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本案建議: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程序: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計算方式(民法第1030-1條):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 = 300萬元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若當事人擔心配偶於離婚前脫產,可能涉及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之情形,建議考慮先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財產權益。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當事人應注意,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日常家務所生之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若配偶有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情形,應儘速向債權人表示限制之意思,以保護自身權益。
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財產證明: (1)雙方薪資證明、存款明細 (2)不動產權狀、車輛行照 (3)投資理財資料 (4)債務證明
子女相關資料: (1)子女出生證明 (2)平日照顧情形之證據(照片、影片、證人等) (3)子女就學、就醫紀錄 (4)雙方經濟能力證明
婚姻狀況證據: (1)感情破裂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2)分居事實(若有)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Step 1:溝通協商
Step 2:諮詢專業律師
Step 3: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
Step 4: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文件至戶政事務所:
預估時程:若雙方有共識,1-2個月內可完成
預估費用:
適用時機:
Step 1:向法院聲請調解
Step 2:出席調解期日
Step 3:調解成立
預估時程:3-6個月
預估費用:
適用時機: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任何共識
Step 1:委任律師
Step 2:提起離婚訴訟
Step 3:調解前置程序
Step 4:訴訟程序
Step 5:法院判決
預估時程:1年至1年半
預估費用:
時效問題: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 (2)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權益受損
子女最佳利益: (1)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吵 (2)維持子女生活穩定性 (3)法院會參考子女意願(視年齡而定)
財產保全: (1)若發現配偶有脫產跡象,立即聲請假扣押 (2)保留所有財產證明文件 (3)考慮依民法第1010條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協議書內容: (1)務必詳細明確,避免日後爭議 (2)建議請律師審閱或代撰 (3)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4)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情緒管理: (1)離婚過程情緒壓力大,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2)理性溝通,以和平方式處理為佳
離婚後可申請之補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雙方結婚8年,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建議當事人優先嘗試與配偶協商。
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採取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方式應較為妥適,可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並減少對子女之影響。在協商過程中,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關於財產分配部分,若當事人婚前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擔心配偶於離婚前脫產,可能涉及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建議考慮先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財產權益。
關於子女監護權部分,無論採取何種離婚方式,均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酌定監護權歸屬。
若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離婚訴訟。建議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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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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