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糾紛超過兩年才被訴,能主張消滅時效抗辯嗎?

已超過兩年的案子收到保險公司的調一簡易庭,當初沒有進行和解,如今突然收到要民事訴訟求賠償,112年11月10日發生的,是否可主張時效抗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雙方未進行和解或調解程序。時隔兩年後,當事人突然收到保險公司提出之民事簡易庭調解通知,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主張時效抗辯。

貳、法律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關鍵時間點分析:

  • 事故發生日:112年11月10日
  • 短期時效起算: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
  • 時效完成日:114年11月10日
  • 現在時點:114年11月(假設)

若保險公司於114年11月10日後才聲請調解,則請求權應已罹於2年時效。

二、時效中斷事由之判斷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亦規定:「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關鍵判斷

若保險公司在時效完成前(即114年11月10日前)已向法院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時效即發生中斷效力,縱使當事人現在才收到通知,時效抗辯仍不成立。

反之,若保險公司確實於114年11月10日後才聲請調解,則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當事人可主張時效抗辯。

三、本案具體情形分析

(一)若保險公司於時效完成前已聲請調解

若對方在112年11月10日起算2年內(即114年11月10日前)已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即發生中斷。此時縱使當事人現在才收到通知,只要對方確實在時效內聲請,時效抗辯即不成立。

(二)若保險公司於時效完成後才聲請調解

若對方確實於114年11月10日後才聲請調解,則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當事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四、調解程序之注意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因此,即使當事人認為可主張時效抗辯,仍應出席調解期日,避免遭受罰鍰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確認之事項

(一)調閱卷宗

建議當事人向法院調閱完整卷宗,確認保險公司實際聲請調解之日期。此為判斷時效是否完成之關鍵。

(二)檢視文件

仔細檢查收到之調解通知書上記載之「收案日期」或「聲請日期」,確認是否在114年11月10日前。

(三)計算時效

  • 事故發生日:112年11月10日
  • 時效完成日:114年11月10日
  • 對方聲請日:需確認

二、若時效已完成(對方於114年11月10日後才聲請)

(一)出席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不可無故不到場,避免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二)明確主張時效抗辯

於調解程序中明確表示:「本件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拒絕給付。」並請調解委員將此抗辯記載於調解筆錄。

(三)準備書面答辯狀

建議事先準備書面,載明:

  • 事故發生日期:112年11月10日
  • 時效完成日期:114年11月10日
  • 對方聲請日期:(依實際情形填寫)
  • 主張時效抗辯之法律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

三、若時效尚未完成或已中斷

(一)評估責任歸屬

  • 調閱當時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確認肇事責任比例
  • 檢視是否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或其他證據

(二)評估賠償金額合理性

檢視對方請求項目是否合理:

  • 醫療費用是否有單據證明
  • 薪資損失是否有證明文件
  • 精神慰撫金請求是否過高

(三)考慮和解可能性

若當事人確有過失,可考慮在合理範圍內和解,避免訴訟勞費。民事訴訟採「當事人舉證責任」,應評估對方舉證能力及己方抗辯理由。

四、訴訟策略(若調解不成立)

(一)時效抗辯

若時效已完成,於答辯狀首要主張時效抗辯。

(二)實體抗辯

  • 爭執肇事責任比例
  • 要求對方舉證損害項目及金額
  • 主張對方請求金額過高

(三)程序抗辯

檢視對方起訴程序是否合法。

五、重要注意事項

(一)切勿不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無故不到場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保留所有證據

  • 事故現場照片
  • 行車紀錄器影像
  • 警方製作之筆錄
  •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相關醫療單據(若有)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特別是時效計算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專業律師可協助確認時效是否完成及提供適當之訴訟策略。

肆、結論

關於本案是否可主張時效抗辯,建議當事人立即確認保險公司實際聲請調解之日期。若對方確實於114年11月10日後才聲請,應可主張時效抗辯;若對方在時效內聲請,則需就實體事項進行攻防。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時效抗辯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向法院確認對方聲請日期

二、攜帶相關證據出席調解

三、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四、即使主張時效抗辯,仍應出席調解期日,避免遭受罰鍰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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