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1月3日 20:41分許 車禍,我轉彎車未禮讓直行,我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且留於現場直至被警察告知可牽車離場;113/4/3聲請調解會,114/2/11移送偵查 因車禍導致對造方提起刑附民訴訟,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堆方請求620萬元,但其工作損失未有證明提供,應該要給對方賠償金嗎?
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3日20時41分許,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遭直行車撞擊右側車身。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留於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無肇事逃逸情事。嗣後於113年4月3日聲請調解會,惟調解不成立。案件於114年2月11日移送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對造方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620萬元。惟對造方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證明文件,當事人詢問應否給付該賠償金額。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致生車禍事故,如對造方確有受傷,當事人之行為應已構成過失傷害罪之要件。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若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對造撤回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應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訴。
檢察官既已提起公訴,表示偵查程序已終結,案件將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惟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可與對造方進行和解,若和解成立並經對造撤回告訴,可免除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當事人因過失不法侵害對造方之身體健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財產上損害包括:
(1)醫療費用:包含醫藥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等,應檢附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2)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對造方主張有工作損失,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包括提供在職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請假單或留職停薪證明、醫師診斷需休養期間之證明等文件。
(3)增加生活上需要:包含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購買醫療器材費用等,應檢附相關收據證明。
(4)財物損害:車輛維修費用,應檢附維修估價單或收據。
2.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受害程度、肇事責任比例及加害人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關鍵問題:工作損失未提供證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造方主張有工作損失,應自行舉證證明,包括提供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及投保薪資、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請假單或留職停薪證明、醫師診斷需休養期間之證明等文件。若對造方未提供證明文件,法院可能認定該項請求無理由。
實務上,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對造方所主張之損害賠償,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如對造方於事故發生時亦有違規情事(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當事人可主張過失相抵,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對造方選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此程序之優點為免繳裁判費。法院將於刑事判決後,就民事賠償部分一併審理。當事人可針對請求金額之合理性提出質疑,要求對造方提出各項損害之證明文件,特別針對工作損失部分,主張對造方未盡舉證責任。
鑑於案件已進入刑事審判程序,且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請求,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協助分析案情及評估合理賠償金額、於法庭上進行專業答辯及交互詰問、協助進行和解談判,並避免因不諳法律而損及自身權益。
(1)調閱完整車禍資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禍現場圖及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如有)。
(2)申請車禍鑑定(如尚未申請):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確認肇事責任比例。如不服鑑定結果,可申請覆議。
(3)了解對造傷勢:包括對造診斷證明書內容、傷勢嚴重程度、是否構成重傷害。
(1)認罪態度:建議於法庭上坦承過失,展現悔意,有助於獲得較輕之刑度。
(2)積極爭取和解: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和解成立並撤告後,可獲不起訴或免訴判決。即使無法完全和解,有和解誠意亦可作為量刑參考。
(3)請求緩刑或易科罰金:如無前科,可請求宣告緩刑。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1)針對620萬元請求金額提出質疑:建議於書狀中載明,對造請求賠償620萬元,惟未提出各項損害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造就其主張之損害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請法院命對造提出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其他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對造無法提出證明,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2)特別針對工作損失部分主張:對造主張有工作損失,惟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包括在職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請假單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造就工作損失之事實未盡舉證責任,該部分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3)主張精神慰撫金過高:參考類似案例之賠償金額,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強調已展現和解誠意。
(4)提出合理賠償金額:醫療費用依實際單據計算,工作損失無證明文件不應賠償,看護費用依實際需要及單據計算,精神慰撫金視傷勢程度合理計算,財物損害依維修單據計算。
(5)主張過失相抵:如對造方亦有違規情事,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減輕賠償金額。
現階段仍可進行和解,建議把握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及民事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時點。
(1)先取得對造損害證明文件:要求對造提供完整之損害明細及證明,特別是工作損失部分必須有具體證明,依據證明文件評估合理賠償金額。
(2)評估合理和解金額:醫療費用依單據實報實銷,工作損失依證明文件計算合理期間之損失(如無證明,此部分可拒絕賠償或僅象徵性給付),看護費用依實際需要計算,精神慰撫金依傷勢程度及雙方經濟能力協商,財物損害依維修單據計算,總額建議以實際損害加計合理精神慰撫金為上限。
(3)和解條件:對造撤回刑事告訴、對造撤回或拋棄民事請求、雙方互不追究、和解書載明「對造收訖和解金,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4)和解書撰寫注意事項:和解書應載明撤告或不提告條款、賠償金額及範圍(明確載明包含所有損害)、給付方式及「收訖」字樣、雙方身分資料及簽名蓋章。
若對造無法提出工作損失證明,建議和解立場為:底線僅賠償有單據證明之實際損害(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車損+合理精神慰撫金),讓步空間可在底線上增加10-20%作為談判空間,堅持原則為無證明之工作損失不予賠償或僅象徵性給付(如5-10萬元)。
若對造能提出工作損失證明,建議和解立場為:審查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合理性,計算合理之工作損失期間(以醫師診斷需休養期間為準),總賠償金額=實際損害+合理精神慰撫金,仍應低於620萬元之不合理請求。
(1)強制責任險:每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殘廢給付最高200萬元、死亡給付200萬元。
(2)第三人責任險(如有投保):確認保額及理賠範圍,可涵蓋超過強制險之賠償金額。
向保險公司報案(如尚未報案),準備理賠文件包括理賠申請書、警方提供之車禍資料、對造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和解書或判決書。保險公司理賠後,可減輕自行負擔之金額。
考量對造方請求賠償620萬元,惟就工作損失部分未提供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造方就其主張之損害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若對造方無法提出工作損失之證明文件,該部分請求可能無理由,不應予以賠償或僅象徵性給付。
關於其他損害部分,應依對造方提出之證明文件評估合理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用依單據實報實銷、看護費用依實際需要及單據計算、精神慰撫金依傷勢程度合理計算、財物損害依維修單據計算。
雖不應全額賠償620萬元,但仍應展現賠償誠意。當事人應承認過失責任,確實有違規轉彎未禮讓直行車,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對於有證明之實際損害應予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合理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等,並願意給付合理精神慰撫金,依傷勢程度給付合理金額,展現誠意以爭取和解。惟對於無證明之工作損失應拒絕賠償,對於過高之精神慰撫金應予駁回。
(1)時效壓力: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仍可和解撤告,應把握時機積極爭取和解。
(2)專業協助:本案涉及高額賠償請求及刑事責任,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因不諳法律而損及權益。
(3)證據為王:民事賠償以「證明」為準,無證明之請求可拒絕賠償,應堅持要求對造提出完整證明文件。
(4)和解優先:和解可免除刑事責任,和解金額通常低於判決金額,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