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8年想離婚,監護權和財產怎麼分?該怎麼辦理?

我與配偶結婚8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程序選擇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一)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1. 適用情況: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
  2. 法律依據: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
  3. 程序要件: (1)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 優點: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
  5. 注意事項:應事先就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二)調解離婚

  1. 適用情況: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
  2.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2-1條
  3. 程序要件: (1)向法院聲請調解 (2)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4.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較有保障

(三)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1. 適用情況: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2.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2條
  3. 離婚事由: (1)法定十大事由(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 (2)重大事由條款(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4. 程序: (1)提起離婚訴訟 (2)先進行調解程序 (3)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 (4)法院判決(可上訴)
  5. 時程: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本案建議: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

(一)協議取得監護權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1. 單獨監護: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2. 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二)法院裁判監護權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1. 子女年齡、性別及人數
  2. 子女意願(法院會考量子女年齡及成熟度)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8. 其他一切有利或不利子女之情事

程序: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三)相關權利義務

  1. 探視權: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子女之權利
  2. 扶養費: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 (2)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3)金額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確認財產制種類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1.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2. 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2)分別財產制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計算方式(民法第1030-1條):

  1. 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 = 剩餘財產
  2.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由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請求分配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 = 300萬元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三)特別注意事項

  1. 財產調查:建議於離婚前先調查配偶財產狀況,避免對方脫產
  2. 舉證責任:需證明財產為婚後取得
  3. 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

(四)夫妻財產制變更

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若當事人擔心配偶於離婚前脫產,可能涉及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之情形,建議考慮先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財產權益。

(五)日常家務代理權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當事人應注意,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日常家務所生之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若配偶有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情形,應儘速向債權人表示限制之意思,以保護自身權益。

四、贍養費

(一)請求要件(民法第1057條)

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1.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 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 被請求方有給付能力

(二)本案分析

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蒐集相關證據與資料

  1. 財產證明: (1)雙方薪資證明、存款明細 (2)不動產權狀、車輛行照 (3)投資理財資料 (4)債務證明

  2. 子女相關資料: (1)子女出生證明 (2)平日照顧情形之證據(照片、影片、證人等) (3)子女就學、就醫紀錄 (4)雙方經濟能力證明

  3. 婚姻狀況證據: (1)感情破裂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2)分居事實(若有)

(二)財產保全措施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 調查配偶財產狀況
  3. 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建議處理步驟

【方案一:協議離婚】(建議優先採用)

Step 1:溝通協商

  • 與配偶溝通離婚意願
  • 初步討論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條件

Step 2:諮詢專業律師

  • 了解自身權益
  • 評估協議內容是否合理
  • 必要時請律師協助談判

Step 3: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

  • 雙方基本資料
  • 同意離婚之意思表示
  • 監護權歸屬(單獨或共同)
  • 探視權約定(時間、方式)
  •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剩餘財產分配
  • 贍養費(若有)
  • 其他約定事項
  • 離婚證人簽名(2位以上)

Step 4: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文件至戶政事務所:

  • 離婚協議書3份
  • 雙方身分證、印章
  • 戶口名簿
  • 2年內大頭照各1張

預估時程:若雙方有共識,1-2個月內可完成

預估費用:

  • 律師諮詢費:每小時2,000元
  • 代撰離婚協議書:20,000元
  • 戶政規費:約80元

【方案二:調解離婚】

適用時機:

  • 雙方有離婚意願但條件談不攏
  • 擔心對方事後反悔
  • 需要公正第三方協助

Step 1:向法院聲請調解

  • 向配偶住所地或雙方同意之法院聲請
  • 繳納調解聲請費用(約1,000元)

Step 2:出席調解期日

  • 在調解委員主持下協商
  • 通常進行2-3次調解

Step 3:調解成立

  • 法院製作調解筆錄
  • 法院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預估時程:3-6個月

預估費用:

  • 調解聲請費:1,000元
  • 律師陪同出席:每次6,000-10,000元

【方案三:裁判離婚】

適用時機: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任何共識

Step 1:委任律師

  • 評估勝訴可能性
  • 擬定訴訟策略

Step 2:提起離婚訴訟

  • 撰寫離婚訴狀
  • 向法院繳納裁判費(約3,000-4,000元)

Step 3:調解前置程序

  • 法院先安排調解
  • 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

Step 4:訴訟程序

  • 開庭3-6次
  • 社工訪視(涉及監護權時)
  • 提出證據、言詞辯論

Step 5:法院判決

  • 收到判決書
  • 決定是否上訴(20日內)

預估時程:1年至1年半

預估費用:

  • 離婚訴訟:60,000元
  • 離婚+監護權:80,000-120,000元
  • 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120,000-250,000元
  • 裁判費:3,000-4,000元

三、特別提醒事項

  1. 時效問題: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 (2)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權益受損

  2. 子女最佳利益: (1)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吵 (2)維持子女生活穩定性 (3)法院會參考子女意願(視年齡而定)

  3. 財產保全: (1)若發現配偶有脫產跡象,立即聲請假扣押 (2)保留所有財產證明文件 (3)考慮依民法第1010條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4. 協議書內容: (1)務必詳細明確,避免日後爭議 (2)建議請律師審閱或代撰 (3)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4)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5. 情緒管理: (1)離婚過程情緒壓力大,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2)理性溝通,以和平方式處理為佳

四、後續權益保障

離婚後可申請之補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傷病醫療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
  • 創業貸款補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雙方結婚8年,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建議當事人優先嘗試與配偶協商。

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採取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方式應較為妥適,可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並減少對子女之影響。在協商過程中,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關於財產分配部分,若當事人婚前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擔心配偶於離婚前脫產,可能涉及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建議考慮先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財產權益。

關於子女監護權部分,無論採取何種離婚方式,均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酌定監護權歸屬。

若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離婚訴訟。建議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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