事逃逸情節,建議積極主張權利,並於和解協商時充分考量所有損害項目,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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