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板橋區浮洲橋下 汽車當時因前方紅燈停止狀態 後來起步要右轉小巷子 汽車駕駛有打方向燈也明確注意後方無機車才前進右轉進入巷口 等到巷口車子已經進入一半車身時 突然被後方紅牌機車追撞 雙方駕駛均無受傷 車禍現場因而導致公車無法前行 有照相後移動車輛 結果被判決汽車要賠機車百分之70 從照片觀察 如果重機沒超速不會發生車禍 當時我也已經車子一半轉入巷口 只是對判決有點傻眼 能否上訴重新判決 有照片
本案發生於板橋區浮洲橋下,汽車駕駛(委託人)因前方紅燈停止後,起步時打方向燈並確認後方無來車,右轉進入巷口。當車身已進入巷口約一半時,突然遭後方紅牌重機追撞。雙方駕駛均無受傷,現場因妨礙公車通行而拍照後移車。原判決認定汽車應負70%過失責任,委託人認為重機超速是肇事主因,且其已盡注意義務並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對判決結果有疑義,詢問是否可上訴重新判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應屬侵權行為,各方應依其過失程度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關鍵在於雙方過失比例之認定。
過失相抵制度的核心在於損害公平分擔原則,當損害發生時,應依各方過失程度分擔責任。法院應審酌各方行為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以及評估各方是否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案汽車右轉時,原則上應讓直行車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委託人主張已打方向燈,應屬已盡此項注意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重機駕駛應注意車前狀況,若汽車已打方向燈並進入巷口過半,重機應有充分時間察覺並減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追撞型態通常顯示後車未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委託人主張已打方向燈、確認後方無來車,且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若此事實屬實,應認委託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特別是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時,此時路權已部分轉換,後方車輛應更加注意前車動態。
委託人主張「如果重機沒超速不會發生車禍」,若能透過現場照片、煞車痕、碰撞位置等證據佐證重機超速,將嚴重影響過失比例認定。超速將嚴重影響反應時間與煞車距離。
追撞型態顯示重機可能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距離。汽車已打方向燈並進入巷口過半,重機應有充分時間察覺並減速。
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判決意旨,過失比例的認定應視個案具體情形綜合其他因素而為判斷,包括各方違規的嚴重程度、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以及事故發生時的客觀情狀。
本案有利於委託人的事實包括:
(1)已盡注意義務:打方向燈預告、目視確認後方無來車、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已取得部分路權)
(2)重機可能違規:疑似超速(需舉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型態對重機不利
(3)碰撞位置:車身已進入一半,顯示汽車已在巷口內,重機應有充分時間察覺
原判決認定汽車70%過失責任,可能未充分考量重機可能超速的因素、汽車已盡注意義務,以及碰撞時汽車已進入巷口過半的事實。參考實務見解,本案過失比例應可能為汽車30-40%、重機60-70%較為合理。
本案雙方駕駛均無受傷,若無其他刑事犯罪事實,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經警方認定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形,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鍰或記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委託人應立即確認判決送達日期,並於20日內提起上訴。
本案具備上訴價值,理由包括:
原判決過失比例認定可能有不當之處,未充分考量重機可能超速、汽車已盡注意義務,以及碰撞時汽車已進入巷口過半的事實。
有現場照片等新事證可提出,包括碰撞位置分析、可能的超速證據等。
(1)碰撞位置(證明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
(2)煞車痕跡(推算重機速度)
(3)車損位置(研判碰撞角度與速度)
(4)道路標線與視距
申請鑑定:向法院聲請囑託專業機構進行車禍鑑定,重點為重機速度推算、碰撞力學分析。可聲請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證人:現場目擊證人(如公車司機、乘客)、到場處理警員。
行車紀錄器:委託人車輛、重機車輛、周邊車輛或店家監視器。
強調已盡注意義務:打方向燈、目視確認、依規定行駛。
重機違規事實:疑似超速(需舉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型態。
碰撞位置的重要性: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此時汽車已取得部分路權,重機應有充分反應時間。
引用實務見解:參考類似案例的過失比例認定,強調個案情節的特殊性。
確認判決送達日期,計算上訴期限
整理所有照片,標註重點
諮詢律師,評估勝訴機率
準備上訴狀
提起上訴(務必在期限內)
聲請調查證據: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警方紀錄
聲請鑑定:車禍原因與過失比例
出庭應訊,清楚陳述事實
提出書狀,補充法律見解
配合鑑定,提供必要資訊
最佳情況:過失比例改判為汽車30% vs. 重機70%,大幅減少賠償金額。
合理預期:過失比例改判為汽車40-50% vs. 重機50-60%,仍可減少賠償負擔。
若無法舉證重機超速,改判空間可能有限。
訴訟費用與時間成本需考量。
建議先進行專業鑑定評估勝算。
關於本案車禍事故,考量委託人已打方向燈、確認後方無來車,且車身已進入巷口過半,應屬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而重機追撞型態可能涉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若能舉證重機超速,將更有利於過失比例之調整。
原判決認定汽車70%過失責任,可能未充分考量上述有利於委託人之事實。建議委託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並積極蒐集證據(特別是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等),申請專業車禍鑑定,以爭取更合理的過失比例認定。
考量訴訟成本與可能減少的賠償金額,建議委託人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機率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若決定上訴,應注意上訴期限,並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訴訟中仍可尋求合理和解方案,以兼顧權益保障與訴訟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11-12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