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過世媽媽比外婆提早過世我是代位繼承 現在舅舅要我拋棄繼承原因是因為要辦理外婆的東西需要我們兩個同時去他覺得麻煩所以要我拋棄繼承
當事人因母親先於外婆過世,依法取得代位繼承外婆遺產之權利。現舅舅要求當事人拋棄繼承,理由為辦理外婆遺產相關事宜需兩人同時到場較為麻煩。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中,當事人之母親原為外婆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當事人之母親於外婆過世前已死亡,當事人作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代位繼承母親對外婆遺產之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當事人透過代位繼承取得之地位,與舅舅同為外婆之第一順序繼承人,雙方應平均繼承外婆之遺產,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本案當事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取得代位繼承權,與舅舅共同繼承外婆遺產,雙方應繼分原則上相同。
拋棄繼承一旦完成法定程序,將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此項決定具有高度不可逆性,當事人應審慎評估。
本案舅舅以「辦理手續需兩人同時到場較為麻煩」為由,要求當事人拋棄繼承。考量繼承制度設計在於保障繼承人之財產權益,此項理由可能不具正當性:
(1)程序便利性考量:遺產處理需多位繼承人配合,乃繼承制度之常態設計,旨在保障各繼承人權益。
(2)權利保障優先性: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應優先於他人辦理手續之便利性考量。
(3)潛在動機警示:本案若舅舅堅持要求拋棄繼承,可能涉及隱匿遺產或獨占遺產之意圖,當事人應提高警覺。
在決定是否拋棄繼承前,當事人應充分了解外婆遺產之實際狀況:
(1)若外婆遺產為正值(資產大於債務):拋棄繼承將使當事人喪失應得之財產權益,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若外婆遺產為負值(債務大於資產):繼承可能使當事人承擔過重債務負擔,此時拋棄繼承或選擇限定繼承較為適當。
(3)若遺產狀況不明:建議採取限定繼承方式,既保留繼承權利,又僅以遺產範圍負清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成立代位繼承關係,享有與舅舅平等之繼承權利。
考量舅舅要求拋棄繼承之理由僅為「辦理手續麻煩」,此項理由可能不足以構成拋棄繼承之正當事由。當事人若在未充分了解遺產狀況前即拋棄繼承,可能涉及以下風險:
(1)財產權益損失:若外婆遺產包含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等正資產,拋棄繼承將使當事人完全喪失該等財產之繼承權。
(2)決策不可逆:拋棄繼承完成後原則上無法撤回,當事人將永久喪失繼承權利。
(3)家族關係影響:若事後發現遺產價值可觀,可能引發家族糾紛或產生遺憾。
建議當事人不要立即答應舅舅之要求,理由如下:
(1)拋棄繼承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完成將永久喪失權利。
(2)舅舅所稱理由可能不具正當性。
(3)當事人尚未充分了解外婆遺產之實際狀況。
建議當事人可向舅舅表示:「關於拋棄繼承一事,因涉及重大權益,我需要時間了解外婆的遺產狀況後再做決定。我願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但希望先確認遺產內容。」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調查外婆遺產:
(1)不動產查詢:
(2)金融資產查詢:
(3)債務查詢:
(4)其他財產調查:
建議不應拋棄繼承,並採取以下措施:
(1)堅持行使繼承權:
(2)協商遺產分割:
(3)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
建議考慮以下選項:
(1)限定繼承(較建議):
(2)拋棄繼承:
建議採取限定繼承:
建議當事人可向舅舅說明:
(1)法律立場: 「依照民法規定,我因為媽媽的關係,有代位繼承外婆遺產的權利。這是法律保障的權益,我需要先了解遺產狀況再決定。」
(2)配合意願: 「我理解辦理手續需要我們兩人配合可能比較麻煩,但我願意積極配合。我們可以協調時間一起處理,或者我可以委託代理人協助部分事務,減少您的困擾。」
(3)尋求雙贏: 「如果您有特定的考量或需求,我們可以坐下來好好談談,看看有沒有對雙方都好的解決方式。」
(1)尋求專業協助:
(2)法律途徑: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三個月內,應決定:
(1)第一個月:完成遺產調查 (2)第二個月:評估決策、與舅舅協商 (3)第三個月前:完成必要之法律程序
(1)不要在未充分了解狀況下簽署任何文件 (2)若舅舅施加壓力,可尋求其他家族成員或專業人士協助 (3)記錄所有溝通過程,必要時作為證據
(1)保存與舅舅往來之通訊記錄(LINE、簡訊、email等) (2)重要對話建議以書面或錄音方式留存 (3)收集外婆遺產相關文件
若經濟困難,可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1)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 (2)各地方法院設置之法律諮詢服務 (3)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考量當事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取得代位繼承權,且舅舅要求拋棄繼承之理由可能不具正當性,建議當事人不要貿然拋棄繼承。理由如下:
(1)權利保障:代位繼承權為法律賦予之正當權益,不應因他人便利而放棄。
(2)經濟考量:在未確認遺產狀況前拋棄繼承,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3)決策不可逆:拋棄繼承完成後原則上無法撤回,應審慎評估。
建議當事人依下列順序進行:
(1)立即:婉拒舅舅要求,表明需時間了解遺產狀況 (2)一週內:完成遺產初步調查 (3)兩週內:評估遺產狀況,決定策略方向 (4)一個月內:與舅舅正式協商 (5)兩個月內:完成必要之法律程序
關於當事人代位繼承外婆遺產一事,涉及重大財產權益,建議不要因人情壓力或一時便利而輕率決定。當事人應:
(1)充分了解:調查清楚遺產實際狀況 (2)審慎評估:權衡利弊得失 (3)專業諮詢: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4)理性決策:基於客觀事實做出最有利決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當事人之權利應受到尊重與保障,請務必謹慎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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