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對向紅燈於是左轉但有機車衝出來,當下緊急煞車以為沒有碰撞於是離開,但有在事發巷弄中下車停留,期間並無任何人來尋找,當下事發路口也有警察但也沒有攔下我,隔天卻接到警局電話說是有撞到,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請問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於路口左轉時,因誤判對向號誌而與機車發生疑似碰撞,當下緊急煞車後以為未發生碰撞遂離開現場,但有在附近巷弄停留,期間無人尋找,現場亦有警察但未攔查。隔日接獲警局通知,對方主張有碰撞並提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成立過失傷害罪,應符合以下要件:
(1)過失行為:當事人誤判號誌進行左轉,若確實因此造成碰撞,應屬有過失可能
(2)傷害結果:需視對方實際傷勢及醫療證明而定
(3)因果關係:須證明傷害確實因本次事故造成
(1)是否確實發生碰撞:當事人主觀認為未發生碰撞,且有緊急煞車動作,是否實際接觸仍待證據釐清
(2)對方傷勢認定:若有傷勢,應檢視醫療證明及傷勢程度
(3)因果關係證明:傷勢與本次事故之關聯性需經鑑定確認
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若當事人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可撤回告訴,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案當事人駕駛汽車,符合此要件
(2)肇事致人死傷:需證明確實發生碰撞且造成對方受傷
(3)逃逸行為:行為人明知肇事致人死傷,為規避責任而離開現場
(1)主觀上無逃逸故意
(2)客觀上可能未符合「逃逸」要件
(3)「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存疑
肇事逃逸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當事人與對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應依職權追訴,不因和解而撤銷。惟和解態度可作為量刑時之參考事由。
(1)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肇事逃逸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2)肇事逃逸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因和解而免除刑責
(1)過失傷害部分:和解後對方可撤回告訴,當事人可免除刑責
(2)肇事逃逸部分:和解僅能作為量刑參考,檢察官仍會依職權追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如有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若違反此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及吊扣駕照等處分。
若最終認定確實發生碰撞且對方受傷,當事人未依規定處理,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惟若能證明當時確實不知有碰撞發生,應可主張欠缺違反義務之故意或過失。
建議當事人於接受警方調查前,應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以確保陳述內容對己有利且符合事實,避免被誘導訊問或作出不利陳述。
(1)強調當下確實不知有碰撞發生,已緊急煞車
(2)說明有在附近巷弄停留,並非立即離開現場
(3)說明現場有警察但未攔查,期間亦無人前來告知
(4)避免承認「知道有碰撞但仍離開」之不利陳述
(1)行車記錄器影像:若有行車記錄器,應立即保存影像,此為最重要之證據
(2)車輛外觀照片:拍攝車輛各角度照片,若無明顯碰撞痕跡,可作為未發生碰撞之證據
(3)手機定位紀錄:調閱當日手機定位紀錄,證明有在附近停留之事實
(4)監視器畫面:向警方申請調閱或自行向店家商借事發路口及附近巷弄之監視器畫面
(1)事故現場圖與照片:收到警方通知後7日內申請
(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收到警方通知後30日內申請
(3)相關監視器畫面:向警方申請調閱事發路口監視器
(1)現場警察:可證明當時未發現明顯異狀
(2)其他用路人或店家:若有目擊者,應留下聯絡方式
(1)拍攝車輛各角度照片,保存車況證據
(2)若無明顯碰撞痕跡,可作為未發生碰撞之證據
(3)必要時可請專業技師鑑定
透過專業鑑定機關釐清以下事項:
(1)是否確實發生碰撞
(2)碰撞程度及位置
(3)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4)對方傷勢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若不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之結果,可於收到後30日內申請車禍鑑定。鑑定結果可作為後續訴訟之重要參考。
(1)考量因素: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2)和解時機:建議取得車禍鑑定報告後,較能掌握肇責比例及合理賠償金額
(3)和解金額:應依對方實際傷勢、醫療費用及肇責比例合理評估
(1)和解限制:肇事逃逸罪屬非告訴乃論,不因和解而免除刑責
(2)和解效果:僅能作為量刑時之參考事由
(3)處理重點:應著重於證明無逃逸故意,而非單純依賴和解
(1)積極提出有利證據:包括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車輛檢查報告等
(2)主張有利法律見解:
(3)爭取不起訴處分:若證據充分,可主張犯罪嫌疑不足或欠缺構成要件
(1)過失傷害部分:積極與對方和解,爭取撤回告訴
(2)肇事逃逸部分:
(1)立即撥打保險公司24小時客服專線報案
(2)詢問理賠程序及所需文件
(3)注意理賠申請時效(通常為事故發生後5日內)
(1)若最終認定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可能拒絕理賠
(2)因此更需積極證明無逃逸事實
(3)準備相關文件:警方三聯單、診斷證明、和解書等
本案應注意以下情形:
(1)對方是否有誇大傷勢之情形
(2)醫療證明是否真實可信
(3)是否有製造假證據之嫌
(4)若有疑慮,可請律師協助查證
(1)告訴期間: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間為6個月
(2)追訴權時效:肇事逃逸罪為10年
(3)民事求償時效:2年
本案最大爭點在於是否確實發生碰撞,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逃逸之主觀故意。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應有相當機會主張無罪或爭取較輕之處理:
(1)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未發生碰撞,欠缺逃逸故意
(2)有在附近停留,未立即遠離現場
(3)現場有警察但未攔查,可佐證當時狀況不明顯
(4)是否確實碰撞及傷勢因果關係仍待證明
建議當事人依以下順序處理:
(1)立即委任律師協助(最重要)
(2)保全所有證據(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照片等)
(3)謹慎製作筆錄(在律師陪同下)
(4)申請車禍鑑定(釐清事實真相)
(5)評估和解可能(僅針對過失傷害部分)
考量本案情節,當事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建議當事人切勿輕易認罪或承認有逃逸行為。本案有諸多有利抗辯事由,應積極蒐證並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因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在取得車禍鑑定報告、釐清肇責比例後,可評估與對方和解之可能性,以撤回告訴方式解決。
關於肇事逃逸部分,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應著重於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有碰撞發生,且客觀上有在附近停留,未符合「逃逸」之構成要件,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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