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內側車道撞到衝出來的行人 我的外側也有車 視野被擋道 當下撞上有下車詢問傷勢 對方搖頭 我以為沒事 我就開車離開了 事後對方告我肇事逃逸 過失傷人 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 目前在等開庭 聯絡對方對方無回應
當事人駕駛車輛行經內側車道時,撞到突然衝出的行人。當下有下車詢問傷勢,對方搖頭表示無礙後,當事人即駕車離開現場。事後遭對方提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目前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等待開庭,且聯繫對方未獲回應。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成立須具備三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當事人駕駛汽車,應符合此要件。
(2)肇事致人死傷:撞擊行人可能造成傷害(需視對方驗傷單認定),可能符合此要件。
(3)逃逸行為:此為本案爭點核心。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逃逸」:
有利論點:
不利論點:
參考相關案例,實務上認為「逃逸」係指肇事後為規避責任,不作任何處置即離開現場。但若:
則較不易構成逃逸罪。
本案風險評估:由於當事人未報警、未留聯絡資料,僅憑對方搖頭即離開,仍可能有被認定為「逃逸」之風險,但可主張欠缺逃避責任之主觀故意。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過失行為:行人突然衝出,雖視野受外側車輛遮擋,但駕駛人仍負有注意義務
(2)因果關係:撞擊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應有因果關係
(3)告訴乃論: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1)當時確有下車詢問傷勢
(2)對方表示無礙(搖頭)
(3)主觀上認為無需報警或進一步處理
(4)視野受外側車輛遮擋,已盡注意義務
(1)調閱行車記錄器
(2)尋找目擊證人
(3)調閱路口監視器
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理由:
(1)透過多元管道聯繫對方
(2)和解策略
(3)注意事項
由律師協助撰寫,主張重點:
(1)針對肇事逃逸罪
(2)針對過失傷害罪
(1)行車記錄器光碟
(2)現場照片、圖示
(3)監視器畫面
(4)證人名單及聯絡方式
(5)和解意願及賠償能力證明
與律師進行開庭問答演練,確保:
目標:爭取和解撤告
(1)積極和解
(2)若無法和解
目標: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1)主觀要件抗辯
(2)客觀要件抗辯
(3)退步主張
達成條件:
可能性:較高
條件:和解成功、初犯、態度良好
可能性:若無證據證明當場處理且無法和解
刑度:肇事逃逸6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
(1)告訴期間:過失傷害告訴期間為6個月(從知悉犯人時起算)
(2)和解期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刑事案件外,對方仍可提起民事求償:
建議:刑事和解時一併處理民事賠償
(1)通知保險公司
(2)確認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
(3)保險可能拒賠肇事逃逸部分
未來若遇類似情況,務必:
(1)立即報警(110或112)
(2)確認對方傷勢,必要時叫救護車
(3)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
(4)留下聯絡資料
(5)拍照存證
(6)不要移動車輛(除非妨礙交通)
考量本案當事人可能面臨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兩項指控,建議:
(1)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規定,本罪為告訴乃論,透過積極和解有機會撤告免責,應列為首要目標。
(2)關於肇事逃逸罪部分:本罪為公訴罪,即使和解仍須面對刑責,但可透過證明「當場有處理」及「欠缺逃避故意」來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3)關鍵證據為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可證明當事人確有下車詢問,此為最有力之辯護依據。
(4)立即行動建議:
(5)心理準備:肇事逃逸罪刑度較重(6月以上有期徒刑),需做好各種結果之準備,但透過專業辯護仍有爭取較輕處分之空間。
最重要的是立即委任律師,由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切勿自行應對,以免影響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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