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道1號228公里處(屬於彰化),因為全聯結車營業用的車上貨物沒綁牢固,在行駛過程中掉落,導致我們車子受損,我們當下請拖吊業者幫我們把車子拖吊回北部永和修理,對方把全部交託給保險公司處理,而且態度很不好,現在保險公司不願完全理賠拖吊的費用. 原拖吊費用15000元,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4000元,而代步車費用及下去台南的車資都不願賠償 所有索賠金額-拖吊費15000,維修期間代步費用9天共18000,下台南調解車資2710,高鐵至住所計程車資600,車損維修31202,共計67512元 保險公司只願賠償35582元 這樣我們該如何處理
| 項目 | 金額(元) | 保險公司願賠金額(元) | 差額(元) | |------|----------|---------------------|----------| | 拖吊費用 | 15,000 | 4,000 | 11,000 | | 代步車費用(9天) | 18,000 | 0 | 18,000 | | 調解交通費 | 2,710 | 0 | 2,710 | | 計程車資 | 600 | 0 | 600 | | 車損維修費 | 31,202 | 31,582 | 0 | | 總計 | 67,512 | 35,582 | 31,930 |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全聯結車駕駛人因貨物未綁牢固導致掉落,致生損害於當事人之車輛,應屬有過失之行為,且造成當事人車輛損害,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
動產因其瑕疵或使用方法不當,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由動產之占有人負賠償責任。
貨物掉落應屬「使用方法不當」之情形,全聯結車駕駛人或車主作為動產占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
車損維修費31,202元應屬直接損害,且為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應可請求全額賠償。保險公司願賠31,582元已涵蓋此項費用。
分析如下: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分析:
分析:
本案中,貨物掉落完全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應無過失責任,不適用過失相抵規定,應可請求全額賠償。
以存證信函正式向對方(全聯結車車主或駕駛)請求賠償,載明:
訴訟標的:67,512元(或調解後未獲賠償之金額)
管轄法院:
刑事責任:本案僅有財物損失,無人員傷亡,不構成刑事責任,僅能循民事途徑求償
強制執行:若勝訴後對方不履行判決,可聲請強制執行
法律諮詢:建議於調解前諮詢律師,評估各項求償之合理性
| 項目 | 合理性 | 建議 | |------|--------|------| | 車損維修費 | 高 | 堅持全額(已獲保險公司同意) | | 拖吊費(部分) | 中等 | 可協商至8,000至10,000元 | | 調解交通費 | 高 | 建議堅持全額 | | 代步車費 | 中等 | 需充分舉證必要性,可協商部分金額 |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優先採取調解途徑,在合理範圍內達成和解,避免曠日廢時之訴訟程序。若調解過程需要協助,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調解;若調解不成,再考量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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