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行人後下車確認沒事就離開,被告肇事逃逸和過失傷人怎麼辦?

我在內側車道撞到衝出來的行人 我的外側也有車 視野被擋道 當下撞上有下車詢問傷勢 對方搖頭 我以為沒事 我就開車離開了 事後對方告我肇事逃逸 過失傷人 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 目前在等開庭 聯絡對方對方無回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駕駛車輛行經內側車道時,撞到突然衝出的行人。當下有下車詢問傷勢,對方搖頭表示無礙後,當事人即駕車離開現場。事後遭對方提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目前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等待開庭,且聯繫對方未獲回應。

貳、法律分析

一、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成立須具備三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當事人駕駛汽車,應符合此要件。

(2)肇事致人死傷:撞擊行人可能造成傷害(需視對方驗傷單認定),可能符合此要件。

(3)逃逸行為:此為本案爭點核心。

(二)「逃逸」之認定標準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逃逸」:

有利論點:

  • 當事人有下車詢問傷勢,並非立即離開
  • 對方當場搖頭表示無礙,可能構成「和解」或「同意離開」之默示意思
  • 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對方無大礙,可能欠缺逃避責任之故意

不利論點:

  • 未報警處理或留下聯絡資料
  • 未確認對方是否真的無傷或需要就醫
  • 僅憑對方搖頭即離開,未盡完整救護義務

(三)實務見解

參考相關案例,實務上認為「逃逸」係指肇事後為規避責任,不作任何處置即離開現場。但若:

  • 已確認被害人傷勢
  • 雙方達成和解或被害人同意離開
  • 有留下聯絡方式或報警

則較不易構成逃逸罪。

本案風險評估:由於當事人未報警、未留聯絡資料,僅憑對方搖頭即離開,仍可能有被認定為「逃逸」之風險,但可主張欠缺逃避責任之主觀故意。

二、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一)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分析

(1)過失行為:行人突然衝出,雖視野受外側車輛遮擋,但駕駛人仍負有注意義務

(2)因果關係:撞擊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應有因果關係

(3)告訴乃論: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三)重要特性

  • 可和解撤告:被害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和解效力:若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與肇事逃逸罪之差異:肇事逃逸罪為公訴罪,不因和解而免除刑責

三、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一)當事人應證明事項

(1)當時確有下車詢問傷勢

(2)對方表示無礙(搖頭)

(3)主觀上認為無需報警或進一步處理

(4)視野受外側車輛遮擋,已盡注意義務

(二)可能之證據

  • 行車記錄器畫面(最重要)
  • 現場監視器
  • 目擊證人
  • 當時天候、路況、車流狀況
  • 對方傷勢輕重(驗傷單)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優先順序)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

(1)調閱行車記錄器

  • 若有安裝,立即備份完整影像
  • 可證明:碰撞過程、下車詢問、對方反應、離開經過

(2)尋找目擊證人

  • 回到事故現場尋找可能目擊者
  • 詢問附近商家是否有監視器

(3)調閱路口監視器

  • 向警方或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調閱
  • 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當事人有下車處理

(二)委任律師

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理由:

  • 肇事逃逸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 涉及專業法律攻防,需要專業協助
  • 律師可協助證據調查、和解協商、出庭辯護

(三)持續嘗試和解

(1)透過多元管道聯繫對方

  • 請律師發函
  • 透過警方或調解委員會
  • 若知悉對方地址,可寄存證信函

(2)和解策略

  • 展現誠意,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說明當時情況,爭取對方諒解
  • 目標:撤回過失傷害告訴

(3)注意事項

  • 保留所有聯繫紀錄
  • 和解書應載明「撤回告訴」
  • 即使和解,肇事逃逸罪仍須面對

二、開庭前準備

(一)撰寫答辯狀

由律師協助撰寫,主張重點:

(1)針對肇事逃逸罪

  • 當場有下車詢問傷勢,盡到初步注意義務
  • 對方表示無礙,主觀上認為無需報警
  • 欠缺「逃避責任」之主觀故意
  • 視野受遮擋,已盡注意義務

(2)針對過失傷害罪

  • 行人突然衝出,屬不可預見之情況
  • 視野受外側車輛遮擋
  • 已盡駕駛人注意義務
  • 願意賠償並達成和解

(二)準備證據清單

(1)行車記錄器光碟

(2)現場照片、圖示

(3)監視器畫面

(4)證人名單及聯絡方式

(5)和解意願及賠償能力證明

(三)模擬問答

與律師進行開庭問答演練,確保:

  • 陳述一致且清楚
  • 強調有下車詢問之事實
  • 說明當時判斷無大礙之理由
  • 展現願意負責之態度

三、訴訟策略建議

(一)過失傷害部分

目標:爭取和解撤告

(1)積極和解

  • 這是唯一可完全免責的途徑
  • 提出合理賠償金額
  • 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律師協商

(2)若無法和解

  • 爭取緩起訴處分
  • 主張過失程度輕微
  • 提出賠償計畫

(二)肇事逃逸部分

目標: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1)主觀要件抗辯

  • 強調欠缺「逃避責任」之故意
  • 當場有詢問傷勢
  • 對方表示無礙才離開

(2)客觀要件抗辯

  • 已盡初步救護義務
  • 對方同意離開(默示)
  • 非「不作任何處置即離開」

(3)退步主張

  • 若仍被起訴,爭取:
  • 認罪協商(減輕刑度)
  • 緩刑宣告
  • 易服社會勞動

四、風險評估與預期結果

(一)最佳情況

  • 過失傷害:和解撤告後不起訴
  • 肇事逃逸: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達成條件:

  • 成功和解
  • 有明確證據證明當場處理
  • 說服檢察官或法官欠缺逃逸故意

(二)中等情況

  • 過失傷害:和解撤告後不起訴
  • 肇事逃逸:起訴但獲緩刑

可能性:較高

條件:和解成功、初犯、態度良好

(三)最不利情況

  • 過失傷害:無法和解後有罪判決
  • 肇事逃逸:有罪判決且須入監

可能性:若無證據證明當場處理且無法和解

刑度:肇事逃逸6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

五、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問題

(1)告訴期間:過失傷害告訴期間為6個月(從知悉犯人時起算)

(2)和解期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二)民事賠償

刑事案件外,對方仍可提起民事求償:

  • 醫療費用
  • 工作損失
  • 精神慰撫金

建議:刑事和解時一併處理民事賠償

(三)保險理賠

(1)通知保險公司

(2)確認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

(3)保險可能拒賠肇事逃逸部分

(四)勿再犯相同錯誤

未來若遇類似情況,務必:

(1)立即報警(110或112)

(2)確認對方傷勢,必要時叫救護車

(3)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

(4)留下聯絡資料

(5)拍照存證

(6)不要移動車輛(除非妨礙交通)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可能面臨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兩項指控,建議:

(1)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規定,本罪為告訴乃論,透過積極和解有機會撤告免責,應列為首要目標。

(2)關於肇事逃逸罪部分:本罪為公訴罪,即使和解仍須面對刑責,但可透過證明「當場有處理」及「欠缺逃避故意」來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3)關鍵證據為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可證明當事人確有下車詢問,此為最有力之辯護依據。

(4)立即行動建議:

  • 委任律師
  • 保全證據
  • 積極和解
  • 準備開庭

(5)心理準備:肇事逃逸罪刑度較重(6月以上有期徒刑),需做好各種結果之準備,但透過專業辯護仍有爭取較輕處分之空間。

最重要的是立即委任律師,由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切勿自行應對,以免影響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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