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房東之租賃關係分為兩個階段:
(1)前半年:雙方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2)後半年:當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告知房東續租半年之意願,房東表示同意
現欲釐清後半年之租賃關係究屬「定期租約」或「不定期租約」。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租賃契約原則上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當事人透過LINE表示續租意願,房東同意,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租賃契約應已成立。
民法第422條明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條文為判斷定期或不定期租約之關鍵法條。
本案涉及之租賃標的為房屋(不動產),後半年租賃期限為6個月,未以書面字據訂立,僅有LINE對話紀錄。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始須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約。本案後半年租期為6個月,未逾一年,因此不適用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租約」之規定。
若雙方透過LINE明確約定「再租半年」,且內容可清楚證明雙方有定期租賃之合意,應屬定期租約。
LINE對話紀錄雖非傳統書面契約,但依實務見解,電子訊息紀錄可作為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明。若LINE對話內容明確記載租期為「半年」,可證明雙方有定期租賃之合意,該電子訊息紀錄具有證據能力。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原則上終止,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若為不動產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應受土地法第100條限制。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本案後半年租賃關係應屬定期租約,理由如下:
(1)租期僅6個月,未逾一年,不適用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租約之規定
(2)若雙方透過LINE明確約定「再租半年」,有定期之合意
(3)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已合法成立,具有拘束力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存LINE對話紀錄,包括:
截圖保存完整對話內容
確保可清楚顯示對話雙方身分、約定租期(半年)、租金金額及房東同意之意思表示
雖然本案租期未逾一年,法律上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建議與房東補簽書面契約,明確約定:
起迄日期
租金給付方式
雙方權利義務
終止事由
此舉可避免日後爭議,並強化契約之證明力。
定期租約期滿,租賃關係原則上終止。若繼續使用房屋且房東不反對,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可能視為不定期租約,屆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將有所變動。
租期內居住權受保障
期滿須搬離或重新協商
若發生爭議,當事人需證明雙方確有「半年」之期限合意,因此保存LINE對話紀錄至為重要。
綜上所述,考量本案後半年租賃期限為6個月,未逾一年,不適用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租約之規定,且雙方透過LINE明確約定「再租半年」,應屬定期租約。
建議當事人:
(1)立即保存完整LINE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2)與房東補簽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3)注意租期屆滿之處理,避免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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